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配电系统
1.1 地下变电站设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地下变电站设计时除现有规范之外还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1.1 平面布置要紧凑
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平面布置要紧凑,要充分利用空间适当降低层高,减少地下的开挖深度。有条件者应采用上进线上出线方式。 1.1.2 出入口
出入口不能少于二个,其中一个是主要出入口(人员及设备出入口),另一个是安全出入口,另外必须考虑设备出入口,设备出入口可以采用吊装孔,但是吊装孔必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门宽为设备宽加200毫米,门高为设备高加300毫米,门均为防火门,内部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要求。 1.1.3 电缆进出口
电缆进出口已设有专用电缆井道,必须有防水防洪措施。 1.1.4 通风系统
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可靠的送、排风系统,宜采用下侧送上侧回(送风口距地300 毫米)。风管不能进入变电站,宜设事故排风扇。变电站的换气次数为15次/h,具体应根据发热量计算,如果采用地道风,在风道入口处应设防火阀门。 1.1.5 防水措施
地下变电站应妥善选择防水措施(如常用的有隔水法、降排水法和综合法),沿地下室的外墙内侧应设排水明沟和集水坑。 1.1.6 防洪措施
地下变电站的所有出入口均要高出站外地面,为安全起见,一般要求高出百年一遇的洪水位0.3米。附设地下变电站的室内地坪应抬高0.15米,严防水喷淋动作时的积水。 1.1.7 防潮措施
地下变电站各房间(高低压配电间、变压器间)应设置去湿机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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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容量视去湿机容量而定。 1.1.8 防火措施
地下变电站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具体可参见有关防火规范。 1.2 积极推广应用D · Yn11结线配电变压器
1.2.1 D · Yn11结线配电变压器具有低损耗、抑制高次谐波电流、容量能充分利用、零序电抗小,对切除低压侧单相接地故障有利等优点。
1.2.2 D · Yn11结线配电变压器过电流保护应采用三相三继电器星形接线,可以提高变压器过电流保护的灵敏度 ,是Y · Yn0变压器的1.155倍。若采用交流操作电源时,应采用去分流式继电保护接线方式。
1.2.3 D · Yn11结线配电变压器根据规程要求,一般设置电流速断保护、过电流保护、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保护、其整定值计算与Y · Yn0配电变压器相同。 1.3 高低压开关的分断电流(1992.12.6 颁布)
1.3.1 系统短路容量应根据供电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一般可以按下列数据作参
考:
35KV系统可参照1500MVA(入口端),10(6)KV系统可参照300MVA~350MVA(入口端)。 1.3.2 高压断路器的分断电流应 ≥ 25KA。
1.3.3 高压柜内的电热器、照明灯,应由所用电源柜供电。
1.3.4 10(6)KV电缆截面应满足动、热稳定要求,低压开关的分断电流根据变压器容量而定。
1.3.5 变压器容量 Uk 分断电流
1000KVA 6% 35KA 1250KVA 6% 35KA 1600KVA 6% 42KA 2000KVA 6% 50KA 2500KVA 8% 50KA 1.4 直流操作电源的电压、容量的选择 1.4.1 直流操作电压: DC-110V,220V 1.4.2 电源容量:
2
弹簧操作机构:选用30~40AH ,HM—2X4 mm² , KM(SM)--2X2.5 mm² 电磁操作机构:选用40~60AH ,HM—2X10-16 mm² ,KM(SM)--2X2.5 mm² 1.4.3 直流电源柜的交流电源线按容量选择。
1.4.4 量电用的导线截面(距离不大于10米),CT、PT回路的导线截面均为4X4
mm²。
1.4.5 变配电站每个房间(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间主要通道)应设应急灯,
放电时间为1-2小时。
1.4.6 变电所内应设所用电源柜。应由两个变压器电源引入,经双电源切换后供
变电所内的所有交流用电设备。 1.5 10KV断路器和熔断器的负荷开关的选择
在10KV系统中,选择断路器还是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要根据技术和经济进行比较决定,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操作简单、价格便宜,在下列情况下宜选择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1.5.1 上海地区:变电所内每路进线接一台变压器,一般情况下,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没有继电保护要求及其它控制要求;其他地区:单台变压器容量可放宽到1000KVA(需要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同意) ;
1.5.2 同一工程内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其分变电所内,为方便变压器检修,在变压器前设置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1.5.3 负荷开关可采用环网柜结构。 1.6 断路器的操作机构和分断指标
1.6.1 一般在下列条件下使用交流弹簧储能操纵机构:
1.6.1.1 出线回路少的一般小型变电所( 其断路器数量为三台及以下者); 1.6.1.2 用电负荷为二级及以下者。 1.6.2 直流电源的容量选择:
采用直流弹簧储能操纵机构,其直流电源的容量应根据断路器的数量、操纵机构分合闸线圈的容量等决定,变电所的断路器台数在4~8台时,直流电源的电压及容量一般为110V,20~40AH。部分地区的供电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1.7 分断指标
1.7.1 上海城市电网10KV系统的短路容量按照300MVA考虑,35KV系统的短路容量按照1500MVA考虑,因此10KV和35KV断路器的分断指标可以选择
3
25KA。(若用户自设35KV变电所,10KV断路器的分断指标可自行按有关公式计算)。
1.7.2 一般地,10KV变电所380V侧的断路器分断能力可按下表选取(摘自施耐德电气低压配电产品选型手册): 变压器与断路器配合表 变压器容量(KVA) 50 100 160 250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 3150
1.7.3 10KV变电所高压开关柜引至变压器的10KV电缆截面可按下表选取:
630KVA及以下 800KVA~1250KVA 1600KVA~2500KVA
1.8 高压量电柜CT,PT选择
1.8.1 35KV量电柜采用3CT、3PT,3PT接线为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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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路电流(KA) 2 4 6 9 14 19 22 19 23 29 38 47 59 74 备注 Uk不同,其值也不同。 70mm2 95mm2 120mm2 1.8.2 10KV(6KV)量电柜由于供电部门正在试点,目前有些工程用3CT、3PT,有些工程仍然按照2CT、2PT设计,鉴于此情况,我院现在设计的工程,除该工程供电部门有要求外,一律按照2CT、2PT设计。 1.9 工程设计中配电电压确定
1.9.1 配电电压的确定,必须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如果两种不同电压比较的结果相差不多时,则从发展的观点、宜采用电压较高的方案。
1.9.2 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小而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果没有高压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见JGJ/T-92,第3.2.1.8条)。
