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第六编前三章读后感
12124287 陆昕旖
《比较宪法》第六编的前三章按时间顺序先后论述了清季之预备立宪、辛亥革命及北京政府时代的立宪和国民政府时代之制宪的过程,是清晚期到解放前中国制宪的历史。
晚晴在目睹日俄战争中小国战胜大国的逆转,加之本身落后闭塞的封建制度不断遭受到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侵略,清政府在经历了向西方国家学器之后,效仿日本实施立宪制度。但是,清政府的统治者作为封建地主阶级,无法摆脱其阶级属性的落后。虽先后有派朝中大臣前往西方国家和日本考察,并且预备立宪,但实则是假立宪,真专制,主要表现为将立宪的准备期设定为九年,在各地立宪派多次请愿后才缩短了三年,作为议院试验机关的资政院钦选议员都是由皇帝选定的皇亲贵族,即使是民选议员,其中的民选成分也十分微小。由此可见,以清政府为主体的立宪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它还是以清廷的意志为主导,只是清政府由于形势所迫才进行的有名无实的立宪运动。在这个过程中,诞生了一部被认定为清代颁布的唯一宪法的“十九信条”,其中表现得是君主立宪党人“虚君共和”思想,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但有宪法并不代表实现了宪政,这个问题在后来的中国社会一直存在。
而后从辛亥革命到北京政府时期,宪政体制也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具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完全出自赞同革命者之手,缺少民主形式,其本身内容的不足虽在之后的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中的到弥补,但北京政府时期的袁世凯干预制宪,解散国会,称帝独裁,使得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形同虚设。军阀政府时期的立宪采取经济利诱,体制非常混乱。在整个这段时期中,暂且不论会议的民主性,至少为立宪起草、制定的会议召开数量明显增多,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也在逐步完善。但后来封建势力出现反复,导致宪政体制无法建立。
1924年国民党完成改组之后,其在宪政时期宪法观念的两大主义为民权主义和五权分立主义。民权主义的提出表达了孙中山对代议制度的不满,五权分立主义来自于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的思想。孙中山先生明白这样的宪政就当时中国的情形而言不可能即时实现,因此提出军政和训政时期,应该可谓为宪法的颁布做了一些准备。但其中也存在问题,训政时期的临时宪法、具体实施方式都没有涉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经过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后订立,之后立法院通过的修正草案又增加的缺陷,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机会稀少、总统任期的增加和权力的有所提升再一次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抗战爆发后,本想从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计划还是被不可抵挡的战争因素搁置,迫使宪政的发展再次停滞。中国宪政体制的发展在迂回曲折中缓慢前行。
宪政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在宪政体制的确立基础上是薄弱的。从这一段制宪历史我们看到的不该只有屡受打击的失败。面对了许许多多的纷争与坎坷后,制宪的程序在趋于完善,只有在制宪的道路上不断地探寻,才能是我国在拥有宪法的同时,有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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