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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

2023-05-01 来源:年旅网


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马卡连科

人类文明史是伴随着人类的教育史发展起来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与惩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离不开惩戒,正如教育离不开奖励一样。如果说教育是一张纸,那么,惩戒和奖励就是这张纸的正反两面。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说文》中,对“惩”字的解释是“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正缘于此,甚至有外国学者认为,“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

因此,国内外教育界几乎一致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者拥有的一种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

种强制性权力。”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惩戒在中外各国的校园中都很常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会上一些人对教育的错误认识,造成了对教育惩戒认知上的误区,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间的矛盾。

然而,惩戒又决然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惩戒和体罚有鲜明的区别。体罚是一种明显带有暴力化倾向,对受教育者所采取的摧残心灵和肉体的错误教育方式。它不考虑受教育者的心理、性格等主观因素,不讲究教育方式的科学合理,一意孤行,一味蛮干,只能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和痛苦,造成教育的失败。而惩戒虽然也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受教育者,但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出于教师强烈的责任心,来源于对受教育者深沉的爱,体现的是对受教育者的无限关怀,追求的是教育方式的适时适度、科学合理。

当然,惩戒也是要适度的。正如教育家卢梭指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众所周知,教育本身就是爱的教育。作为育人者,我们要充满爱心,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不能将其变质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一点,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理解、支持和配合。((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3年03月23日 作者:康书豪,系河南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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