1.9.3 企业内高压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电动机电压的选择: 1.9.3.1 电动机容量在350KW~500KW时,宜采用6~10KV供电电压,电动机容量在500KW以上时,应采用10KV供电电压。
1.9.3.2 上述条文应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可会同有关专业总师协调确定。
1.10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分工
关于柴油发电机房设备设计和工艺资料的提供,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关于“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设计的有关规定,经电气和动力专业讨论,以电气专业为主导柴油发电机房设计的专业,并确定如下分工原则: 1.10.1 电气专业
1.10.1.1 根据电力负荷计算备用电源容量,选用合适的发电机的容量台数和应急性能要求,然后向动力专业提出发电机的容量、台数和应急要求,在最后选定发电机机型时应与动力专业协商确定。 1.10.1.2 负责柴油发电机房位置的选择。
1.10.1.3 会签动力专业有关柴油机房的主要施工图纸。 1.10.2 动力专业
1.10.2.1 根据电气专业提供的发电机容量和应急性能要求及平面位置,负责柴油发电机房内的工艺设计。
1.10.2.2 负责有关供油系统、排烟系统的设计及向有关工种提资料。 1.11 四极开关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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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根据IEC465.1.5条规定,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转换开关应用四极开关。
1.11.2 带漏电保护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应用四极开关。两个电源开关带漏电保护其下级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
1.11.3 在两种不同接地系统间电源切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1.11.4 TN-C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
1.11.5 TN-S 、TN-C-S系统一般不需要设四极开关(总开关、母联开关除外)。 1.11.6 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1.11.7 IT系统中当有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1.12 供配电设计
1.12.1 关于母线槽的选用问题,凡配电干线无分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电缆配电。
1.12.2 关于地面接线盒的选用问题:根据近年来上海市一些大型商场等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地面接线盒利用率极低,因此在以后工程设计时应慎重选用。 1.12.3 楼层电信室、楼层配电间应预留10A单相二孔、单相三孔插座一只。 1.12.4 地下变电所及楼上变电所宜采用上进上出线的进出线方式。 1.12.5 进出变电所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12.6 变电所内的照明电源和电力电源应双电源自切,该双电源应直接引自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若设应急发电机组时,其中一路电源引自应急母线。 1.12.7 商场等部位由于装饰未定预留电源,设计时只需预留电源配电箱的位置,注明预留电源的容量,同时应注明预留电源的标准(例如~W/m²)。
1.12.8 干线系统分线盒内,导线的支接应采用机械联接(采用相应规格的电流分流器)。
1.12.9 高压电容器、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采用真空断路器开关时,过电压保护应采用氧化锌避雷器,并采用四星型接线(见图)。
1.12.10 低压电容器柜的操作过电压保护应采用氧化锌避雷器,并采用四星型接线(见图)。用于电容器的接触器应采用专用接触器(CJ16、CJ19、B30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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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型接线
1.13 变风量空调器控制箱
1.13.1 变风量空调器(DBK型或类似型号)的控制箱,包括调压型、变频型、非调速型、均由暖通专业在设计文件上注明随空调器配带。
1.13.2电气专业应根据暖通专业所提的资料,配线至控制箱并由控制箱配线至空调器。
1.13.3具有其它控制功能的空调器控制箱可由两专业协商后确定是随空调器配带还是由电气专业或自控厂商配置。
1.13.4对随空调器配带的风机调速控制箱,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它须能抑制在调速时产生对电网的干扰。 1.14 配电方式
1.14.1 重要设备(消防泵、电梯等)及大容量设备、部分较大容量集中的负荷采用放射式配电;
1.14.2 高层建筑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采用分区树干式(母线槽)配电,每路母线槽供电范围一般不超过15层。
1.14.3 容量小、彼此相距近的用电设备(包括防火卷帘门)可采用链式配电,但需符合下列要求:
1.14.3.1 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 1.14.3.2 总容量不超过10KW。 1.14.3.3 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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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电动机的启动问题
在民用建筑中,大容量的电动机主要用于驱动消防泵(喷淋泵)、生活泵、冷却泵、冷冻泵及风机。在选择起动方式时应考虑是否频繁起动、起动时引起的电压波动和起动时水对管网的冲击等。具体满足下列条件:
1.15.1 消防泵(喷淋泵)属于非频繁起动设备,并且工艺要求起动越快越好,起动线路越简单越可靠。因此消防泵(喷淋泵)考虑以直接起动为主。
1.15.2 上海市《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第5.7.7条文“电动机允许直接起动的容量应小于供电变压器容量的8%,消防设备允许直接起动的容量应小于供电变压器容量的15%。
住宅小区供电变压器一般为400KVA和800KVA,在没有具体确定前,建议按400KVA变压器考虑,即30KW及以下的生活泵和55KW及以下消防泵(喷淋泵)采用直接起动。
1.15.3 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容量一般较大,参照相关条文及满足起动时电压波动指标,按变压器容量1000KVA及以上时考虑, 45KW及以下的生活泵(冷冻泵、冷却泵),75KW及以下消防泵(喷淋泵)和15KW及以下的风机采用直接起动。
1.15.4 水泵降压起动方式可采用软起动。 2 防雷接地系统
2.1 上海年平均雷暴日数的计算与说明 2.1.1 统计年份
按中国气象局气候平均值统计年代规定,现用平均值以1971~2000年的资料作为统计的基础资料,至2010年在统计新的雷暴日数。 2.1.2 统计的范围
上海雷暴日数的统计范围为上海行政区。 2.1.3 统计方法
1,统计中使用的台站包括闵行、宝山、嘉定、崇明、徐家汇、南汇、金山、青浦、松江、奉贤、浦东。上述任意台站出现雷暴即计一个雷暴日。 2,同一天多站出现雷暴或一站出现多次,只统计为一个雷暴日。 3,先统计各年的雷暴日数,再进行累年(30年)平均。 2.1.4 统计结果
上海年平均雷暴日数为 4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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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高层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措施
