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
第一节、考勤规定
第一条、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8:30-17:30,午餐时间:12:00-13:00。
第二条、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佩带工作卡上岗。第三条、人事专员负责日常考勤,并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汇总,作为计算当月工资的参考之一。
第四条、工作卡作为员工考勤和内部工作证件,不得遗失或损坏;如工作卡不慎丢失或忘带,到行政办办理补卡手续或登记。
第五条、因公外出
(一)员工经批准在市内办理公司事务视为因公外出。因公外出时间一般在1个工作日以内;
(二)员工因公外出时,需于外出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专员存档;
(三)外出交通工具一般为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向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如办理紧急事务,携带重物或贵重物品,去银行存取大量现金等;
(四)员工因公外出不得办理私人事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视作旷工一天处理,同时员工自行承担外出所有的交通费用;
(五)因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请索取发票,以备报销之用。第六条、迟到、早退的界定
(一)迟到: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至30分钟;
(二)早退:提前5分钟至30分钟下班者,视为一次早退。
第七条、如遇考勤机故障致使本人不能按时打卡,或员工因公外出或忘记打卡,请在人事专员处填写“打卡异常登记表”。因公务或忘记打卡的员工必须于次日午餐前登记,交人事专员处予以确认。
第八条
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
(一)当月迟到/早退次数将影响到当月的绩效考核;(二)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事假半天处理;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如事先请假,并于事后补齐手续,按事假处理,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旷工论处。第九条、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一)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未按请假流程请假或假期满后未经批准擅自延期的;
(二)上班时间脱岗,办理私事或拒绝工作的;
(三)出差员工未按要求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的;
(五)员工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即离开公司的,视为旷工。
第十条、无故旷工者,每旷工一天按日工资标准(日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倍处罚;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七天者,按规定处罚后,视为主动离职。
第二节、加班与调休
第十一条、经直属领导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视为加班(出差员工除外)。以下情况属于加班范围:
(1)因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指定在休息时间内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2)因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指定需在周末或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第十二条、加班需要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二)人事专员根据考勤记录或其它加班证明资料核实加班考勤,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其他证
明材料的,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三)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四)开会、培训、应酬、出差。
第十四条、加班原则
(一)尽可能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三)确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员工本人需填写“加班审批表”,直属领导批准后进行加班。
第十五条、加班申报程序
1、工作日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当天下午五点前,要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直属领导审批后,交人事专员备案。
2、周末或假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前填报“加班审批表”,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直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给人事专员。
3、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者,相关直属领导要加以额外说明。
4、如果员工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字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电话联系领导获得批准,并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签名的“加班审批表”交给人事专员,待领导回来后补签。
第十六条、加班调休
(一)公司加班补偿一般实行调休制。
(二)调休时间标准:
1、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周六、周日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4、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调休的员工,核发加班工资进行补偿。第十七条、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最小加班时长1小时,满半小时即按1小时计算。
第十八条、员工加班后,各部门将在不影响部门职能发挥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调休。为便利公司的正常营运,调休应尽可能安排在淡季。员工调休需填
写“假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人事专员处备案。
第十九条、加班员工享有加班补贴。加班补贴包括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
第三节、假期管理
第二十条、假期分为有薪假期、无薪假期。有薪假期薪资包含每月员工所发放的所有薪资福利项目;无薪假期即休假日无任何形式的工资,当月工资应扣除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事假
(一)事假为无薪假期,其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天。超过半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病、事假可以冲抵调休或年假;
(二)员工事假单次最长不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员工需请事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或因病不能到岗,应及时报告直属领导,事后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病假
(一)公司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有薪病假,超过5天,计为无薪病假。病假也可由年假冲抵;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者,请一天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合肥市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假条,不能提供该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有薪病假期满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
(四)医疗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医疗期间按全薪的80%发放工资;
(五)病假超过一个月医疗期后,仍确实无法工作,经公司批准可在合同期内保留职位,此期间工资按照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因公工伤事故,直属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
工伤假。工伤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到医保定点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法定假日
公司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规定,每年享有以下有薪法定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女员工可在妇女节(3月8日)享有半天有薪假期(遇休息日不顺延)。具体的放假安排参照政策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第二十五条、年假
(一)年假天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年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假为有薪假期,可分期休假,最小可分至半天。
(三)年假原则上只能在本使用,不补休、累积或以薪资代替。当年年假未使用,则视为对公司的无偿贡献。
(四)员工休年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专员核准后方可执行。部门负责人休年假需报呈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婚假
(一)婚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婚假遇节假日不顺延。婚假为有薪假期。
(二)员工请婚假,需提前一周向人事专员书面递交休假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并做好假期工作交接方可休假。
(三)婚假自结婚注册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且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第二十七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申请3天丧假。
(二)丧假为有薪假期。
(三)丧假按自然日计算天数,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外给假,属一次性假期。
第二十八条、产假
(一)女员工可享受产假,产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怀孕女员工必须于预产期前至少一个月凭准生证申请请假。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需向人事专员提供子女出生有效证明(如:出生证等)进行销假;
(二)在职男员工配偶合法生育时可享有护理假,护理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男员工休假前须持准生证申请,休假完后须向人事专员提供有效证明(如:出生证)进行销假。护理假按自然日计算天数,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外给假,属一次性假期。
(三)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奖励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
(四)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有薪假期以供月检;
(五)产假为有薪假期,按自然日计算天数,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外给假,属一次性假期;
(六)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七)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八)哺乳期规定:女员工产假后婴儿一岁以内可享有哺乳期,哺乳期为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该假期为有薪假期。
第二十九条、休假程序
(一)各类休假均应提前申请,请假人填写“假期申请表”,说明请假类型或内容及天数,逐级审批。假期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1、请假(含调休)天-1天,员工填写“假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专员备案;
2、请假(含调休)天以上(含天),员工填写“假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签字→人事专员备案;
3、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字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电话联系领导获得批准,并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签名的“假期申请表”交给人事专员,待领导回来后补签;
4、请假超过5天(包括年假、婚假、产假等),应提前向人事专员申请,依
审批程序审批,并协助直属领导做好人员接替工作。
(二)年假、婚丧假、产假等特殊假期,须经人事专员事先统一核准天数。
(三)休假结束后,员工应在返回当日销假,公司按员工销假日期计算假期的实际天数。
(四)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领导,说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然后在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三天未补办手续,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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