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毕 业 论 文
Graduation Thesis (2010 —2013 年)
题 目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分 院: 经济管理分院 专 业: 会计学双学位 班 级: 会计2010—1 学 号: 20090410210118 学生姓名: 蓝招兴 指导教师: 齐灶娥 起讫日期: 2012.11-2013.5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毕业论文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在设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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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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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摘 要
新一轮增值税改革是继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中国增值税改革的新方向,这符合“简税制、宽税基”的税制改革要求,对我国服务业发展、产业结构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增值税扩围涉及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经济发展、共享税分成比例、增值税税率调整以及服务型企业发展等诸多难题。能否解决这些难题对于中国能否顺利实施增值税扩围意义重大。
本文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第一,简述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第二,新一轮增值税改革的内容;第三,新一轮增值税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和带来的影响;第四,试图提出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决策。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营业税;影响和问题分析;建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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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招兴:新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分析
Abstract
A new round of tax reform is the reform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value-added tax after the reform of China's tax new direction, in line with \\\"Jane tax system, and wide base\\\" tax reform dema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rvice industries, industrial structure upgrad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the value added tax expanding circumference involving local fiscal revenu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hared tax into scale, VAT rate adjustment and service-oriente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nd many other problems. Solving these problems can in China can be successfully implement VAT reform spread around th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rrent value added tax problems; Second, a new round of VAT reform content;; Third, a new round of VAT reform facing problems and effects. Fourth, tries to put forward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and decision.
Key words: Value added tax ;Business tax; Problems and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s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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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文摘要 ···················································································································································· 1 英文摘要 ···················································································································································· 2 目 录 ························································································································································· 3 引 言 ························································································································································· 1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概述 ······················································································································· 2 1.1增值税的概述 ································································································································· 2 1.1.1增值税的建立与发展 ··········································································································· 2 1.1.2增值税的增税原理 ················································································································· 3 1.1.3 增值税的特点 ························································································································ 3 1.2 营业税的概述 ································································································································· 4 1.2.1营业税的建立与发展 ············································································································ 4 1.2.2营业税的计税原理 ················································································································· 5 1.2.3营业税特点 ······························································································································ 5 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政策解读 ·············································································································· 7 2.1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的不足 ······································································································ 7 2.2“营改增”的优点 ························································································································ 8 2.3 对增值税试点的解读 ·················································································································· 8 2.3.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 ······································································································ 8 2.3.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提出与具体内容 ················································································ 8 2.3.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进程安排 ····························································································· 9 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 10 3.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现状 ············································································································ 10 3.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 10
3.2.1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 10 3.2.2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体制的影响 ··············································································· 11 3.2.3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 11 3.2.4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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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招兴:新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分析
