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二、甲、乙双方议定得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币(大写)*元(¥: 元),乙方同时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乙方,房屋转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三、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提供过户过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造成房产不能正常过户,甲方应无条件将购房款如数退还给乙方,有甲方将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应该依据收回时的市场差价补偿乙方。四、甲方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五、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六、房屋转让后,自转让之日起,有关因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水、电、暖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七、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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