适用于一、二类建筑物: 2.2.1 防直接雷的措施:
2.2.1.1 采用混合接闪器(所有避雷针应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2.2.1.2 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混凝土中的主钢筋; 2.2.1.3 采用联合环形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2.2.1.4 采用法拉弟笼式与弗兰克林避雷法混合使用。 2.2.2 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为了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火花,建筑物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的外壳、管道、金属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架、钢窗等)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均应可靠接地。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2.2.3 防止雷电波入侵的措施:
因雷电波入侵造成室内高电位引入,可采用如下措施:
2.2.3.1 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引入,在进户端应将电缆的外皮、钢管接到防止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如果是架空线,应在进户前50米外换接电缆进户。在架空线与电缆换接处,应装设阀型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2.2.3.2 所有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也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当建筑物采用联合环形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姆时,上述各种接地均可接到联合环形接地装置上。
2.3 上海雷曝日指标及SPD在电源系统的设计
2.3.1 上海雷曝日指标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执行。
2.3.2 在电源进入建筑物处(变压器低压侧和总配电柜内)设置SPD。 2.3.3 在下列重要电气电子设备的配电箱内设置SPD
2.3.3.1 信息系统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有线、无线通信机房,有线电视机房。 2.3.3.2 消防安保控制中心、楼宇控制中心。 2.3.3.3 电梯机房
2.3.3.4 关系人身安全的场所:医院手术室、监护室、电子医疗设备室的电力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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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引至室外的照明配电箱和动力配电箱内设置SPD
2.3.5 高级别墅的进户配电箱宜设置SPD,其他住户配电箱内不设置SPD。 2.4 低压接地故障保护措施 2.4.1 PE(PEN)线的选择:
2.4.1.1 按机械强度考虑:应不小于4mm²。
配电干线的铜导线截面:应不小于10mm²。配电干线的铝导线截面:应不小于16mm²。
对于有保护措施(管子、线槽等)的导线:
支线:铜导线应不小于1.5mm²。铝导线应不小于2.5mm²。干线不论铜或铝应不小于4mm²。
2.4.1.2 按热稳定要求考虑:PE(PEN)线按下表选择。 相线截面 Smm S ≤ 16 16 < S ≤ 16 S > 16 2.4.1.3 采用共用PE线时应注意二点:
2.4.1.3.1 PE线最小截面应为最大相线截面的一半。
2.4.1.3.2采用漏电保护器的用电设备与未采用漏电保护器的用电设备不能共用一根接地干线。 2.4.1.4 PE线的表示:
PE线截面无论是否与相线、零线相等,在图纸上都要分开标注。如:某一单相回路, BV-2X2.5+E2.5G15DA,不应写成BV-3X2.5G15DA。某一三相电源干线,VV(IS)-1KV-3X95+1X50+E50,不应写成VV(IS)-1KV-3X95+2X50。在施工图设计的说明中应写明PE线采用绿/黄色导线以免与相线、零线相混。 2.4.2 设备的选择
当我们采用了TN-S(TN-C-S)系统时,对配电设备也应有新的要求。 2.4.2.1 变压器宜选用Δ/Yn-11的结线方式,
2.4.2.2 对配电屏、箱要求零排(N)保护排(PE)分开,并相互绝缘,相色有别。
2.4.2.3 配电箱内配出开关(有单相负荷)应选用四极断路器,如选用三级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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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EN)线最小截面 S 16 S/2 在N排上可用连接片代替。分闸时,先断开断路器,再断连接片。合闸时,先接通连接片,后合断路器,其次序不可颠倒。
2.4.2.4 终端配电箱的总开关应选用四极开关,配出开关可为三相三极断路器、单相单极断路器。
2.4.2.5 在TN-S接地方式的配电系统中,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断路器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4.3 灯回路与插座回路的配出线应分开。
2.4.4 对低压电网接地形式的选用,作如下建议,供选用:
2.4.4.1 一般工业厂房宜采用TN-C系统,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厂房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2.4.4.2 科研试验单位和电路中有三次谐波电流的场所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2.4.4.3 分散的小型民用建筑和不附设变电所的厂房宜采用TN-S系统,但自城市公用低压电网供电的民用建筑和小型工厂宜采用TT系统。
2.4.4.4 有附设变电所的高层建筑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宜采用TN-S系统。 3 BAS、FAS、漏电火灾报警及一般控制系统 3.1电动自控、遥控系统设计分工原则
3.1.1 电动的自控、遥控、遥测和安全保护系统由强电工种和工艺工种(给排水、动力、暖通)合力完成;
3.1.2 工艺工种根据工艺要求,负责工艺过程控制方案设计,提出控制方案流程图,用书面方式提交强电工种; 3.1.3 控制方案流程图内容:
3.1.3.1控制环路的划分、组成和控制精度要求; 3.1.3.2敏感元件的型式、工作条件参数范围和布置点; 3.1.3.3对调节器作用方式的要求;
3.1.3.4执行机构类型、工作参数、和布置点位置;
3.1.3.5遥测点类型、参数范围和布置点。当个数较多时,宜编号并列表说明; 3.1.3.6遥控环路的类型、工作参数和布置点。当个数较多时,宜编号并列表说明; 3.1.3.7安全保护系统的说明。(当系统复杂时,用流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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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其他必要的说明,如延时切换······等。 3.1.4 设备选用:
除执行机构(包括阀门、风门)由工艺工种选定外,其他设备均由强电工种选定。
