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组织机构和职责(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幼儿园家校合作,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组织和工作,以规范家委会的运作,明确各项职责和权利,确保家长委员会的有效发挥。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是由幼儿园家长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家长的利益和声音,与幼儿园共同合作,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家长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
第五条: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家长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协调家长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家长委员会与幼儿园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各班级选举产生,每班选举一名代表,代表的任期为一年,可连任。委员要充分发挥家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2.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家长参与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增进互信和沟通。
3.反映和传达家长的关切和意见,代表家长参与幼儿园决策。 4.组织开展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和育儿技能。
5.审查幼儿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6.定期与幼儿园举行沟通会议,了解幼儿园的工作情况和进展。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2.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提供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幼儿园各项决策的讨论和表决,代表家长的利益发表意见。 4.参与组织和开展家长参与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增进家长与教师之间的互信和沟通。
5.反映和传达家长的关切、意见和需求,确保家长的声音得到听取和重视。
6.监督和评估幼儿园的工作,包括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6.定期与幼儿园进行沟通会议,了解幼儿园的工作情况和进展,与园方交流问题和解决方案。
8.组织开展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和育儿技能,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按照固定的周期召开例会,讨论幼儿园的相关事务,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与幼儿园之间应建立定期沟通的机制,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意见。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隐私和权益。
第五章:家长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由全体家长参与,采取民主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结果应当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主任的选举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提前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并邀请监督人员参与监督。 2.家长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提前报名,并提供个人简介和竞选纲领。
3.选举时,家长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进行竞选演说,全体家长进行投票。
4.选举结果以投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如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可进行再次投票或其他协商决定方式。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各班级召开班级家长会,选举产生班级家委会代表候选人。 2.选举班级家委会代表时,应进行候选人竞选演说和全体家长的投票。
3.选举结果以投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如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可进行再次投票或其他协商决定方式。
第十六条:家长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后,应按照相同的程序进行选举和换届。
第十七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职的,应及时通知幼儿园并补选新的成员。
第六章:第六章:家长委员会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家委会的工作,为幼儿园的发展和家长利益尽力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团结和互助的精神,遵守家委会的工作纪律,维护家委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家委会内部的秘密和会议讨
论的内容,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确保家长的隐私和权益。
第二十一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素养和育儿技能,为家长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定期对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反馈,以确保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应接受全体家长的监督,保持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全体家长的评价和反馈,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应当由家长委员会提出,经过全体家长的讨论和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家长委员会和幼儿园共同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问题,由家长委员会与幼儿园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公布后,任何与本制度有关的争议,应由家长委员会和幼儿园共同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参与、共享共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应当以实际行动推动家校合作,提高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充满爱的成长环境。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修订应当及时向全体家长公开,并广泛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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