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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洗钱风险分析和对策建议

2024-01-10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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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洗钱风险分析和对策建议

作者:孔繁琦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行业独特的资金交易平台和便利的交易渠道越来越受到非法资金的青睐,被利用洗钱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大。本文通过研究证券领域的洗钱风险类型,探索证券机构可能涉及洗钱的关键业务环节,剖析了我国证券业反洗钱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证券业;洗钱风险;类型 一、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从而把目标逐渐转移到证券业等其他金融领域。由于证券市场产品的多样化和高度流动性,资金的隐蔽性相对较强。并且,证券市场上有多种投资媒介可供选择且可相互转换,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将合法和非法款项的投资组合变现,以隐藏非法款项的来源,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也使得证券行业的洗钱风险不断加大。 二、我国证券业的洗钱风险点分析

2009年10月,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了《证券业洗钱和恐怖融资研究报告》。从FATF的研究来看,证券业洗钱风险覆盖所有的证券市场工具及主体,分解为证券产品、市场渠道、支付方式、交易中介、客户和账户类型、价格商定和不合格雇员等环节的风险点。从FATF对洗钱案例的分析说明,证券业洗钱风险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证券行业不仅会被利用清洗行业外来的黑钱,违法的证券交易也会“生产”黑钱。二是证券业的洗钱风险主要存在于洗钱的“离析”和“归并”阶段。三是证券业洗钱活动涉及中介、产品、支付渠道和客户等多个环节和载体,风险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均离不开现代金融体系。一是处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从洗钱过程三阶段看证券业洗钱风险。

(1)处置阶段。此阶段是指对犯罪收入或赃款进行初步的处置,将其存入犯罪分子以各种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内,使犯罪收入或赃款与合法收入得以混同。主要是存入小面额货币、利用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进一步细分等方式对大量现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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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洗钱风险点:一是账户管理。证券公司在开户环节有可能因为审查不严或串通导致非实名和虚假开户,客户资料保存不全,产生大量非实名账户,为非法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洗钱提供机会。二是部分证券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滋生道德风险,进行违规操作,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洗钱后果。 (2)离析阶段。此阶段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实施复杂的金融操作,如购买证券、进行复杂的关联交易等,频繁地通过不同账户和不同机构来实现资金的流动,以此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达到模糊其非法性质的目的。

存在的洗钱风险点:离析阶段主要涉及证券的二级市场,洗钱分子通过幕后配合庄家操纵股价,合谋“对敲”操纵账户,隐蔽地转移账户之间的资金和收益。证券公司有可能通过内部不同账户转账帮助单位客户支票套现,帮助机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等违规行为,为非法资金掩盖其来源和性质。

(3)归并阶段。此阶段是指将通过证券市场清洗后的犯罪收入或资金转移到表面上看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在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情况下,此阶段要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方能提取出清洗后的“黑钱”,将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犯罪份子手中。 存在的洗钱风险点:洗钱分子可以通过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将股份从一家证券公司转入另一家证券公司,多次证券转移后卖出股票变现,模糊资金来源。 三、我国证券业洗钱主要类型

目前证券业的洗钱风险更多的是存在于证券交易中,即主要存在于洗钱的“离析”和“归并”阶段。证券行业常见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内幕交易进行证券买卖洗钱

洗钱分子在掌握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从而取得不法获利,产生“黑钱”。典型案例为原广东省中山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洗钱案。

2007年4月至5月,时任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的谭庆中筹划将公司优质资产注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山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并向时任中山市委书记的陈根楷汇报了方案。陈根楷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将信息通报李启红,要求李具体负责此事。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其弟媳林小雁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哥哥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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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复牌后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最终,李启红因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通过操纵市场进行获利洗钱

洗钱分子利用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使证券市场供需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跟从、参与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典型案例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操纵市场获利洗钱案。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27日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此后分别于同年5月30日和7月分批冻结汪建中1.67亿元和1100万元资金。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9月27日,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公安部指定北京市公安局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确认参与转移汪建中名下账款的汪建中的二哥、三哥和前妻的弟弟涉嫌洗钱犯罪,分别于11月18日和12月9日将三人抓捕归案,人赃俱获。 (三)利用对敲交易进行洗钱

