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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2022-03-25 来源:年旅网

  甲 方: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

  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1.(宅电) 2.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客运班车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客运班车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管理方式

  甲方对乙方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合格后,将自己全额出资购臵的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承包给乙方经营,由甲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统一投保(五统一)按公车公营的运营模式管理。乙方承包甲方车辆及营运线路从事客运班线营运,应遵章守法,自负盈亏,安全行驶,优质服务,诚信经营。

  第二条:承包经营者及车辆

  1.乙方必须是经甲方公开竞聘被聘用后的合格驾驶员,乙方须另聘驾驶员的,由甲方对所聘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乙方与被聘方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公证,报甲方备案。

  2.车 型: 车 号: 车架号: 发 动 机 号:

  颜 色: 车辆登记日期:

  3. 车辆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限届满,车辆下线或报废,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押金和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壹拾伍万元(其中:安全风险抵押金叁万元;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壹拾贰万元),该押金不计利息。

  2.经营期限内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车辆折旧及税金 元。乙方需在每月30日前缴清当月费用,每逾一日加收欠款总额1%的滞纳金,管理费标准甲方有权在上年度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度调整,其他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3.车辆承包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及线路的管理权属甲方,乙方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待本经营期满后,乙方交纳的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由甲方一次性转为车辆折旧款。同时,经甲方允许车辆报废(或下线停运)后,乙方交清相关车辆营运手续,处理完安全和服务质量等纠纷,交清甲方相关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所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4.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首年度保险费,由甲方统一购买保险,此后年度由甲方按月平均额逐月向乙方预收下年度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按有关规定和甲方统一要求,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保险等所需费用。

  5.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管理费等涉及营运相关费用项目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另行不再做补充。

  第五条: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经营所需燃油、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国家政策性燃油补贴,由乙方享受,甲方统一办理。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在甲方指定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厂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合同期满,乙方无条件将车辆报废或下线。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司乘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3.为乙方车辆提供营运所需的相关手续,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检、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助乙方处理营运过程中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出险、并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及善后处理事宜。

  5.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赔付。若甲方垫付有关费用,乙方全额承担;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6定期组织乙方及聘用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安全例会学习,讨论、分析事故案例,奖评优秀驾驶员。

  7.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要求乙方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8.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或大型公益活动等情况时,甲方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9受理乘客投诉,按照责任情况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合同约定事项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承包费用。

  2.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文明服务,设备完好,安全行车,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学习和相关会议。

  3.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相关手续。

  4.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交警大队、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手续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5.爱护、妥善保管使用甲方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非聘用驾驶员驾驶。

  6.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年度审、检等工作。

  7.乙方不得私自转包、买卖承包车辆。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本合同的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未缴纳各项费用的;

  2. 乙方擅自停运或罢运、聚众闹事、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3. 不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排班,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包他人的;

  5. 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拒绝配合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

  6.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性质恶劣的;

  7. 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8.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9. 用甲方车辆为犯罪分子提供运输或进行犯罪活动的;

  第十条:合同终止

  1. 甲方按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过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代 表 人:

  乙 方(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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