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V01 57 No.6 中国蜂业 AP1CULTURE OF CHINA 蜂业法制 3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国 家主常胡锦涛以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06年7 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全国人大 向着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统领养蜂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重点提到了 蜜蜂,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专门对 养蜂业的生产、经营及安全运输等作出了针对性规 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养蜂业无法可依的历史。在与 通过的畜牧业(包括养蜂业)的第一部大法,对我国 的畜牧业发展从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生产经营、疾 病防治、安全运输等多方面给予了全面系统地规范 与界定,是我国首部事关畜牧业发展大计的国家大 法.标志着我国的畜牧业步人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轨道。 ◆养蜂首次写入国家大法 业内人士谈到养蜂在《畜牧法》中的内容时,许多同 志都感到所占比例尚不够大.所涉及内容还不够全 面具体。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我们必须认识到,“蜜 蜂”本来就属“畜牧业”之范畴,也就是说蜜蜂包含 在畜牧业之中,本《畜牧法》中很多相关的内容,完 全适用于养蜂业,例如《畜牧法》中关于畜禽品种的 审批生产及经营等内容,虽然没有单独指出蜜蜂品 种如何如何,但在执行过程中,蜜蜂品种的审批及 生产经营等事项,就应严格按着《畜牧法》中的相关 条款执行,违犯了这些条款行事,就会被认定为犯 法行为,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畜牧法》第二条第二节规定:“蜂、蚕的资源保 护利用及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就明确 地告知我们,不仅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适 用于养蜂业.其它有关的条款均适用于养蜂。据此 我们可以看出,《畜牧法》对养蜂业的适用性非常 强,其涉及面也特别广,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尤其 令养蜂界感到欣慰的是,《畜牧法》不仅从广义上包 括养蜂业,还特别以三条款专门对养蜂业作了重点 界定.这是畜牧业中其它任何单一项目所不可比 的,既没有单列猪、牛、羊、马.也没有分列鸡、鸭、 鹅、兔,尽管第二条第二节中也提到了“蚕”,可也就 此一处,再没任何单一项目单独以××条x x款去 重点界定,只有蜜蜂享受到了这一独特待遇,专门 的j个条款不仅确定了养蜂业的合法地位,还重点 提出了维护养蜂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积极宣传和 推广蜜蜂为农作物传花授粉增产作用;尤其重点对 养蜂生产中时常遇到的蜂群运输、检疫、产品质量 及生产经营中的诸多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界定。从 而进一步证明了养蜂业法律地位之显赫,也说明了 《畜牧法》对养蜂业是非常适用并具可操作性 养蜂是我国的~项传统养殖业,已逐渐发展成 为我国大畜牧产业的支柱项目.其蜂群拥有量及蜂 产品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为我国的经济发 展和改善提高人民生活与质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长期以来,养蜂业的管理与立法严重滞后,养 蜂生产中遇到许多法律难胚难以解决,养蜂人的合 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蜜蜂资源保护与选育、蜂产 品生产加工与经营、蜂病防治与安全运输等渚多环 节缺乏系统的管理 一系列问题的存在,需要建立 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制化建设 养蜂人在外流动放蜂,遭受到的不法侵害实在 太多,蜂业企业搏击市场也常常遭遇一些不合法理 的刁难与冲击,养蜂人和蜂业企业迫切渴望得到国 家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通过多方努力,农业部于 1986年以农牧字第(44)号文件下发了《养蜂管理暂 行规定》。这一文件下发20年来,养蜂界将之奉为 尚方宝剑,全国养蜂人的一切生产、经营事项全部 秉承这一文件精神行事,遇到法律问题也参照这~ 文件执行。然而,这一文件毕竟是部颁规定,且又是 “暂行”,执行力度远远不够。更何况这一暂行规定 已下发20年之久,这2O年间正是我国政治、经济 及社会各项事业飞速变革的发展阶段,故文件的许 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也一定程度的影响和 制约着养蜂事业的正常发展 通过多方努力,养蜂终于进入立法程序,并在 较短的时间通过审定与颁布,证明我国的养蜂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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