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接待受理
1.医教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须设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投诉,建立有关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
2.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患方投诉,详细解释,认真记录。
3.接待患方投诉后,接待人员可以根据案情复杂程序决定是否需要提取病历,提取病历应履行病案室有关借阅登记手续。
4.接待人员应当立即与科室主任通报投诉情况。相应科室主任应当在三日内将调查情况反馈回医教科。
5.当患方提出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时,由医教科工作人员协助病案室做好复印工作,并负责封存。病历复印前应请病案室工作人员对病历质量进行阅审、把关。
6.对于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投诉的医案,主管医师及医教科工作人员均应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介绍尸检利弊,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主管医师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介绍尸检谈话情况及家属意见,并尽量让家属对是否尸检时确表态,签字证明。
二、调查核实
1.各科主任在接到投诉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事实经过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医教科,必要时要有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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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到多科的案例,应由医教科组织多科合议,必要时应组织院内、院外会诊、讨论,以确认医疗争议性质、议定解决措施。
3.合议、讨论时,医教科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会后,将记录及时入档备查;当事人及相关科主任必须参加会诊,讨论特殊情况下,科主任无法到场的,应指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代理,并预先告之医教科。
3.会诊讨论后,科室应就是否进行医患双方协商或通过鉴定,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争议做出决定,在会议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医教科,科主任应签字认可。
4.决定双方协商解决的医案,医教科在接到科室局面报告后,立即上报主管院长,并通知组织医院与患方会面谈话协商。
各科主任应负责谈话的准备工作,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人员的确认、通知,谈话时所需材料的准备以及召集正式谈话前的碰头会。
三、解决途径
(一)协商
1.向患方充分交待医疗争议的各种解决途径后,在患方放弃医疗鉴定及司法诉讼解决途径的前提下,将纠纷交到北京医患关系调解中心,由其调解解决。
2. 电话通知北京医患关系调解中心,并将资料准备齐全,将医院医及科室的意见反馈给调解中心。
3.北京调解中心根据医院提供的材料,与患方进行交涉。最后将患方所提的要求及处理意见反馈给医院,医教科在上报主管院长的同时,召集当事科室主任,研究调解中心的调解意见,并将研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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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电话通知北京调解中心。
4.最终院方、患方及保险公司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医案,经济补偿时,医患双方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签协议。
5.如医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患方提请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
(二)鉴定及诉讼
1.科室决定通过司法诉讼或医疗鉴定解决的医疗争议,医教科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患方转达科室意见,科室不必出面,但如患方要求进一步了解详细诊疗过程或希望与科室直接对话时,医教科仍须组织双方会面谈话。具体程序遵照“协商”处理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当事科室选择进行鉴定或诉讼的医案,应向医教科提交书面申请,科主任应在书面申请上签字认可,医教科负责人在接到科室书面申请后,应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须上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院方批准后,医教科负责向有关部门提请鉴定或诉讼。
4.进入司法程序后,医教科应当自鉴定通知或起诉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科室,并负责组织和安排参加鉴定会听证或应诉的准备工作。
5.鉴定或诉讼的准备过程中,要求提供资料,证明或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时,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误;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应主动进行资料,主动配合组织工作;医教科负责向鉴定机构或法院报送材料及联络工作。
6.接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通知后,由医教科负责参与鉴定会的抽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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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希望聘请律师代理的医案,当事科室应与医教科协商后决定,并向医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医教科报主管院长审批。
8.对于确定要聘请律师代理的医案,医教科应负责帮科室选择合适的律师,科室亦可自行选择。有关律师代理的法律手续,财务手续由医教科负责办理。
9.参加鉴定会和法院庭审前,医教科应组织预备讨论,研究案情、确定参加鉴定会或出庭的人员。
预备讨论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者本人必须参加;接到通知的相关科室或个人亦应参加,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有律师代理者,律师可一同参加。
10.正式鉴定会或法院庭审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者本人必须参加,当事科室主任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鉴定、庭审时,须指派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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