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就月日,因乙方驾车在 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左脚之损伤,甲方经在周口烧伤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 (大写: )。乙方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出面调解、完善交警队、保险公司、医院等处理事故、理赔所需资料等手续。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终结,自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钱款两清,以后于此事故有关的一切后续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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