4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 ···························································································· 12 4.1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 ············································································································ 12 4.2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 ················································································································· 12 4.3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 ················································································································· 13 4.4税费改革滞后将拖累“营改增”的进程 ·············································································· 13 5解决增值税“扩围”改革难题的建议 ···················································································· 15 5.1增值税扩围改革要循序渐进,采取多步骤分步推进战略 ················································ 15 5.2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 ·················································································· 15 5.3变革税收征管机制 ····················································································································· 16 5.4加快税费制度改革步伐 ············································································································ 16 结 论 ······································································································································· 17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后 记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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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2012年1月1日在上海首先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征收,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和13%低税率基础上,将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1】,而这与现行的3%和5%的营业税率相比,依然高出不少,但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
但同时,由于增值税扩围所带来的问题,比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问题,税率如何制定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中央应制定好合理的绿色的税收政策,使得增值税扩围改革顺利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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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招兴:新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分析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概述
1.1增值税的概述
1.1.1增值税的建立与发展【1】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T. S.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当时的名称叫作营业毛利税。他认为营业毛利在会计上看,就是工资、租金、利息和利润的总和,正好就是计算国民所得时增加的那一部分,这一概念实际上已经提出了我们现在的所谓增值税。1921年,亚当斯在美国经济季刊发表《联邦所得税的基本问题》进一步提出,将企业负担的租税改为销售额的形态,准许销售税与购入税相互抵扣。这就是后来人们所称的“购进扣税法”。同一年,德国的西蒙斯在《改进的周转税》一文中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但亚当斯教授和西蒙斯博士的建议既未引起学术界的共鸣也未得到官方的支持,因而也未付诸实施。1940年,美国最有影响的营业税学者史图登斯基(Paul Studenski)指出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收,是理想的营业税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美国一直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经过漫长的思想发展过程,在二战结束之后,肖普(Pr C.S.Shoup)教授领导了一个专家小组在日本推广增值税,据日本金子宏教授记载,1950年日本国基于肖普建议,增值税曾作为代之于事业税的税种被采用,但未及实施即于1954年被废止。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Maurice Laure)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
我国实行增值税较世界其他国家要晚,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形成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增值税制度。我国从 1978年开始对增值税进行研究,1980年,财政部决定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选择重复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试点。1981年到1982年财政部先后选择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电风扇、缝纫机、自行车三项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并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在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过程中,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使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独立税种,也标志着增值税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经过近10年的完善,到1993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构建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并于1944年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2003年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2006 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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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1.2增值税的增税原理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应纳增值额 = 增值额 × 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营改增”试点后又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上述公式为理论计算公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很难计算真正的增值额的,因此,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是不采用上述计算公式的,而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式直观地反映了我国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间接计算法,即不直接计算货物流转过程产生的增值额,而是首先计算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外购货物已交纳的税额,这一计税方法体现了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部分征税的基本原理。 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A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以税率为17%计算)=11700元。对于A公司来说这1700元是A公司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此税只是B公司暂时代缴而已,是要上交给国家的。
再如:A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A公司要向C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C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A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A公司的“销项税”。A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A公司负担的,A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所以,A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C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也是C公司在向A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A公司的,通过A公司交给国家。C公司买了A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因此增值税也是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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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招兴:新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分析
1.1.3 增值税的特点【2】
增值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具有多环节征税的特征。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1)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4)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1.2营业税的概述
1.2.1营业税的建立与发展【3】
营业税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法国于1791年首创营业税。此后,各个国家也都陆续出台了有关营业税的立法,营业税在西方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营业税也是一个古老的的税种,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凡商贾虞衡皆有税”的历史记载。汉朝时征收的“算缗钱”就是一种对商业征收的税;宋代对商业分为行商和坐商,分别征收“过税”;明代的门摊、课铁和清朝时期的铺间房税、牙当等均有营业税的性质。1928年民国政府制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并于1931年6月开征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的名称首次在我国出现。
