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董事长
地址:xx市xx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xx市xx区xx大道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男,汉族,x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xx省x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xx市xx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20xx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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