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318 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 编辑:
一、机构职能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负责有关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贯彻实施;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有关扶持政策;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引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指导、规范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九项。一些职能已经过时,许多不能反映时代发展新状况。绝大多数部门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其职能的情况下,建议通过《条例》明确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能。
2006年3月,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设中小企业工作互动合作机制的意见》(浙经贸中小企〔2006〕130号),提出要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建立互动合作机制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要求、具体责任人,把构建互动合作工作架构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作为省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会同省科技厅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都应明确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发{2002}118号)第十八条规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作为市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会同市科技局重点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财政资金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省委〔1997〕17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2004年5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通知》,规定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安排,有重点地对民生银行贷款支持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配套贴息扶持,使一部分成长型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资金扶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第十条规定,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市委〔2004〕14号)第20条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培育、扶持、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发{20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在工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2004〕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21号)第14条规定,成立东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中小企业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
《中共武义县委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武县委〔2004〕1号)第1条规定,设立武义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在本县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的扶持。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04〕第49号)第6条规定,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以上年为基数,销售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本县的技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每跨越1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销售收入在5000万-1亿元的企业,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本县的技改投入在500万
元以上,销售收入每跨越1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3万元。
三、融资担保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十八条规定,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第十三条针对我省民间资本充裕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专门规定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资金需求。第十四条规定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担保运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做优做强,通过重组、增资等多种渠道,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担保能力。积极推行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互助互惠的合作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建立区域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互助、自我监管与服务。
《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政 [2000]8号)第5条规定,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1)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由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2)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产权置换中介服务;(3)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咨询和信息咨询等服务;(4)从事其他与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相关的技术性服务。第8条规定,风险投资基金应拓宽民间资本来源,采取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暂行办法》(杭经中小〔2003〕433号;杭财企二〔2003〕751号)第十条规定,为信用在A级及以上的企业担保,按实际代偿损失额的25%补偿;为其他企业担保,按实际代偿损失额的15%补偿。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市经委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部分第2条规定,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4〕200号,转发)第三条规定,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创业扶持。评定为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给予注册资金额4%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二)增资扩股扶持。评定为增资扩股扶持项目的单位,给予新增注册资本额4%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三)扶优补助。评定为扶优补助项目的单位,给予按扶优累计担保额0.5%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关于在全市乡镇开展建立中小企业经济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01〕158号,转发)第一部分第3条规定,担保公司以镇(乡、街道)或工业园区为主组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1〕178号,转发)第二条规定,在贷款额度上,为中小企业留出一定的总量额度,并与中小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相适应;在贷款审批上,要尽量减少审批层次、环节,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在贷款品种上,可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积极推出针对性强、
具有一定适用性和需求度的新的贷款品种。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发{20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审批,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21号)第8条规定,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企业上台阶奖励。第12条规定,设立中小企业贷款置换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全市工业中小企业贷款置换。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03〕3号)第22条规定,凡由市诚信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市财政给予企业月2‰的补助,并对担保公司按年担保额2%进行风险补偿,取高年补助不超过150万元,由市财政在次年一月拨付。
《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2002〕14号)第二十条规定,从2003年开始,创办湖州科技创业担保公司,逐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充入到担保公司,为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提供创业融资担保。
四、创业扶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
号)第九条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职创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项目开发,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对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学籍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第一条规定,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政〔2000〕8号)第12条规定,要充分利用国家即将设立的创业板块,以及美国的纳斯达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等国外二板市场,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第十五条规定,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不得提高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加快标准厂房及公共辅助设施建设,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成本。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市委〔2004〕14号)第11条规定,对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开办的不涉及安全、污染的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可实行弹性的分类审批标准,适当减低门槛。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工业小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金政〔2002〕178号)第七条规定,各中心镇工业小区对标准厂房的开发项目,在用地指标、用地价格、规费收取、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十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市区建设标准厂房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银行贷款的项目可酌情给予一年的贴息,对租用标准厂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在三年内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月租金补助。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2004〕3号)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区和各工业产业基地必须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落实标准厂房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21号)第4条规定,标准厂房建设的用地予以优先保证。经市经济贸易局批准,初创企业租用园区内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实行租金补助,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元。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小企业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8号)第二条规定,各县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规划安排一定量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并积极引导小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发展。原则上,2005年到2007年三年年均县区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应不低于工业用地的5%。从2006年起,凡投资总额低于5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150万元的新建研发制造类企业,原则上都要求进入标准厂房,不再零星布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厂房的补助面积计算为除生活和公用设施以外的纯生产用厂房部分。补助标准实行分层计算方法。二层及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进行补助;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十项措施》(湖政办发
〔2002〕8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连锁店总部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合同关系作为连锁纽带。门店可持总部执照复印件申办企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级园区建设、鼓励企业技改投入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县政〔2003〕12号)第四部分第2条,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补贴,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对两层以上(含两层)部分给予每平方米4元的补贴。该部分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的,除上缴省、市部分外,县内部分行政性收费全额免缴,服务性规费按低限标准减半收取。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2004〕3号)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标准厂房建设。开发区和各工业产业基地必须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落实标准厂房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扶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遂政发〔2002〕50号)第四部分第4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进行租赁,纳入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范围,建标准厂房的,土地按成本价出让。
五、技术创新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八条规定,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争取进入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产业链。第十一条规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工业盈
利企业,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第二十条规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产业集群区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培育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注重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鼓励申请发明专利。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要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建立成长性中小企业信息库,加大对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培育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省委〔1997〕17号)第四条规定大中型乡镇企业应建立科技开发机构,可按销售收入在税前提取1—3%的科技开发基金,年综合折旧率可按12.5%计提,经过评估的资产折旧可按重估价计提。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
4号)第8条规定,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专利产品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第十三条规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03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我省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市委〔2004〕14号)第19条规定,杭州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民营企业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和萧山、余杭2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各区、县(市)应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3〕91号)第四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资金向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入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五条规定,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第七条规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丽水市鼓励和支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直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扶持。
《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县委〔2004〕17号)第23条规定,切实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十五“期末,县本级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4%;各镇(街道)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达到2%以上。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03〕3号)第6条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创办技术中心,凡新建嘉兴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获得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用于技术中心添置设备及技术开发活动经费,并优先安排技术创新项目补助。企业技术中心中试设备的折旧可在原基础上加快30-50%。第7条规定,鼓励中小企业自行发明创造,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第8条规定,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建立稳定的技术依托,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2-1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研发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03〕9号)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每年县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该部分第3条进一步规定,每年在特色优势中小企业中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优惠政策。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04〕第49号)第5条规定,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行财政补贴,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1亿元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贴息。
六、职工培训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21号)第11条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家及特种工种的培训,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出5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的培训补助。
七、社会服务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23条规定,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赋予全省性行业协会和商会自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等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健康发展,扩大其在行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化市场中介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促使其独立、公正、规范的运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发{2002}118号)第十五条规定,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
《中共武义县委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武县委〔2004〕1号)第22条规定,鼓励成立武义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八、权益维护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省委〔1997〕17号)第十条规定,凡面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
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第二条规定,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20条规定,健全法制保障。依法加强私人财产保护。进一步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提供世贸组织规则咨询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起诉、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2004年8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减负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明确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治乱减负投诉职能科(处)室,开通投诉热线电话。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30日内查清事实,将情况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并将处理结构答复投诉、举报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将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统一到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上来。主要是第二十五条的“四个不准”(不
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的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并规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过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以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提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完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体系,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等。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扶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遂政发〔2002〕50号)第五部分第3条规定,严格控制涉企检查,有关部门应将检查计划按季度事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法规处 郭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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