3.1.4.1工艺工种提交给强电工种的资料,强电工种应作为设计原始资料归档,工艺工种的留底资料作为本工种的设计文件归档; 3.1.4.2自力式控制系统由工艺工种独立完成。 3.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3.2.1 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9.5节的规定,下列高层建筑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3.2.1.1 一类公共建筑中,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应设在各楼层照明插座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处,火灾隐患高的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区域(或末端)配电箱处设置第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3.2.1.2 二类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区域(或末端)配电箱处设置第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3.2.2 一个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保护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3.2.3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预警、和报警电流值应分别设定,且均应躲过导线的正常泄露电流,并应注意上下级设定值的配合。
3.2.4 当采用漏电开关与报警装置不是一体化的设备时,应特别注意与开关柜厂的协调。
3.3 关于消防设计中的几项技术规定 3.3.1 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3.3.1.1 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 3.3.1.2 在扩初设计阶段,在扩初文件的消防篇中应明确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和安装场所及消防联动控制的主要功能,同时出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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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在施工图阶段,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在业主未确定产品厂商的情况下,应先出消防埋管的平面图,这些图纸宜和电力照明平面图同步出图,图签签名均由我院相应资质人员担任。
3.3.1.4 若业主需对消防系统进行招标时,设计人员应配合业主提供招标技术文件。
3.3.1.5 消防系统的承包商负责在我院提供的招标技术文件、平面图及系统图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
3.3.1.6 承包商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必须与我院设计方案协调一致,并必须得到我院设计人员的认可。
3.3.1.7 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宜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3.1.8 BA控制室、广播机房、消防控制室、安保控制室在建筑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设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各系统设备应独立设置。
3.3.1.9 当建筑内无消防报警系统时,消火栓内按钮直接启动消防泵,控制电压为AC220V。
3.3.1.10 消防报警系统的垂直敷线线槽在楼层电信室内敷设,具体平面位置由强电设计人员和弱电设计人员共同商定。
3.3.1.11 火灾报警系统中,若制造商产品无特殊要求,引至探测器的导线可采用普通导线,敷线方式宜采用穿管在楼板内暗敷,混凝土保护层不小于30mm。 3.3.1.12 消防联动控制线应采用阻燃耐火导线或阻燃耐火电缆,敷线方式应采用穿管敷设(金属管或阻燃型PVC塑料管)和在普通金属线槽内敷设。 3.3.1.13 由变电所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的电源线和控制箱引至电动机的电源线均采用阻燃耐火导线或阻燃耐火电缆(超高层建筑采用耐火电缆),敷线方式应采用穿管敷设(金属管或阻燃型PVC塑料管)和在普通金属线槽内敷设。 3.3.2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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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3.4.1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有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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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调试,在系统运行之后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4
照明设计
4.1 一般照明设计
4.1.1 在扩初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主要场所的照度标准及灯具和光源的选择。 4.1.2 地下停车库的照明设计应区分车道照明和停车位照明,车道照明灯具的方向应与车流方向一致。诱导照明灯的方向应与人流和车流方向垂直。 4.2 照明节能
4.2.1 本地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场、办公楼等,在标准中是推荐节能灯,结合全国节电办要求,要全部实现节能灯。
4.2.2 在工矿企业车间、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广场等场所,全部实现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节能灯照明,取消管形卤钨灯。 4.2.3 道路照明全部实现高压钠灯等节能灯照明。
4.2.4 新建单位照明要严格按照“照明设备合理用电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4.2.5 除特殊要求者外,一般照明中应取消白炽灯。 4.3 备用照明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10.2.7条的条文解释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中9.2.2条的条文解释,其分别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处的备用照明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备用照明,其照度满足最低值即可。 4.4 JDG、KBG管的应用
按其样本及标准要求,应敷设于干燥场所,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第5.2.8条要求“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故仅可在吊顶内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 JDG、KBG管。 4.5 电梯井道的照明
因目前相当多的建筑物较高,电梯井道内的灯数量较多,并需机房和底坑两处双控,如选用36V电压供电,会产生压降问题,考虑到接触电梯井道灯具的专业维修人员均具有相应的知识,且电梯样本未作要求,故可采用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220V回路供电,且应设置防护网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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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多个回路的PE线合用问题
若设计中采用多个回路合用PE线,各回路均不设PE线,另在管井中设合用PE线,PE线可选铜排,其截面应按诸回路中最大需求选取。
4.7 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的问题
目前按可下列条文执行:
4.7.1 大型宴会厅、报告厅等应设调光系统。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大堂宜设调光系统。
4.7.2 没有BAS或专用照明控制系统的走廊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时间程序控制。
