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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租赁合同

2020-08-29 来源:年旅网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1、这个合同是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达成几项具体的租车协议。租赁乙方车辆时,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预订车辆,并详细说明所有车辆要求,包括车辆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和确认期限,详见附件。

  2、乙方收到甲方的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旦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通过公安部门的年检,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车辆驾驶员应当是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丰富驾驶经验和技能,并已全面办理人身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可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人员。

  4、乙方在使用车辆前,应向甲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的以下信息:

  (一)机动车驾驶证;(二)机动车保险单;(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4)道路运输证;(五)道路运输费缴纳凭证;(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证;(7)其他相关资质证明。

  5、离开车辆前,乙方应仔细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车内车外清洁卫生。司机应该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和gfd。

  6、司机、导游等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车安全工作。不要带无关人员。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行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小客车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客车和货运(行李)车不超过90公里的限速。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扣押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一经双方确认,租车费价格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次结算均开具发票。乙方应在结算时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和结算单的'复印件。

  9、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且未及时通知甲方的,支付约定车费的%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的,视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缺失车辆,乙方承担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如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的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使用车辆且未及时通知乙方的,支付约定车费的%作为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数量使用车辆的,未使用的车辆按约定时间视为无法使用,甲方承担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团延误行程或错过飞机(大巴或船),乙方应支付约定票价的%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过约定的租赁期,甲方支付加班部分的租赁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对旅游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旅游者自身健康或旅游者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除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游客船上物品损坏,乙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6)当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通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果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车内货物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协议的充分证据;如果在此期限后发生不可抗力,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未能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于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仅限于损失可能扩大的范围。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合作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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