监护权变更需满足特定情形,包括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委托监护是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需有协议成立。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在委托监护中,即使委托人全部委托给受托人,监护人资格仍不丧失。研究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关系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法律未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规定,应明确限制以完善监护制度,减少纠纷发生。
法律分析
监护权不能随意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
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
(一)因委托监护而发生。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二)因约定监护而发生。
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
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
结语
监护权的变更需要满足一定情形。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是常见的变更情形。委托监护是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职责,而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这两种情形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到监护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对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完善监护制度并减少纠纷,应明确限制这种抛弃或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