4.7.3 敞开式大型办公室沿外墙窗口的灯具宜设专门配电回路并设光敏控制。 4.7.4 当设有BAS或专用照明控制系统时,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设控制。 5 住宅设计
5.1 关于住宅电气设计中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上海市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针对目前设计质量检查和住宅设计监理中发现的问题,经电气专业组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5.1.1 标准执行过程中,当强制性标准与行业推荐性标准有冲突时,应执行强制性标准。
5.1.2 本市住宅的低压供电系统应采用TT系统,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5.1.3 卫生间应预留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箱),接地引下线采用25X4热镀锌扁钢:由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箱)引至各卫生设备的接地线,应根据住宅用户的卫生设备选择情况,由用户自己处理。
5.1.4 架空进线若装避雷器,应由电业决定,不属于建筑电气设计范围。 5.1.5 对讲系统电源应由公灯电表箱单独引出。 6 电气节能
6.1 电气专业在建筑节能设计中主要所依据的规范、标准 6.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6.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上海标准) 6.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4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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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2003版) 6.1.6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上海标准) 6.1.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修订) 6.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以上所列的为电气专业在建筑节能设计中主要所依据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在本要点颁布之后,如所列规范、标准有修订(补充)及新增规范、标准时,应以修订(补充)及新增后的规范、标准内容为依据。 6.2 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要点
6.2.1 根据工程用电负荷性质和各级负荷的估算容量,并结合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的回路数、容量、电压等级,确定应急电源形式。
6.2.2 用电负荷估算时,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所规定的用电负荷密度指标。
6.2.3 合理确定变配电站位置、数量、容量并尽可能使高压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降低供配电系统的电能损耗。 6.3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要点
6.3.1 根据工程用电负荷性质和各级负荷的计算容量,并结合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的回路数、容量、电压等级,确定应急电源形式。
6.3.2 用电负荷计算时,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所规定的用电负荷密度指标。
6.3.3 合理确定变配电站位置、数量、容量并尽可能使高压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降低供配电系统的电能损耗。
6.3.4 正确合理采用无功功率补偿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合理地将补偿分设在集中高压侧、集中低压侧、分散就地补偿等,以提高电网功率因数。当就地无功功率较为集中时,宜考虑设就地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6.3.5 照明设计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执行,特别是对标准中第6.1.2~6.1.7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照明设计中应选用高效节能型光源、灯具及其配件,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6.3.6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好照明方式及控制方式,在较大型的工程中宜选择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合理控制照明灯的开/关,住宅中的公灯及控制应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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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要求设置。
6.3.7 应选用低损耗高效率变压器、其它节能型电器及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颁布的淘汰电器产品。
6.3.8 没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工程,宜设置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BAS)。 6.3.9 单台用电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宜采用中压电机并由中压电源供电。 6.3.10 宜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但应注意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6.3.11 设计说明中应有电气节能专篇。 6.4 施工图设计阶段
6.4.1 变压器容量选择应正确合理,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高效率变压器。 6.4.2 尽可能提高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配电系统功率因数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容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设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设在集中高压侧、集中低压侧、分散就地补偿等,以提高电网功率因数,当就地无功功率较为集中时,宜设就地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6.4.3 低压配电系统中,供电范围设置应合理,并应重视降低配电线路阻抗,提高供电质量,减少电能损耗。
6.4.4 照明设计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执行,特别是对标准中第6.1.2~6.1.7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标准第3.4.2条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6.4.5 照明设计中对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光源的选择、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章一般规定执行。 6.4.6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6.4.7 照明设计是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6.4.7.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6.4.7.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6.4.7.3 高压纳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6.4.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种所规定的各用电负荷密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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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应贯彻执行。
