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劳动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成都市休息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休息合同期限
乙方(休息者):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休息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休息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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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休息保护、休息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休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休息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休息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休息安全卫士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休息报酬
1、实行月工资制乙方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得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休息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休息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务和信息资料。
八、休息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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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休息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休息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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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6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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