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旧的营业税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工商盈利事业,无论本国人或是外国人经营,一律依法缴纳工商税。1953年,我国修订税制,营业税从生产领域中退出,但仍然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1973年财政部拟定《中华共和国工商税条例》将工商统一税及对企业征收的其他税种合并为工商税,从此取消了营业税这个税种。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变税制过于简单的状况、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特定作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即将营业税从工商税种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其征税范围为商业和服务业,征收原则是只要发生应纳税的营业行为并取得营业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建立规范的税制为基本目标,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商品批发、零售改征增值税,同时也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征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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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的课税范围限定为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税制。
为配合增值税的重大修订,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财政部于2008年12月18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2.2营业税的计税原理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全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额一般为收入全额,特殊情况下为收入的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还有包括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对于低收入的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再次是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等)。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如表1—1所示)
【4】
表1-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一、交通运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征收范围 路地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务 邮政、电信业务 文化业、体育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代理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税率 3% 3% 5% 3% 3% 5%~20% 5% 5% 5% 1.2.3 营业税特点【4】 (1)计税依据一般为营业额全额。营业税属于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的计算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税目、税率按行业设计。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的方式,所以税率的设计一般也较低,但由于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不同,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比如对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对一些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等娱乐行业适用5%-20%的高税率等。这种税目、税率的确定体现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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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各行业的协调发展。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因为营业税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又实行的是比例税率,所以,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其计算简便,有利于纳税人计算缴纳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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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政策解读
2009年国务院全面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减轻了增值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比之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增加。我国增值税税制仍存在征收体系不规范、征收范围不广泛、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减轻服务业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但是这项改革将触及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变动、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税负调整、地方主体税种重新确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在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其影响和对策。
2.1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的不足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征收过程中更关注效率。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行为不断出现,现行增值税征收体系效率低下的问题不断显现。
第一,社会分工细化,营业税重复征收严重。一项服务需要多个企业协同完成时,本环节的企业需要向上一个环节的企业购买服务,同时在转售该服务时需要对营业额全额交税。如一个物流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仓储、运输或者其他相关企业,这个物流企业要就对其全部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他接受分包业务的企业还要根据自己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导致采取专业化协作方式生产、分工细化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重,而采取一个企业单独处理所有业务经营模式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专业化发展。
第二,制造业、服务业税负失衡,限制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在增值税完成转型改革之后,生产型企业在购进生产设备时可以进行抵扣,如此则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便显得相对偏重,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尤其是服务业,因此随着增值税、营业税税负分别相对减轻及加重,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出现税负失衡现象,不利于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
第三,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抵扣链条不完善。税收理论表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大、抵扣链条越完整,税收中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就会越明显。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地覆盖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环环相扣、相互稽核、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第四,增值税增收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征管成本较高。目前的增值税增收需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将营业额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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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额进行分列计算,使计算变得复杂,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征收成本。
2.2“营改增”的优点
(1)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例如:某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元,营业税税率为10%,甲厂为全能厂,从原料到产成品全部由本厂生产;乙厂为专业厂,即:购入零件组装产成品零件价格为500元。 甲厂商品中包含的营业税=1000×10%=100元
乙厂商品中包含的营业税=500(零件)×10%+1000(产成品)×10%=150元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营业税多环节全额课税的税制。由于在每一个环节都按全额征税,致使前一环节已经征过营业税的流转税在下一个环节又重复征税。 (2)降低税负效应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如果改为增值税,其纳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此次规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意味着其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假设该企业购自外部的中间投入为5000万元,以进项税17%的增值税税率算,进项税额为850万元。综合来看,该企业所纳的增值税为250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50万元。
2.3对增值税试点的解读
2.3.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流转税领域两大税种,在征税范围上并行征收。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覆盖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劳务行为以及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格局对经济运行产生了扭曲作用,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税制结构角度,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增值税发挥作用有限。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流通和服务性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再次,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面临新的难题。
2.3.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提出与具体内容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政策正式拉开了帷幕【5】。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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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适用6%税率。(二)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 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三)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2.3.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进程安排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5】 。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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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招兴:新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分析