6.4.9 配电设计时应使三相负荷达到基本平衡。
6.4.10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好照明方式及控制方式,在较大型的工程中宜选择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合理控制照明灯的开/关,住宅中的公灯及控制应按住宅设计标准要求设置。
6.4.11 应选用节电型电器及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颁布的淘汰电器产品。 6.4.12 单台用电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宜采用中压电机并由中压电源供电。 6.4.13 宜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但应注意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6.4.13 设计中应重视设备产生谐波所带来的危害,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谐波。 7 关于电梯机房及井道电气设计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规定,结合上海市施工图审图办公室的审图意见,对电梯机房及井道的电气设计作如下规定:
7.1 电梯机房设置二台配电箱,其中一台为“电梯电源专用配电箱”,为电梯驱动电动机和电梯轿厢照明、风扇提供电源。另一台为“其他用电设备配电箱”,主要供电梯机房照明、电梯机房插座(包括空调)、电梯井道照明、电梯井道插座等。
7.2 “电梯电源专用配电箱”的电源应专用,应由建筑物总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当建筑物内有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直接送至电梯机房。
7.3“其他用电设备配电箱”的电源可由本层的楼层公共照明配电箱提供。 7.4 当屋顶层公共照明较少时,该“其他用电设备配电箱”可与楼层公共照明配电箱合用。
7.5 当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为TT系统时,电梯电源应考虑单相接地故障报警信号。
8 本市高层、超高层建筑设置飞行障碍灯和航空标志
8.1 对于机场净空控制范围以外新建的超过150米高度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其规划审批及设计审批管理过程中,将航空障碍灯及标准内容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具体技术标准一并审查落实。
8.2 此类设施在竣工投入使用后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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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用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核验要点
9.1 明配钢管管径在Φ50及以下。必须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连接。严禁直接对口焊接。钢管管径在Φ63以上的,可以使用套管焊接,套管应处在两管对口的中心,长度为管外径的1.5~3倍,焊接应严密。
9.2 配管采用螺纹连接的,连接后螺纹宜外露2~3扣,其圆钢跨接接地线的直径不得小于6毫米,焊接长度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焊接应牢固、平整、饱满,不得有点焊、咬肉、夹渣、焊瘤、钢管焊穿等现象。
安全电压(50伏以下)配线的金属钢管、线槽可不做跨接接地线。
9.3 明配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或紧定螺钉式套管连接。明配镀锌钢管跨接接地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子连接接地线,不得熔焊焊接跨接接地线。
9.4 明配钢管、PVC刚性塑料管在进灯位、开关、插座、箱盒的150~300毫米处应设管卡或支架固定,在转角、直线段处的管卡或支架间距应对称、均匀,管卡或支架的间距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9.5 钢管进入箱盒Φ50及以下管径必须用锁紧螺母固定,露出锁紧螺母的丝扣为2~4扣;Φ63及以上可以“点焊”固定,管口露出箱盒内壁3~5毫米,焊后应补刷防腐漆及面漆。配管进箱、盒、柜必须机械开孔。配电柜底部应设置基础型钢,柜与基础型钢之间接触应紧密平整,不得垫入任何物体,并不得焊接;柜与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设置在泵房间的配电柜,为保护电器设备、导线等减少受潮,应在地面砌筑基础,高度宜为200毫米。
9.6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宜按明配管的要求施工,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米。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都严禁在吊平顶内裸露。 9.7 PVC硬塑料管外壁应有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PVC硬管和软管的氧指数应达40以上。PVC硬塑料管可同钢管一样敷设,但不应敷设在高温及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如露出地面或楼板部位,应加钢管保护,保护管的长度不应小于500毫米。PVC硬塑料管的连接应采用插入法,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粘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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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线槽、桥架、托盘及密集型母线槽连接处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线槽、桥架、托盘的外侧。金属线槽、桥架、托盘及密集型母线槽等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均应牢固地连接为一整体,并与接地主干线可靠连接。镀锌金属线槽、桥架、托盘可不做跨接接地线,但防松装置应设在明显部位,且在连接部位的两端不少于二处。
9.9 电缆可以敷设在线槽、桥架、托盘内。线槽内可以敷设导线,但导线应按回路綁扎,并在转角及直线适当距离内固定,导线不得在线槽内接头。线槽应盖板齐全牢固。桥架或托盘内不得直接敷设导线。
9.10 灯具、开关、插座及组合开关插座箱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在楼梯及公共部位、室内上下层同一轴线位置坐标的误差不得大于50毫米。开关距门框的距离应符合规定,距地面的标高宜为1.3米一般宜向下为开启,开关不得装于门后。住宅户内配电箱下沿安装的标高不宜低于1.8米,且已安装在较为隐蔽的位置。分体机空调插座的标高不宜低于2米。
