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__年第三批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__〕56号)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有关会议精神,中央下达我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80万元,主要用于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提倡采用购买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方式,落实“一喷多促”等晚稻稳产增产措施,夺取秋粮丰收。结合我县晚稻(单季稻)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内容和方式
1、对采取“一喷多促”措施的晚稻(单季稻)规模种植大户予以相应农资及服务采购补贴。实行登记申报制,实施主体向乡镇申报“一喷多促”实施情况,乡镇审核确认后填报《平阳县“一喷多促”补贴汇总表》(附件1)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组织监督实施;实施结束后,各乡镇收集实施主体相关农资、服务购买发票、清单和《20__年平阳县规模主体“一喷多促”农事记录表》(附件2)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按照补贴标准予以统一支付。补贴标准:20元/亩,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其实际种植面积(以第三方核定为准),超额虚报者取消其全部补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晚稻(单季稻)规模种植大户“一喷多促”补贴后,若有结余转入下降乡镇农业抗旱救灾补贴。
2、对于旱情严重并积极开展抗旱救灾的乡镇予以因灾损失及抗旱救灾补贴。实行申报制,由各乡镇上报《平阳县乡镇农业抗旱救灾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3),并附农业灾损情况、相关抗旱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票据、有关抗旱工作台账等材料,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确认后,统筹分配发放补贴资金。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抗旱救灾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抗旱救灾补贴发放工作和秋粮保丰收措施顺利进行。
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将抗旱救灾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有关农技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将“一喷多促”等晚稻稳产增产措施落实到位,为我县夺取秋粮丰收夯实基础。
三、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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