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员工及管理人员。
在本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在本公司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流程方面应遵守本制度。
三、工作时间与打卡
1.打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中间作为午餐、休息时间,不作为工作时间。
2.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将正常工作日与公休日调换,员工应予服从。如果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公司可先行安排补休,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补休安排;如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按2倍工资支付报酬。
3.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4.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1)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2)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行政人事助理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月底由行政人事助理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行政人事助理进行管理。
5.行政人事助理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财务部。
6.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行政人事助理确认签字后,部门经理签批。
7.员工不得自行倒休,未经批准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
四、加班管理
1.对于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安排在日常工作时间以外长期固定超时工作的,尽量安排员工按实际加班时间在当月补休。因工作原因不能当月安排补休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推迟。补休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公司总部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通过OA流程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作为加班;
总部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分支机构员工需要加班的,由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3.下列情形不视为加班:
(1)未按规定进行加班审批而自愿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
(2)出差时路途上花费的时间;
(3)非工作时间出差在外,但并未安排正常工作或未经加班审批的的;
(4)公司或部门组织的旅游、娱乐、体育、聚餐及其他娱乐活动;
(5)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6)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因素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7)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与本职工作不同的值班的。
五、各类假期规定
病假
1.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2.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连续请病假超过5天的,或者当月累计请病假超过10天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复查,并以该医院出具的假条作为请假依据。
4.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1)当月病假累计5日内的,或年度病假在20天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50%,但扣除后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超过上述天数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5.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职工自称“病假”,但在事前或事后均不提交有效病假证明的,缺勤当日按旷工处理。
(2)职工制造虚假病假证明或者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不当手段骗取病假证明的,缺勤当日按旷工处理,同时应按公司奖惩办法处理。
(3)职工出现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或在外兼职等情形的,视为职工欺诈取得病假处理。
6.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告知员工医疗期已满或将满,如职工仍继续请假或不能到公司报到的,将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有权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另行提前通知),并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病假与考核、奖金的关联:
(1)本月内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时,月度考核评为c或c以下;
(2)本年内病假超过50个工作日时,年度考核评为c或c以下;
(3)本月内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时,不予发放月度奖金;
(4)本年内病假超过50个工作日时,不予发放该年年度奖金。
事假
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2.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员工请事假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4.每次批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天。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无正当事由的,公司亦有权不予批准。
5.员工请事假时,公司有权优先安排年休假。
6.事假为无薪假期,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在本公司入职后结婚的,持有结婚证明,给予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六个月休完,超期的单位不再批准。
3.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助理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4.本规定中的婚假天数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婚假应一次性休完。
6.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固定工资部分正常发放。
但是,与实际上岗相关的津贴、交通补助、餐饮补助、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休假期间不再享受。
丧假
1.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的,可休丧假3天。
2.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去世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
但是,与实际上岗相关的津贴、交通补助、餐饮补助、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休假期间不再享受。
产假及相关生育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享受15天陪产假。
4.女职工生育婴儿后至婴儿一周岁内为哺乳期,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5.产假天数包括其中的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天数。
6.孕检假:
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公假计算。
7.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凭医院证明休假算公假。
(2)已婚育龄男女职工,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其检查时间和休假算公假。
8.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入个人账户。产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补贴奖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2)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处理:
因女职工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公司不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或其它补偿。
非因女职工自身的原因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如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公司按本人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其它未作说明的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
(4)如公司正常给职工发放产假工资,之后又申领了生育津贴的,公司有权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已经发放的工资。
(5)上述规定中的“本人月工资”标准,按本人月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计算,不含绩效奖金与出勤方可享受的津贴。
年休假
1.年休假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1)累计工作年限为1年以上,不满10年者,假期为5天。
(2)累计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假期为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者,假期为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则下年度不得休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入职本公司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开始享受年休假。
5.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发出休假通知,而职工自愿上班的,视为公司已经相应安排年休假。
6.员工未申请当年年休假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申请休完。逾期仍未休完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年休假。
7.公司给员工的年休假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作为福利年假。福利年假未休的,员工不得要求公司作出补偿。
员工所休年假,首先应视为法定年假。
8.年休假为带薪假期,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六、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均应在办公平台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4.请假的核决权限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通用版)
注:如因主管/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行政人事助理(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5.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6.本制度其它条款对请假有特殊规定的,优先执行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按此一般规定处理。
7.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休假超期而未另行办理请假手续的;
(2)以欺骗方式,或以不真实的请假理由取得批假的;
(3)请假未获得批准而自行休假的;
(4)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违纪处理
1.在规定时间未打卡或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最小按旷工半天计算)。
未经许可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者,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最小按旷工半天计算)。
有正当理由且经核实者,或因公外出者,不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罚工资50元;旷工者,每次(一天为一次)扣罚工资200元,同时还应按公司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3.考勤全勤奖励
员工在一个自然月里无请假、迟到、早退等事项者,视为全勤,公司给予全勤奖励。
4.考勤与绩效奖金
有下列情形时,不再享受年度绩效奖金:
(1)当年度旷工超过10天的;
(2)病假、事假或其它非正常上岗天数(带薪假期除外)超过60个工作日的;
八、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公司行政办。
公司有权对制度进行不定时的修订或补充,员工应按经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执行。
2.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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