9.11 灯具安装应牢固,严禁使用木榫固定。暗设的灯具开关、插座及吊风扇等均应有接线盒。吊平顶上的灯具安装应有加强龙骨框架或专用吊架;弯管壁灯必须装有吊攀,吊攀宜用直径4毫米的镀锌铅丝或6毫米圆钢加工制作;软线吊灯在导线的两端应搪锡并打保险扣。吸顶灯底座直径250毫米以上的可不加装木台,但不得漏光。日光灯吊链应使用铅丝链。大型花灯吊钩的预埋应有隐蔽验收记录。灯具标高低于2.4米的,其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9.12 公共建筑及民用住宅建筑的照明用配电箱、板、柜机电表箱内均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N线和PE保护线的汇流排,N线和PE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将N线或PE线多根绞接或接压在铜接头内。埋地敷设的PE保护干线(镀锌扁钢)在引入箱、柜内都必须明露,并用导线与PE排可靠连接,PE线截面设计无规定时,相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及以下,PE线与相线截面相同;相线截面在16~35平方毫米时,PE线应为16平方毫米;相线截面大于35平方毫米以上时,PE线为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9.13 导线的色标:从供电部门设置的熔断器出线起至电表箱、配电箱及各回路配线均应按规范要求分色。L1相为黄色,L2相为绿色,L3相为红色,N线(零线)为淡蓝色,PE保护线为绿黄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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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导线的连接:多股铜芯线应用同截面规格的铜接头压接,如做成“单眼圈”状的,其孔径应与连接螺栓相匹配,不应过大,并必须搪锡。单股铜芯线可采用阻燃型安全压接帽压接或搪锡;压接帽使用的压接钳必须是专用配套的“三点抱压式”压接钳;搪锡部位应做到均匀、饱满、光滑,不损伤导线绝缘层。 9.15 为确保安全和使用功能,导线在开关、插座的接线处均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在箱、柜接线中,端子或螺栓上宜接一根线,最多不能超过二根;当接二根导线时,中间应有平垫片、弹簧垫片齐全。
9.16 屋面避雷带的安装:支持件距离应均匀设置,在每一直线段的间距宜为1米,偏差20毫米;在直角、转弯处应对称,一般为250~300毫米;避雷带高度宜为150毫米,一般应设置在女儿墙中心。当女儿墙宽度大于300毫米及以上时,避雷带距女儿墙外侧宜为150毫米。 避雷带明敷引下线距墙面应为15~20毫米。屋面高于避雷带的所有金属物体必须与避雷带做可靠保护连接。
9.17 防雷接地利用主钢筋作引下线时,主筋连接处的跨接长度、倍数应按国家规范执行,跨接线的截面不得小于100平方毫米(一半圆钢直径应不小于Φ12毫米)。当主筋连接采用压力埋弧焊、对焊时,其接头处可不再焊接跨接线。主钢筋引下线与女儿墙等部位避雷带搭接的其引下线根数、坐标轴线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搭接方式应采用90º立弯。避雷带与玻璃幕墙装潢在屋面的金属部分应有明显、可靠的连接点,以保证联成良好的电气通路。
9.18 防雷接地主钢筋引出屋面与避雷带搭接时,应采用与避雷带相同的材料,并有明显的搭接部位,搭接部位不应设置在墙体内。利用金属钢管栏杆作避雷带的,必须与防雷接地主钢筋或避雷带有明显的搭接部位,在钢管对接处及转弯处应加焊搭接跨接线,搭接要求应符合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利用基础钢筋作接地体的必须有可测量接地电阻的“测试点”。测试点的数量、坐标轴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小于2处。测试点的位置应便于测量。在高级装饰墙面中,测试点宜暗设在专用盒内。测试点的高度一般应距地面500毫米为宜。但在单位工程或高层群体中应一致。
9.19 防雷接地、保护接地热镀锌扁钢的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截面不得小于100平方毫米,埋地敷设宜用40X4热镀锌扁钢。热镀锌扁钢(圆钢)的搭接不得成(T)型,严禁直接对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圆钢为直径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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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且不得小于三个棱边焊接,两个长边必焊。焊缝应平整饱满,不得有咬肉、夹渣、焊瘤等现象,焊缝严禁用砂轮机打磨。焊接部位药渣应及时清除。并刷二度防锈漆(埋地刷二度沥青漆)。接地电阻的测试数据应符合设计规定,如有异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测。 10 电气工种扩初设计工作的收资大纲 10.1 需要具备资料如下:
10.1.1 工程电源方向,进入厂区或小区的位置(包括备用电源)。(如:常用电源或备用电源由xx变电所引来,沿xx 进入厂区或小区xx位置) 10.1.2 电源电压及波动幅度: (如:xx千伏,波动幅度±x %) 10.1.3 进线方式
(如:架空引至本厂、区附近,经短段电缆因入厂、区内。或架空引入厂、区内。或全电缆引入厂、区内。) 10.1.4 短路容量:
(如:xx千伏xx处末端的或xx千伏母线上的最大短路容量为xx兆伏安,最小短路容量为xx兆伏安。) 10.1.5 计费方式:
(如:高压供电高压量电,设专用量电柜。低压量电,电力照明分开量电·····。) 10.1.6 供电部门对力率的规定或要求: (如:力率规定或要求补偿到xx) 10.1.7 继电保护要求:
(如:要求与xx变电站xx线的GL/DL继电保护整定值配合,或与室外xx安培自落熔丝配合。) 10.2 工艺部分
10.2.1 牵涉到生产工艺的,或者正常使用时对设备有一定布置要求的,要得到甲方的布置图纸及其内容:
10.2.1.1 用电及非用电设备的设备平面布置图,每一个设备均有工艺设备编号。 10.2.1.2 工艺设备、可与工艺平面图设备编号对照的清单、其中需用电的设备要说明,用电量xxKW、相数、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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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 工艺设备附带来的控制开关箱,其箱的设置位置,要由工艺设计提出,并提供所订的控制箱的接线原理图。 10.2.2 工艺设计用电设备表: 内容要包括:
10.2.2.1 与平面图相对应的设备编号。 10.2.2.2 设备名称。
10.2.2.3 各台设备的用电量(一台机上有多台电动机的要分别注明,并注明各台电动机的启动开停运转顺序)。
10.2.2.4 同类设备的台数(同类中的备用台数要注明)。 10.2.2.5 用电设备的电压、相数。
10.2.2.6 对起动控制设备的要求,及特殊接地要求。
10.3 有特殊设备的设备名称、功率、电压、相数、频率、接地要求。 10.4 工艺对照明照度(lx)、显色性(%)、色温(K)的要求,如对气体放电灯有特殊要求时要特别加以说明。工艺对停电事故照明的要求。 10.5 如空调装置为其他单位设计时,空调装置对电气的要求。
以上工艺条件4,5条甲方如提不出资料,设计人应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认可,按协商内容设计。 11 电气专业校审提纲 11.1 自校 11.1.1 图面部分:
11.1.1.1 图标填写是否完整。工程总称、项目、设计号填写与建筑图一样。 11.1.1.2 标注比例与图面应该相符,该标尺寸的是否已标。 11.1.1.3 平面与局部平面的轴线能否重合。 11.1.1.4 平面图立管。上下层是否呼应。
11.1.1.5 房间名称、层高、管线规格、设备名称型号是否注清。 11.1.1.6 非国标图例是否说明。
11.1.2 说明的语言是否通顺易懂,必需说明的电源、电压、配线方式、设备安装高度、接地接零······等。是否已说清楚。
11.1.3 照明支线每一回路的灯数及容量是否已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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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出图前应复核建筑平面有否变动,留洞、留沟、预埋件是否相符,电气设备与其他工种的设备管道是否相碰。
11.1.5 设计内容有否遗漏。有没有交待不清的地方。 11.1.6 是否已考虑防雷装置。
11.1.7 配电系统及自控原理图与平面布线是否一致。
11.1.8 配电箱(柜)、控制箱(柜)、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的位置及高度尺寸是否适当。
11.1.9 该画的系统图是否已画清楚。系统图上的数据是否注清。 11.1.10 伸缩缝、沉降缝是否已在技术上采取了措施。
11.1.11导线选择是否按发热量、电压损失及导线被熔丝或自动开关保护三个条件校验。
