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属“__________”品牌提供综合广告代理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平等协作、友好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的合作期为12个月,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本合同所拟合作期限结束前两个月,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作合同。
三、合作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广告代理服务,服务范围包括:
1、品牌传播策略,品牌关系规划与建议。
2、新产品上市整合推广方案。
3、广告策略、创意、设计与文案撰写。
4、促销及活动:促销及活动的策划、监控执行、促销及活动的管理文件拟订及相关的创意、制作工作等等。
5、媒介服务:媒介策略、媒介计划、媒介购买、媒介分析、监播及评估。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户外、互联网等等。
6、定期(按月)提供与甲方有关之行业资讯与竞争对手资讯。
7、按照甲方要求对重点市场进行走访。
8、其他甲方要求并经双方同意但未列入之工作。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产品营销方案、销售进度和与推广有关的销售资料。
2、甲方应定期与乙方沟通相关产品上月销售情况及市场反馈情况。
3、甲方对乙方提供之策划方案、广告方案等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知会乙方。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各单项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5、第三方制作项目如果乙方与甲方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相同报价,乙方享有优先权。
乙方责任:
1、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乙方成立“××品牌小组”正式开展全面工作。乙方将提供“×
×品牌小组”人员清单,并保证小组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乙方将至少提前2周书面通知甲方人员变动的情况,人员变动须经甲方同意(个人意愿离职除外)。(参见附件1《服务小组》)
2、乙方承接甲方之业务,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以工作进度表为准)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等业务。
3、乙方每月一次与甲方举行例行会议(会议地点:在会前由双方书面确定)。每次例行会议,乙方之总经理、创作总监或客户总监三者至少一位列席。
4、乙方将对甲方主要市场进行走访。
5、由乙方创意、设计引起的第三方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广告服务费用
1、广告服务费为:每月人民币12个月费用为:人民币
2、广告服务界定之范围:“_____________”所有的产品及品牌
3、广告服务费所包含之工作内容:
1)业务品牌年度整合传播推广策略;
2)产品整合上市推广策略,及与之相关的广告策划、创意与执行;
3)品牌与产品传播表现,广告与各种宣传品之创意、设计、文案撰写等;
4)媒介服务,包括媒介策略、媒介计划、媒介购买、媒介评估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户外、互联网等;
5)促销及活动行销:促销及活动行销的策划、监控执行,促销及活动行销之管理文件拟订及相关的创意、制作监制工作等;
6)公共关系:以广告代理商角度对企业公关进行相关规划建议和执行监控,协助企业公关公司进行相应的公关工作;
7)竞争动态追踪,定期(按月)提供与客户有关之客车行业资讯;
8)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广告档案(传真/会议记录/提案/创作稿/发布稿等)供企业存档整理;
9)月度例会导致的差旅费。月费中包括因例会而导致的差旅费用限定为8人次/月的范围,如因为例会而导致的超出此范围差旅费用,由双方协商而定;
10)客户要求并经双方同意但未列入之服务。
4、广告服务费未包含之内容:
1)所有平面设计第一次完稿之后由于甲方要求而导致的第二次及以上的完稿费用(具体费用额度参见附件2《第三方制作报价》)。第二次完稿界定是同内容、同尺寸、同用途之文件由于客户原因导致的重复完稿,如同一视觉应用在不同用途上(如海报、吊旗、DM等)不计算为第二次完稿;
2)每月例会以外的因客户要求出差(如市场走访等)而产生的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标准为机票费用+机场建设费+住宿/交通/餐食费用(500元/每人每天);
3)制作费用。甲方认可乙方提出的广告创意,决定开始执行以后,所发生的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称作制作费(例如:摄影费、影片制作费、喷修费、插画费等)。乙方将评估并选择最合适的制作公司或供应商,并承担监督与保证质量的责任;
4)制作监制导致的差旅和杂费。因监制具体制作项目而导致的监制差旅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交通等)。此类费用制作前由乙方开列《估价单》,由甲方签署后执行;执行完毕,直接开列发票向甲方收取实际发生费用。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决定,变动金额超过10%的,须经甲方同意。
5)乙方开具第三方费用发票时,甲方同意承担支付第三方费用所产生的税款(北京地区税务标准为8。5%);
6)客户要求之超出第2条范围界定之内的工作项目。但所有甲方委托之其他工作,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之价格。
5、其他费用
由甲方确认乙方进行监控之市场调查项目,乙方视实际调查规模、调查深度、调查范围确立预算,收取执行服务费。但因市场调查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用标准参见“广告服务费用”中第4条第2款)。所有在此合同以外的费用发生,均以双方另行签署的《估价单》为执行依据(格式参见
附件3《估价单》)。
6、费用发生:所有未包含在广告服务费中的费用,必须在甲方提前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方可发生,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六、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以人民币进行计算。
2、月服务费:乙方每月3日前送达本月月费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在当月25日支付相应费用。
3、单项合同费用:所有单项合同包括制作、活动实施等费用按该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如
第三方需要支付预付款,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
4、杂费:胶片输出、运输等费用,乙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当月清单和《估价单》给甲方确认后,甲方于次月10日与月服务费一同付款。
5、媒体购买费用:所有媒体费用之收取根据客户签署之媒介计划之要求按期收取,代理商依其成本,另加5%佣金计算收费。如遇媒体要求预付款,则甲方亦应预付款项。(以上3项乙方也应开具相应发票)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策划、制作的广告及有关活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且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经甲方确认后实施的活动,若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乙方或乙方委托之第三方未依甲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则由乙方负担责任。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作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如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义务依据有关法规向甲方提出必要建议,并可拒绝执行。乙方保证其为甲方策划、制作的广告及其它完成本协议的工作内容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对于其发想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象),尤其是广告作品必须保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知识产权:
1、按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甲乙双方共同拥有所有设计及策划方案之著作权。
2、乙方的创意设计经甲方签字确认、并支付全额款项后,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有把项目的'策划、设计、制作内容参加评奖的权力、所获得的奖励归乙方所有。
4、如乙方之广告作品出现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负责。且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由乙方聘请之第三者,例如摄影师、插图画家、模特、演讲者、歌手等,甲方可根据事前合同约定及确保法律保障方面在区域空间或时间上限制该使用权。
九、保密
1、由甲方或代表甲方之人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及乙方在完成本协议工作的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其它资料和技术等信息,视为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有违反致甲方受到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除非乙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及执行本商品之广告所需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
3、双方合同终止时,应将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归还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十、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未能及时纠正,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3、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结清款项后本协议终止。如未能提前60天提出而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60天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且违约方还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如涉及媒介购买项目,乙方将于终止期限内根据正在执行的媒介订单收取所有媒介广告费用,除非甲方、乙方与媒介另行签署独立合同确保之前乙方的媒介订单之付款责任转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5、当合同终止及有关帐目付清后,乙方将交回甲方所有创作物料,包括画稿、制版、录象/录音带、软片等,涉及媒介购买乙方亦会将所有当时之媒介合同移交甲方或新广告代理商。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二○○X年月日
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签约日期:二○○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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