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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家风座谈会简报

2021-01-31 来源:年旅网

  原告:宗, 被告:陈, 被告:王, 第三人:张, 第三人: 李

  诉讼请求:1、请求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

  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标的物15年的租赁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第三人张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x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无力偿还,x1年初张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以抵偿4x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x1年3月1日至2x2x年2月2x日)。

  张因借款担保被起诉,菏泽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3)菏执异议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关于其与张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与张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a、x年1x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x1年张与宗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xx名下的工商执照。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有多人可证明是宗经营“百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外其他事张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元锤与张签订的合同是宗委托张签订的,孙元锤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租赁合同才可办理。孙元锤与宗协商,宗同意并通知张签订的。孙元锤签订的合同是与宗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银兰签订的,也是宗让孙元锤与刘刘银兰签定的。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银兰与宗,房租没给张,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c、魏洪强与张合同也是魏洪强先找宗,当时宗不在家,宗让张与魏洪强签订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租赁使用。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与张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宗

  x年十月七日

  附:

  1、本诉状副本4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3)菏执异议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其他相关证据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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