11.1.12 防雷部分的接地设计是否按照规程的规定。
11.1.13需要计算的是否都算了。整理出完整的计算书及工艺、供电等有关原始设计资料,提交校审及归档。 11.2 校对
11.2.1 设计是否符合工艺的使用要求。
11.2.2 布线是否符合建筑、结构允许条件的可能性。
11.2.3 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如防潮、防爆、防火、防腐等场所的电气设备、元件、导线、管材、选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1.2.4 选用的自动空气开关、热继电器、熔断器的整定值是否符合要求。 11.2.4.1 能否适应环境温度。 11.2.4.2能否躲开起动电流。 11.2.4.3能否上、下级动作配合。 11.2.4.4能否保护所保护的设备及导线。 11.2.5 自控原理能否达到设计效果。
11.2.6 自控原理线路图与平面布线图是否相符。
11.2.7 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尺寸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平剖面是否交待清楚。 11.2.8 电力、照明的配电箱(柜)、控制箱(柜)、灯具、导线等选型是否恰当。 11.2.9 选用的计算公式及参数是否恰当。计算项目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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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 涉及扩建建筑的原有情况、接地接零制确定的是否正确。 11.2.11 防雷装置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11.3 审核
11.3.1 用电负荷等级确定的是否正确,高压系统及低压配电系统是否符合负荷等级的要求。
11.3.2 防火、防爆、防雷等级的划分是否正确,涉及措施是否符合负荷等级的要求。是否恰当可靠。
11.3.3 设计标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方针政策。 11.3.4 选用照度标准是否恰当。
11.3.5 一个工程内的各子项的图面、设计深度、计算方法、设备、导线选型是否统一。
11.3.6 自控、继保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维修上是否方便。
11.3.7 需要计算的内容是否齐全,选用计算公式及系数、数据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
11.3.8 保安接零或接地是否正确可靠,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新老统一问题。 11.3.9 继电保护及低压系统各保护设备上、下级动作的配合是否能够做到选择性动作。
12 上海市电气专业设计质量检查要点 12.1 施工说明:
12.1.1 检查供电电源的负荷等级是否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 12.1.2 检查接地方式、防雷、设备安装、管线选择和安装等是否说明清楚。 12.2 高压系统:
12.2.1 高压系统的一次系统图应简单、安全、可靠。 12.2.2 继电保护应完善(可以用文字说明)。
12.2.3 高压断路器的分断容量与系统短路容量应匹配:电器元件型号、规格及其附件、整定参数等要表达清楚。
12.2.4 与供电部门的分界点应明确,用电计量方式应正确。 12.3 低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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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低压配电系统接线应简单、可靠、运行方式灵活。
12.3.2 消防泵、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电源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12.3.3 电器元件型号、规格及其附件、整定参数等要表达清楚: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是否够。
12.3.4 保护装置的整定电流和导线的载流量之间是否配合,保护装置的上下级之间的保护应有选择性。
12.3.5 线路和设备(电动机)的保护是否正确。
12.4 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配电间、电信机房等:
12.4.1 检查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的型式和设备布置是否满足规范。 12.4.2 检查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防水、通风以及设备运输等方面对其他专业的要求是否满足规范。
12.4.3 严禁在卫生间、浴室下面设置变配电所,严禁其他无关管道穿越变配电所上空。
12.4.4 检查配电间、电信机房的位置及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规范。 12.5 控制原理图:
12.5.1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例如该工程有BA系统或FA系统),设计人员应设计控制原理图。
12.5.2 检查控制原理图是否满足设备控制的功能要求,设备之间的连锁控制是否考虑。
12.5.3 当采用制造厂成套设备时,控制原理图若由制造厂提供,设计人员除注明产品型号外,还应注明该电气设备的控制功能要求。 12.6 导线、电缆:
12.6.1 检查导线、电缆、母线等的型号及截面选择和线路敷设方式是否正确,重点检查消防用电设备的线路是否考虑耐火要求。 12.6.2 弱电系统的管线应与强电系统的管线分开敷设。
12.6.3 电气管线穿过楼板、预留孔洞或穿过不同防火分区要进行防火封堵。 12.7 弱电系统:
12.7.1 检查弱电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功能要求。 12.7.2 检查弱电系统的管线是否预留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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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平面图:
12.8.1 检查电力平面图和照明平面图的表达方式是否规范化,是否满足设计深度。
12.8.2 布线系统表达应清晰、正确。
12.8.3 平面图上应注明电力设备的名称和容量及配电箱注明回路编号等。 12.8.4 引上、引下的管线要表达准确,并注明回路编号、用途等。
12.8.5 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重点检查应急照明、疏散灯光指示的设计。 12.9 防雷、接地
12.9.1 标明建筑物类别、确定防雷设计等级。
12.9.2 避雷带、引下线、接地极、接地电阻测试点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12.9.3 高层建筑应有防侧击雷、感应雷及采用均压措施。
12.9.4 检查采用的接地系统是否正确,接地线的截面是否满足规范,变电所的接地装置是否完善。 12.10 住宅设计
12.10.1 检查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是否满足上海市标准。
12.10.2 检查住户配电箱的系统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 12.10.3检查住宅内电源插座、电话插座、电视终端盒的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上海市标准。 12.11 计算书
12.11.1 检查设备容量、计算系数、计算公式等是否正确。 12.11.2 根据计算结果,变压器容量和台数选择是否正确。
12.11.3根据局算结果,开关和导线的选择是否正确,计算结果与平面图、系统图是否一致。 12.12 消防系统
12.12.1 检查火灾探测器的位置和类型是否符合规范。 12.12.2 检查消防广播和消防通信是否符合规范。 12.12.3 检查消防线路的选择和敷设是否符合规范。 12.12.4 检查消防设备的联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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