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杨加平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鄂13行终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纯清尚晓雯熊飞 【审理法官】徐纯清尚晓雯熊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政;杨加平;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王政杨加平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政杨加平
【当事人-公司】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张铁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聂建斌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铁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聂建斌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铁何东风聂建斌
【代理律所】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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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政;杨加平;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被告】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向阳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行为?二、何店镇政府是否具有责令向阳村委会公开被诉信息的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一、向阳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事项;本案中,向阳村委会已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召开了村民大会,及时公布了《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及《向阳村站前广场各组面积征用及资金收支明细表》、《站前广场征地农户补偿领款明细表》,王政、杨加平上诉认为向阳村委会公布的《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并非其要求公布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何店镇政府是否具有责令向阳村委会公开被诉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责令依法公布的前提是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本案中,向阳村委会已及时公布了《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站前广场征地农户补偿领款明细表》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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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支明细,向阳村委会应当公布的事项均已及时公布,不存在何店镇政府责令向阳村委会依法公布的情形,王政、杨加平上诉提出确认何店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情形并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政、杨加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政、杨加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3-16 21:29: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政、杨加平系向阳村委会某某村民,属向阳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之一。2017年,向阳村委会五组的部分土地因国家高铁建设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已集中拨付给向阳村委会。向阳村委会根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文件,结合本村的实际,经何店镇政府协调指挥部,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员会商议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并张榜公布于全村。载明:“根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结合本村实际,经镇协调指挥部、村两委会商议,及组代表讨论通过,特制订如下方案:1、水田面积补偿标准36100元亩。70%兑付到户,即2527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3000元亩。2、旱地面积补偿标准36100元亩。70%兑付到户,即2527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3000元亩。3、林地面积补偿标准28880元亩。70%兑付到户,即20216元亩,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4、集体公有面积,所有的沟、坎、渠道、宅基地、公有林地,过去的公共道场、通组(湾)道路、堰塘、电线杆、线等公有设施归集体所有,现有水面及公有地管理,谁管理谁领取相应的青苗补偿费\"。王政、杨加平对向阳村委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金额提出异议,并向向阳村委会申请公布相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王政、杨加平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向阳村委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公布向阳村五组被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2、公布向阳村五组被征地农户土地的实测面积、二轮延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公布向阳村五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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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向阳村委会在收到王政、杨加平《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其释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该村张榜公布。王政、杨加平认为向阳村委会没有满足自己的申请,遂又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何店镇政府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何店镇政府履行责令向阳村委会向王政、杨加平公开其申请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此后,王政、杨加平认为,其意愿未得以满足,何店镇政府、向阳村委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向阳村委会制定的《向阳村站前广场各组面积征用及资金收支明细表》载明:“1、本次征地面积632.0226亩,其中耕地面积367.6404亩,林地面积239.9907亩,建设用地面积24.3915亩。2、本次拨款:耕地392.0319(含建设用地24.3915亩)×综合价36100元亩=14152352元,现苗费367.6404亩×3000元亩=1102921元;林地239.9907亩,按耕地80%计算标准为28880元亩,折款6930931元,现苗费标准为1200元亩,折款:287989元,总计拨款22474193元。3、两委商议均价为总拨款22474193元÷总面积632.0226亩=35559.16元亩。其中王岗五组实测面积119亩、均价标准(亩平)35559.16元、金额4231540.04元、村组30%提留1269462.012元、农户兑付金额
2350502.36元、项目余资611575.668元\"。又查明,王政、杨加平于1982年农村第一轮承包时,承包了其本组土地,1997年王政、杨加平将建于其本组的住房卖给他人(邢恩会)并将其部分承包山地协议给其耕种管理,王政、杨加平全家即搬迁到曾都区南郊办事处过瓜园居委会居住,在向阳村委会五组仍保留其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王政、杨加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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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本案中,王政、杨加平向向阳村委会申请获得征用地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向阳村五组农户土地的实测面积、二轮延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信息系多年来已公开的信息内容;王政、杨加平申请公布向阳村五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内容,向阳村委会已张榜公布于全村,且庭审中,向阳村委会当庭给王政、杨加平出示该方案并表示随时提供其文本资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何店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故何店镇政府对向阳村委会涉王政、杨加平申请公开信息事项非其法定职责。综上,王政、杨加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政、杨加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政、杨加平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政、杨加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阳村委会张榜公布的《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实质内容系征地单位的征收土地安置方案,并非上诉人要求公布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事关上诉人的生存保障向阳村委会有义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何店镇政府有义务责令向阳村委会对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布,何店镇政府在收到上诉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确认何店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移送监察机关;2、何店镇政府限期责令向阳村委会对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3、本案诉讼费用由何店镇政府承担。综上所述,王政、杨加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政、杨加平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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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13行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加平(曾用名杨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少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斌,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主任。