洗钱分子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在几个账户间进行大量的买卖交易,使其中一部分账户始终保持盈利,而相对应的另一些账户则始终亏损,完成洗钱过程。由于期货市场存在冷门合约、每日结算制度、“零和交易”等特点,对敲洗钱在期货市场更易实现。且单一的证券、期货公司难以了解客户的交易对手。通过这种方式,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可以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并进行洗钱,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被查出,非常安全。 (四)利用多银行存管模式转移资金进行洗钱

2011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后,证券业在洗钱放置阶段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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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客户可以同时指定五家银行为存管银行。客户的保证金可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在各银行间进行自由划转。单一银行无法对客户资金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客户在不同银行间的资金划转,最终通过证券公司日间业务结束后统一与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模糊了资金的来龙去脉,割裂了资金交易链条,导致银行无法完整跟踪并反映资金的流向,为洗钱分子“离析脏钱”提供了方便。洗钱分子可将不法资金分别从几家存管银行转到保证金账户,象征性进行几笔证券买卖后再将资金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并将钱取出。此时黑钱已变成合法所得,从而完成洗钱的归并过程。各银行无法知晓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也无法进行全面监控。 (五)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洗钱

大宗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的特点是客户有直接对应关系、互相清楚对手,因此便于实施利益交换和输送行为。在证券市场上,经常会看到一些异常的大宗交易,在二级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均能完全满足大宗交易者的条件下,其成交价格让人难以理解,并且许多大宗交易经常是反复发生在两个营业部的账户之间,互为买卖双方,一方低买高卖,另一方高买低卖。实际上,这些看似相互独立的账户均受到人为的控制,通过高买低卖的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洗钱或进行“老鼠仓”利益输送。往往还伴随着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且多与企业领导个人的腐败行为相关。 (六)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进行洗钱

洗钱分子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完成洗钱过程。我国的私募基金模式主要有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阳光私募)、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型私募基金(黑私募)等。私募基金根本不问客户的资金来源和身份,资金聚集后大多以个人或机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户,其真实的资金来源证券公司也难以了解。即使是信托类阳光私募,洗钱分子也通过从他人账户划转资金、频繁转让受益权等方式来逃避管理。购买私募基金进行洗钱能混淆资金的实际控制人,使洗钱分子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查处难度较大。

(七)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发行、非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方式洗钱 一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寻找机会,将非法资金用于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在收购完成及股份锁定期结束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二是在公司上市前以非法资金认购公司股份成为原始股东,当公司公开上市锁定期结束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多发生于公司上市前的改制阶段;三是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成为其股东,当其股份上市流通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

(八)通过转托管、撤销指定等方式掩盖交易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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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分子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后,可以利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方式实现股票、基金份额的转移,增加单一证券公司对洗钱行为识别的难度。有的还利用撤销指定交易后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券商的特点,在撤销指定后,暂时不再指定任何一家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券商,使其股票资产处于悬空状态,以逃避反洗钱监控。 四、我国证券业风险防范存在的不足

FATF的研究对证券业可能产生洗钱风险的漏洞和盲区提出了预警:一是由于认识误区而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证券交易涉及资金结算、交易代理、证券交易和证券清算多个金融机构,下游机构会习惯性地认可上游机构转来资金的合法性,弱化反洗钱审查强度,使“放置”入金融体系的黑钱轻易实现“离析”和“归并”。二是重视对账户的监测但忽视对交易的监测。证券业洗钱可通过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实现,也可利用市场交易实现,如事先商定证券或衍生产品价格的交易行为均可以实现利益输送。三是对壳公司、对冲基金、福利机构、共同账户、中介公司雇员行为等领域的反洗钱监管还较为薄弱,某些国家还可能存在监管盲区。

