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申请人有南京市城镇常驻户口,且时间已满5年。
(2)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1513元以下。
(3)申请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米以下。
2、拆迁家庭:
申请人拥有南京市常驻户口,且在本市没有其他的住房。
(2)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在规定标准之下。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之下。
3、经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