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3.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现状
此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7]。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2013年4月10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这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 。(一)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 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8]。
3.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3.2.1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11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1092亿元,占税收总量的28.8%,为中国第一大税。同期营业税收入为1115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2011年,在全国性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约为519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5.9%;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3.7%【9】。目前增值税已是共享税,若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份额将接近税收总量的一半。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政影响巨大。并且在其他国地税共存的省份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时,将由国税部门来征收原属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国税收入将大幅度增加,地税收入明显减少,地方财政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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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体制的影响
目前国家设立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的征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现行分税制得以施行的重要基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行,即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调减甚至取消营业税,原先的地方税将成为共享税,这将对现行分税制的基础条件构成挑战。由于目前地方财政对营业税的依赖度较高,增值税扩围,将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降低,这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有效行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故需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税收入来源或重新设定增值税分成比例,这意味着现行分税制体制要重新构建。
3.2.3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大部分服务性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有利于其形成完整的税收链条。推行增值税改革之后,物流及部分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将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税收优惠。这项改革将会降低中国服务业的行业税负,极大地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目标。就上下游行业而言,在企业外购服务时,可以全额抵扣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降低了下游行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行业分工、细化,优化产业结构。因此,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带动下游行业对扩围行业的需求增长。
3.2.4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性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相关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顺利抵扣。因此,税改有利于降低营业成本。同时,税负的下降也有助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增值税扩围,将降低企业的税负,受益于财政减税、利润增加,企业资金充裕、现金流充足、投资积极性增强,对企业做细、做大、做强,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经济强省江苏为例,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5个月以来,江苏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10]。
开始试点以来,江苏已有16.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实施5个月以来,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达36.1%;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0%,比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江苏的制造业减税幅度最大。据统计,试点5个月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76.2亿元,批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增值税抵扣额居前,增值税抵扣税额45.6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59.8%。这10个行业中,制造业占据6席,增值税抵扣额16.2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21.2%,减税最明显、受益最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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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不仅给现行增值税税制带来巨大的挑战,而且涉及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就给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了新的问题。增值税的“扩围”不可避免地面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通货膨胀、税收征管权限、征管技术难题等多方面的挑战。
4.1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
目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对于营业税而言,尽管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等一部分营业税收人归中央,但从收入总额来看,还是可以基本上把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2009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18481.12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3915.9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4565.36亿元;营业税实现收入9013.97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67.10亿元,地方级收入为8846.28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占营业税总额的98.15%,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8%[11]。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如果保持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而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幅度过大,营业税收入势必大幅度减少,这将会导致货物劳务税制的调整,进而引起整个税制结构发生变化。2010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1091.85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5818.9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5272.99亿元;国内营业税完成11157.62亿元,同比增长23.8%;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后,若适用增值税分成比例,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减少8368.23亿元[1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势必动摇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冲击,使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对本已困难的地方财政无疑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伴随增值税扩围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对财税体制进行调整。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为地方政府寻找并设计好新的主体税种。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之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4.2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
一个地区的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把另外一个地方的增值税给抵扣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将会发生变化,产生地区间横向影响。增值税地方利益纷争,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倘若不是来源于本地,那么意味着在外面征税而由本地抵扣,当地政府有吃亏的感觉,就会有意无意地要求本地企业尽可能采购本地原材料,以使得“肥水不流外人田”,从而造成市场的人为割裂与地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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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破坏市场的统一性。现行税制结构属于货物劳务税的增值税比重很大,这就使政府格外看重增值税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从而特别关注制造业,而非服务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会区分项目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将其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作为重点考虑因素。2010年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营业税分别完成3165.63亿元和2507.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4%和30.7%,占营业税总增收额的63.5%,占营业税总额的50.84%[12]。这还未考虑房地产经济所贡献的其他税收,如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还有大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地方政府在房价调控过程中,无不希望“宁高勿低”。在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体制下,提高增值税25%的分享部分成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增加大项目、片面追求高增长以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导致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发展方式长期难以转变。例如,东部沿海有的省份近年来一直在谋求经济转型发展,而提出“由轻变重”,改变了原本重工业增速落后于轻工业的格局。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4.3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
