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一)买方(乙方):
卖方(甲方):
见证人:
当事人与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2)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
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 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 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发出催告,于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
付,则本合同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
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如果甲乙双方对合同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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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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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