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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车辆买卖合同锦集

2021-09-19 来源:年旅网

  卖方: 手机:

  营业地: 电话: 传真:

  1:买方

  全称: 性别: 国/户籍:

  证件/公司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代理人全称: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指

  定

  提

  车

  人提车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提车人应交付资料:

  A、全款支付凭据;

  B、本合约书原件;

  C、提车人证件原件;

  D、买方授权委托书(买方在此未指定提车人的);

  E、卖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交车手续。

  备注:

  ①卖方特别提示,买方应亲自办理提车手续为宜;

  ②提车人未经卖方同意,不得转授权第三人提车。

  2、购车约定

  品牌: 数量:壹辆 交车地:卖方营业地 交车方式:买方自提

  车型: 车身颜色: 或 内饰色调: 或 (色调均以厂商所定为准)

  配置:

  车辆首次上牌区域: 车辆: 现车选购 或 合约定购; 交车期于: 年 月

  3、买方应付款

  3.1 车辆约定售价:¥ 元/辆 3.2 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约定:

  合约合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4、付款约定(提示:买方必须在卖方收款台/财务室办理付款手续,或通过银行转款至卖方单位账户)

  4.1买方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

  4.1.1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全额支付上述购车款;

  4.1.2买方签订本合同的当日支付定金____万元;余款于______________付清。买方应按前述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完毕余款,逾期的,每日按未付款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买方所需支付违约金,卖方有权在定金中直接扣除买方所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部分买方仍应补足。逾期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按揭付款: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 元,签订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首期款 元(含定金),余款由买方自行负责在签订本合同后30日或本合同约定的交车期前(前述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且全部按揭款已支付至卖方账户,否则即视为买方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未付车款万分之四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签订本合约时已清楚并了解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条件和手续,有关全部贷款手续由买方自行负责办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因买方原因未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予以赔偿。

  4.2 买方未按本合约支付款项的(含购车贷款到账),卖方均有权按逾期天数顺延交车时间。

  5、本合约自卖方盖章,买方签字立即生效。

  6、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车,否则,每逾期一天,按车款总额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7、任一方无合同约定或法定原因而单方终止合同的,除按本合约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该方还应按车辆总价款的4%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8、《合约条款》系本《广西桂海汽车品牌车辆买卖合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约壹式肆份,买方执壹份,卖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卖方有权对收受的定金不予退还或有权要求买方按车辆总价款4%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中择其一行使)。卖方在合同终止后的十日内,在直接扣除买方应承担定金、违约金、责任、损失后,余款退还买方。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①销售顾问核对:

  ③声明:本人经比对选购,确认上述内容与销售人员陈述一致,认可卖方提请注意背页合约条款,同意签订本合约。

  买方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④收款额:

  ¥ 元(大写: )

  方式:“√”

  口现金 口POS 口转帐 口 其他;

  卖方财务部盖章,合约生效:

  日期: 年 月 日

  ②销售主管复核:

  合约条款

  1、车辆质量

  1.1 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汽车产品标准,达到出厂检验标准,能在公安交通部门检验上牌,以及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1.2 车辆质量整车或部件的“三包”、保修范围及期限,执行国家生效法律法规及生产厂商的保修政策。

  1.3 生产商及工信部公布油耗参数,同型号车辆部件或车辆使用效果之间存在差异等,不作为质量标准。

  1.4 生产商对产品技术及工艺的持续调整,以及非原厂加改装件,不作为本合约车辆质量检验的标准。

  1.5 车辆配置及相应技术标准以车辆生产厂商公布的为准。

  2、车辆检验

  2.1 交车时里程表真实记录应小于五十公里(不含送车上门、买方检验车辆或车辆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2.2 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型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气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即视为认可卖方所交付车辆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

  2.3 买方应阅读车辆及用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2.4 在买方提车前车辆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缺损,卖方有责任参照国家或厂商产品质量标准检测及修复。

  3、资料交接

  3.1 卖方交付:A、销售发票;B、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C、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D、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E、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关单,前述单证于交车后五日内交付。

  3.2 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或买方签收车辆钥匙,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车辆所有权及风险责任转移至买方。

  4、权属登记

  4.1 买方贷款购车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妥上牌手续,车贷买方一并办理抵押登记;卖方不承担入户、车贷等费用。

  4.2 买方提车后完成上牌前,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法规使用车辆,以避免造成上牌手续延误。

  5、违约责任

  5.1 卖方未按期限交付车辆,每逾期一日,买方有权按已付款万分之四,要求卖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十日,买方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十日内,按全部车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两种责任形式中择其一行使),并在合约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买受人已付款交付给买方;如买方于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无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视为其放弃解除权,本合约继续履行。

  55.2 车贷买方应在签订合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申请贷款资料及费用并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完毕,每逾期一日,卖方有权按买方未付款额万分之四,要求买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十日(现车为十日),卖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十日内,按全部车价款的百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卖方有权从买方已付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买受人。

  买方实际按揭金额及年限以金融机构批复为准,如金融机构按揭金额低于买方所申请的按揭金额,买方须在金融机构通知后5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差额车款;买方逾期不支付完全款或补齐首期款差额的,卖方有权收取违约金。逾期在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期限 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部履行约定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须按车辆总价款4%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责任损失由买方承担。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履行约定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3 因卖方车辆原因致使交付后四十五日内无法上牌的,卖方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买方违反车辆首次上牌区域约定,按合约总额百分之十计付违约金。

  5.4 车辆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说明书使用功能,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无偿修复,或减少相应价款,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测、维修。如属买方(包括第三人)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加装、改装、事故受损等造成或引发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5.5 保修期内,买方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三十日内未能修复而影响买方使用的,此后每延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一标准赔偿买方因延误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除前述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损失。

  5.6 买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召回范围,买受人应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方案办理,卖方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

  5.7 一方遇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约时,应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事件发生或完结后二十日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

  可申请消协调解,也可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双方应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院起诉;如一方采取妨碍秩序,诋毁名誉等侵害行为,受害方有权按合约总额百分之二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约定

  7.1 生产厂商、第三方对车辆的各类报道,以及卖方非承诺性宣传等,不构成卖方有效承诺。有关所购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买方参考。

  7.2 买方保证联系信息(含电话)及申请车贷资料等真实有效。

  7.3按买方通讯地址寄送各种通知文件的,自发出之日(以邮寄回执单记载时间为准)起第3日即视为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如无法送达或遭遇拒收的,视为已送达。卖方也可以向买方在本合同记载的电话发送短信,发送短信内容为通知内容,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通讯地址方式有变应提前通知,否则自担责任。卖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买方在卖方办理业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结算员在结算处进行收取并开具收据,费用直接支付至卖方银行账户。

  卖方严禁员工私下代收或转收任何费用。买方向卖方结算处结算员以外的任何员工支付费用或委托交付费用的,视为未向卖方支付,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买方将费用支付至卖方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的(无论是否通过卖方结算处结算员支付),视为未向卖方支付费用,卖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卖方:

  买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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