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信托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2024-06-29 来源:年旅网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

一、委托和信托代理要怎样进行区别

委托和信托代理的区别方式:

1、信托的当事人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

2、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3、成立的条件不同。

4、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5、涉及的权限不同。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二、委托人的受托人和委托人是什么?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有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