上诉人王政、杨加平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被上诉人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何店镇政府)、原审第三人曾都区何店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被上诉人何店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王少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斌、原审第三人向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荣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政、杨加平系向阳村委会某某村民,属向阳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之一。2017年,向阳村委会五组的部分土地因国家高铁建设被征收,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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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集中拨付给向阳村委会。向阳村委会根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文件,结合本村的实
际,经何店镇政府协调指挥部,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员会商议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并张榜公布于全村。载明:“根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结合本村实际,经镇协调指挥部、村两委会商议,及组代表讨论通过,特制订如下方案:1、水田面积补偿标准36100元/亩。70%兑付到户,即2527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3000元/亩。2、旱地面积补偿标准36100元/亩。70%兑付到户,即2527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3000元/亩。3、林地面积补偿标准28880元/亩。70%兑付到户,即20216元/亩,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4、集体公有面积,所有的沟、坎、渠道、宅基地、公有林地,过去的公共道场、通组(湾)道路、堰塘、电线杆、线等公有设施归集体所有,现有水面及公有地管理,谁管理谁领取相应的青苗补偿费\"。王政、杨加平对向阳村委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金额提出异议,并向向阳村委会申请公布相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王政、杨加平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向阳村委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公布向阳村五组被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2、公布向阳村五组被征地农户土地的实测面积、二轮延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公布向阳村五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向阳村委会在收到王政、杨加平《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其释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该村张榜公布。王政、杨加平认为向阳村委会没有满足自己的申请,遂又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何店镇政府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何店镇政府履行责令向阳村委会向王政、杨加平公开其申请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此后,王政、杨加平认为,其意愿未得以满足,何店镇政府、向阳村委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向阳村委会制定的《向阳村站前广场各组面积征用及资金收支明细表》载明:“1、本次征地面积632.0226亩,其中耕地面积367.6404亩,林地面积239.9907亩,建设用地面积24.3915亩。2、本次拨款:耕地392.0319(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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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24.3915亩)×综合价36100元/亩=14152352元,现苗费367.6404亩×3000元/亩
=1102921元;林地239.9907亩,按耕地80%计算标准为28880元/亩,折款6930931元,现苗费标准为1200元/亩,折款:287989元,总计拨款22474193元。3、两委商议均价为总拨款22474193元÷总面积632.0226亩=35559.16元/亩。其中王岗五组实测面积119亩、均价标准(亩平)35559.16元、金额4231540.04元、村组30%提留1269462.012元、农户兑付金额2350502.36元、项目余资611575.668元\"。又查明,王政、杨加平于1982年农村第一轮承包时,承包了其本组土地,1997年王政、杨加平将建于其本组的住房卖给他人(邢恩会)并将其部分承包山地协议给其耕种管理,王政、杨加平全家即搬迁到曾都区南郊办事处过瓜园居委会居住,在向阳村委会五组仍保留其户口。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王政、杨加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王政、杨加平向向阳村委会申请获得征用地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向阳村五组农户土地的实测面积、二轮延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信息系多年来已公开的信息内容;王政、杨加平申请公布向阳村五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内容,向阳村委会已张榜公布于全村,且庭审中,向阳村委会当庭给王政、杨加平出示该方案并表示随时提供其文本资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治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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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何店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故何店镇政府对向阳村委会
涉王政、杨加平申请公开信息事项非其法定职责。综上,王政、杨加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政、杨加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政、杨加平负担。 上诉人王政、杨加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阳村委会张榜公布的《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实质内容系征地单位的征收土地安置方案,并非上诉人要求公布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事关上诉人的生存保障,向阳村委会有义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何店镇政府有义务责令向阳村委会对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布,何店镇政府在收到上诉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确认何店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移送监察机关;2、何店镇政府限期责令向阳村委会对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3、本案诉讼费用由何店镇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何店镇政府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向阳村委会述称,我村已召开村民大会,有会议记录为证,且补偿、分配方案是一致的,均已公布,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王政、杨加平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随州市2017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随州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随州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随州市2017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拟证明:1、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其征地补偿费涵盖的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2、该费用是直接发至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分配;3、被征地村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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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被上诉人何店镇政府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该证据不涉及镇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审第三人向阳村委会质证称,我村是按照政府要求办理的征地补偿手续,兑付表我村也进行了公示。
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于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属公开信息,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
被上诉人何店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向阳村委会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向阳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行为?二、何店镇政府是否具有责令向阳村委会公开被诉信息的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一、向阳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事项;本案中,向阳村委会已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召开了村民大会,及时公布了《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及《向阳村站前广场各组面积征用及资金收支明细表》、《站前广场征地农户补偿领款明细表》,王政、杨加平上诉认为向阳村委会公布的《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并非其要求公布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何店镇政府是否具有责令向阳村委会公开被诉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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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责令依法公布的前提是村民委员会不及
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本案中,向阳村委会已及时公布了《站前广场向阳段征地补偿方案》、《站前广场征地农户补偿领款明细表》及相关资金收支明细,向阳村委会应当公布的事项均已及时公布,不存在何店镇政府责令向阳村委会依法公布的情形,王政、杨加平上诉提出确认何店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情形并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政、杨加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政、杨加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熊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雪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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