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物管、水、电、网络、电话、垃圾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二.在租赁期内,除房屋结构包括墙、顶等大修项目由甲方负责外(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如房屋门、窗、水、电等附属设施及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缮费用。
三.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盗窃、火灾等事故自行承担损失,如对甲方的房屋及设备造成损害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
四.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的,在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可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五.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明晰,同时保证乙方租赁期间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若因产权纠纷或债务原因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如因国家建设(遇拆迁或政府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收到的当期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
七.合同终止后(含合同租赁期满或被解除等)10日内,乙方应将该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腾空并收回该房屋,且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未购买,甲方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九.房屋及其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完毕之日失效;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 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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