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2、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一、行政救济的途径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3、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