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 形: 牌 照 号: 自 编 号: 核定座位: 营运证号: 购置证号: 车 架 号: 发动机号: 行驶证号:
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 合作经营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 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以自有的资金为乙方出资的全额资金,以甲方名义购车和上户、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经营从事公路运输。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
3、本合同有效期内,合作经营的车辆为甲方单位的法人财产。乙方在公路客运生产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对人事、财务、生产、经营、安全、车管、机务、治安、消防、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并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对乙方实行单车承包经济责任制管理。乙方对经营亏损、经营中的债务及安全责任等承担完全责任。单车承包经济责任制的内容为:定额上交、成本自理、超收自留、亏损自补。
(1)定额上交:承包经营期内,无论盈亏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交承包经营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
(2)成本自理:承包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及其他费用开支。经营成本包括但不仅限于:参营车站的收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及保养费、燃油费、安检费、年审费、保险费、各种罚款、事故赔偿、雇佣驾乘人员费等。
(3)超收自留:合同期内单车每月收入超过向甲方缴纳费用及经营成本后的余额归乙方。
(4)亏损自补: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风险(如事故赔偿、经营亏损等)由自己全部承担,应交费用不变。
第四条 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单车费用
1、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费元。
2、每月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元。
3、每月向甲方交纳以下税费:
(1)按营业收入的3.42%交纳营业税;
(2)按元/月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3)车船使用税 元/件;
(4)代扣代缴的国家其它临时征收的税或费用;
(5)站务公司代理业务综合服务费,按营收的2.5%计算;
(6)按甲方管理规定按月向甲方交纳安全互助金元;
(7)小件快运分成 元。
4、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信誉保证金 ),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在各参营车站应班交付的劳务费、治安费、安检费等,按车站收取数由甲方代支并向乙方收取。
(3)遇国家法定节日和高峰运输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4)甲方为乙方组织包车、旅游等客源,参照车站收取车辆应班费的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5)乙方应承担甲方为维护经营参加协会所分摊的协会费用。
(6)各种费用的计算期以该车上户日或转入日起。
(7)承包经营车辆的各种保险,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保足各种险种,所有保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管理和服务。
(8)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9)交纳费用的方式:由甲方在乙方的月营运收入中扣收,若乙方月营运收入款不足以抵扣当月应交费用,其差额部分乙方应以现金补足。
(10)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事务支出,或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性收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派员携款同往支付,确需甲方经办人直按办理的,由乙方预支给甲方经办人,办案(事)完毕,经办人与乙方结算。
(11)因客观原因事前不能通知乙方,甲方代乙方办案(事)垫付的费用,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作为本单位法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享有交通管理部门赋予的线路牌的所有权。
(3)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4)车辆属乙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甲方有权按乙方与银行方的约定、甲方与银行方的约定,协助银行向乙方收款并支付给银行。因连续三个月未付银行本息贷款的,甲方将协助银行扣押车辆,并将车辆交银行按事先约定处理。
(5)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
(6)有权责令乙方辞退其不按规定雇佣的驾乘人员,其雇佣的驾乘人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乙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各种应交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发放营运手续。
(8)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机务车管、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作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工作。
(9)组织乙方参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交通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和培训。
(10)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
(11)车辆车身、内饰等的广告发布权和收益权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收益权。
(2)合同终止,无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有权办理车辆过户,甲方应予协助,过户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并承担其它各项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包经营车辆转让、租赁、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交通肇事、违章扣车(证)、脱班、治安处罚等造成车辆停运、罚款、经济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加收5%的信誉赔偿金。
(6)自觉遵守营运线路和各站点、所在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做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依法经营。
(7)乙方须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妥善保管各类营运证件(牌、照),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费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8)按甲方的规定参加各类政治、安全和业务学习。
(9)不得伙同其他车辆经营者进行聚众闹事、停运、罢运等违反国家运政管理的行为。
(10)乙方所雇佣的驾乘人员须符合甲方关于驾乘人员条件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不得截留乙方应获得的收益。如无正当理由截留、占用乙方应得的收益,除全数退还外,另向乙方每月支付截留额5%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拖欠应交甲方费用,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拖欠额每月加收5%的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累计达一个月应交费额,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其停运期间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各种费用,仍由乙方全额交纳。乙方不得以停运为由,拒绝履行乙方与贷款银行方、乙方与甲方的各种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4、不论何种理由和原因,罢运、停运、聚众上访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如因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服务质量或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的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车辆残值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
3、因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取消等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合同终止(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改变经营方式,如某线路实行公司化经营或进行公交改造等。);
4、承包车辆报废(或不符合营运条件)、灭失,本合同终止;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1、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
2、若国家税金、规费增加,其增加部门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数缴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规定。
4、是甲方的下属单位,受甲方法人代表全权委托代表甲方签订本合同,并享有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本合同生效前甲乙双方签订的与合作经营承包车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全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6、因本合同履行发生,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向配合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购车资金及按规定交纳的各类费用交付甲方时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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