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实习期不能单独上高速。具体如下:
1、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的,可由持有小型自动乘用车准驾车型证或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新增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使用原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时,不接受上述限制;
2、实习期内,驾驶人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实习分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已记满12分的,取消其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按规定取消。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一年实习期内,成绩在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录超过6分但再次未能达到12分的,将被取消驾驶资格,暂停驾驶。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