税基广泛的增值税,税收管理成本较低,纳税人也更愿意遵从。现行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法律级次较低,导致增值税征管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还涉及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权,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将成为一个难题。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征管范围是否应当调整?具体如何调整?如果“扩围”后的增值税依然由国税部门征管,地税部门就可能被边缘化了。增值税全部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恐怕又不可能。同时,增值税的征管还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服务产业,大多数行业具有投入少、规模小、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的特点,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也制约着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提供有力保障。
4.4税费改革滞后将拖累“营改增”的进程
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交通运输、现代服务、建筑、餐饮等三产服务行业,特别是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在税费改革还严重滞后,各种游离于税收之外的收费项目还较多的情况下,“营改增”效果也会受到很大限制。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亦即增值部分才需要缴税。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很多收费项目并不能抵扣,如过桥过路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摊派等。对企业来说,无疑与税收一样,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如此一来,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等,在“营改增”后,可能就很难得到实惠。搞不好,税负还会出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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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虽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实行“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只有5%左右,但是,具体到某个行业、某个地区,则有可能比重会更高,如物流企业较多的中心地区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加快税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费改税,将收费项目也全部纳入到税收制度范畴,以税收的方式改变目前的收费现状,是十分迫切的问题。
必须注意到,就算实行“营改增”后,95%的企业税负出现了下降,但在收费项目仍然较多的情况下,“营改增”的实际效果也是大打折扣。该抵扣的项目由于是以收费的形式存在,没有能够得到相应抵扣。相反,如果实行费改税,企业不再需要面对形形色色的收费项目,“营改增”效果可能要好得多,对企业产生的减负作用也要大得多。特别是消费者,也会因为“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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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决增值税“扩围”改革难题的建议
增值税的扩围行动,要牵动一系列极为复杂的因素,牵动各行业以及全社会的神经。因此,立足于现实的税情和国情土壤,通过全面评估并确立渐进的税收改革整体方案,依次破解诸方面的难题,稳步推进扩围改革,从而在审慎和务实中求得这项改革的成功,可能是我们当前的适当选择。
5.1增值税扩围改革要循序渐进,采取多步骤分步推进战略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我国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改革的必然选择,但要符合国情。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保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的局面,必须谨慎、循序渐进,采用渐进式改革的策略,结合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意识、税率选择、行业性质等各方面因素,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总的指导原则,积极开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试点工作,并根据立法与改革同步的原则,制定出台增值税税法,建立产品和服务全覆盖、抵扣链条完整、具有现代特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增值税制度。
5.2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营业税最终有可能被取消。根据2009年的税收收入估算,如果将营业税全部纳入增值税,那么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要调整为51.2%和48.8%【13】,才能保证原有营业税收入全部留在地方财政。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可以在改革后适当提高增值税中地方的分享比例,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确保增值税扩围改革取得成功。增值税改革,还是应该放在财税体制的大框架下进行,需要通过顶层设计、统筹平衡,寻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均衡机制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以对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部分收入的测算为依据,科学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享比例,并规范转移支付体制,辅之横向转移支付的配套改革。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如果增值税取代了营业税,地方税将陷入群龙无主的处境,为此需重构地方税体系,重新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根据国际经验,可担此重任的当属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还有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2010年全国房产税和资源税总额为1311.64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69%。与此相应配套的是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显得尤为迫切,以弥补增值税扩围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缩水,合理构建地方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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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稳定,保证地方政府拥有与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税收收入能力。
5.3变革税收征管机制
“十二五”时期我们将面临最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诸多难题都在挑战现行税收征管机制。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征管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与税收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完善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无碍流通,增值税的税权理应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并按照行业和税基流动性对增值税进行分类。增值税的税权虽然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其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扩围之后,形式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在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
5.4加快税费制度改革步伐
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应当加快税费制度改革步伐,税费改革滞后将拖累“营改增”。一方面,取消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确保“营改增”效率最大化;另一方面,加大道路收费清理力度,有效减少道路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不因道路收费项目过多、收费公路过于密集而影响“营改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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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增值税扩围改革难度很大,可预见的阻力也很多,鉴于扩围改革对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的重要意义,改革应当坚定决心,全力推进。当然为了保证扩围能够取得成功,要切实考虑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循序渐进,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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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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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本论文是在齐灶娥指导老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开题、写作直接到最后定稿,历经数月。在这期间,无不倾注着齐老师的大量心血。在整个论文写作期间,齐老师始终在专业知识上认真负责给予我深入而细致的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正是齐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随和热情的为人和无私的师长风范为今后工作有很好的启示,在此向齐老师致以中心的敬意和感谢!
在两年的双专学习中丰富了我的课余生活,同时拓宽了我的知识面,在此感谢众多老师的指导、关怀和帮助。正是由于他们的传道、授业、解惑,让我学到了能够顺利完成论文写作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职治学、如何为人处事。值此论文付梓之际,谨向以上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最后,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考答辩的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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