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美容美发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理发、美容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修手工具、眉钳、美容盆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发场所配备的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美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6、理发、染(烫)发分区设置,染(烫)发区分别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
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场所内可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1、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的灰尘和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
2、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
3、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4、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
5、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6、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
8、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理发店卫生消毒制度
(一)总则
美发店营业场所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随时随地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分区域负责清洁,每周大清理,每月一次大扫除、大清洗,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
(二)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地毯、沙发等软设施的灰尘需经常清洁。
2)进行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天花板、收银机、音响、挂钟、灯光照明、饮水机、器械设备等营业场所的所有物品都需抹尘。
4)使营业场所所有的摆设干净、明壳、无污垢、无水迹,整洁美观,室内空气清洁、干燥、无异味。
5)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6)如有冰箱,每月进行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发品要按规定撤换。
7)进行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
8)对员工更—衣室进行紫外线消毒。
9)部门领班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淋水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画的摆放要整齐。
10)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1)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并了解怎样使用、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三)个人卫生
1)身体清洁——每天洗澡,保持身体清洁,无异味。
2)容光焕发——注意饮食卫生,不要在街边小食店乱吃东西,劳逸结合,保持精神饱满。
3)适当化妆——女员工需化谈妆,化妆应适当而不夸张。
4)头发整洁——经常洗发,避免头屑,保持头发美观。
5)口腔清洁——每天刷牙,保持牙齿洁白,口气清新,饭后用清水漱口,防止蛀牙。
6)双手整洁——勤剪指甲,经常洗手,保持双手卫生。
7)制服整齐——制服常换洗,穿着要整齐,皮鞋要经常擦拭。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工作。
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门店及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及涉及安全的相关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