目前,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相比较,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始终偏少。以我国为例,2011年全国109家证券公司共报送可疑交易6002份,其中34家公司是零报告。全国164家期货公司中,有100家公司是零报告①。同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报送逾可疑交易5393万份②,几近是证券业的万倍。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主观认识有偏差,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

我国证券业在前期发展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拖拉机账户”、“现金炒股”、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大量存在。当时,利用他人身份开户做掩护进行洗钱、利用支票存入证券公司再以现金方式取出(或相反)进行洗钱等风险特别突出。2007年监管部门开始在证券业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并全面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上述洗钱风险点基本得以避免。由于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防范风险的功能过分宣传,导致许多证券从业人员对新形势下证券市场存在的洗钱风险认识不足,认为证券行业的洗钱风险已不存在,全部转移到银行业了。因此对可疑交易报告重视程度不足。

(二)可疑交易判断标准相对滞后和模糊

在200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列举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不少是围绕证券公司可以直接接触客户资金的思路来制定的,在2007年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情况下已明显落后于实际工作。而其他涉及证券交易的可疑标准也相对模糊,在市场低迷,交易量较少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当证券业处于繁荣膨胀周期时,则不能作为判断洗钱行为的明显特征。目前各证券公司的反洗钱监控系统中设置的可疑交易标准主要都围绕频繁转托管、长期闲置户发生大量交易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导致很多证券公司每天在反洗钱系统中筛选的异常交易几乎都不可疑。几年下来,证券公司的反洗钱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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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工作已形成了惯性,认为本单位甚至本行业的证券交易中也没有可疑交易。这种思想的蔓延,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效果。 (三)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影响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由于证券从业人员思想中主观认为证券行业的洗钱风险几乎不存在,因此其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偏向客户身份识别。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公司主要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也是追求表面合规。如要求本人开户、留存证件复印件等,并没有真正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如对客户的职业背景、资金来源情况、客户的真实地址等信息并不了解,也导致证券公司无法结合客户的身份信息来判断其证券交易是否存在异常。

(四)证券业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完整导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存在缺陷

在目前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未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纳入其中。但从工作实践来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反洗钱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掌握了证券行业很多重要的原始交易资料和信息,而这些资料信息对证券业反洗钱监测和分析意义重大。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能监测到高买低卖、操纵市场、对敲交易等各类异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能掌握到证券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与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等诸多信息。单独的一家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由于信息的不充分,难以发现或识别可疑交易的全部。然而,在《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1号)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未包含在内,导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明显的缺陷。

五、我国证券业防范洗钱风险措施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权利。要求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履行相关的反洗钱义务,包括:(1)制定反洗钱制度;(2)报告可疑交易;(3)开展相关的反洗钱培训;(4)违反反洗钱规定时接受处罚。同时监管部门应推动建立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一体化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明确界定银行与证券机构双方的职责分工。

(二)证券业以风险为本,完善可疑交易标准

证券业应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针对证券领域违法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业务发展以及行业周期性变动规律,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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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在基于第三方存管制度等现实基础上,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三)加强证券业反洗钱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技能

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处于反洗钱领域重要防线,发挥作用不可替代,应建立健全反洗钱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证券业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证券业监管机关、证券公司自身要经常举办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培训班,提高公司全员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并切实提高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赋予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更强的主动性,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能力,更好地发挥反洗钱工作防线作用。

(四)加强对金融市场新产品、新业务等创新工具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随着证券市场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操作手段和交易流程日益复杂。这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审批新产品、新业务时,还应评估其洗钱风险,审查是否存在明显的洗钱漏洞,防止被洗钱分子利用。同时监管部门及人员应加强对创新金融知识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学习,提高监管水平。 注释:

①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1年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12]57号)。

②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反洗钱数据报送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12]58号)。 参考文献

[1]边维刚.我国证券业洗钱风险与监管对策研究[J].南方金融,2008(12). [2]龚惠琳.证券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8). [3]李天德等.洗钱与反洗钱的金融学分析[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4]王若阳,李娜.金融情报组在行动[M].群众出版社,2006.

[5]吴金龙.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初探——“四大空白”亟待填补[J].浙江金融,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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