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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2022-11-25 来源:年旅网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第一节储存 一、种类

第一条:爆破器材主要有:炸药、导爆索、导火索、导爆管、火雷管、电雷管、非电雷管等。炸药与起爆材料应分开储存。

二、库房

第二条:爆破器材库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实施。第三条:根据爆破器材的容量得出库房面积后,库房尺寸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库房内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于15m。 2、门宽度不小于1.5m、高度不小于2.1m, 3、库房外设门斗,面积不小于6m2。

4、堆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或箱堆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m;框架或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小于0.2m;框宽不得超过两箱(袋)。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的货架(堆)的高度不超过1.8m,堆放其它爆器材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1.6m。

第四条:对库房地面的要求:地面应平整坚实,既无裂缝,无铁器之类的东西突出地面,又能防潮防腐蚀。

第五条:对库房墙体结构及门窗的要求:

1、应为平房,不得建成楼房,以利于灭火和疏散人员。 2、库房墙体应坚固、严密、并能隔热。一般采用空心砖房。 3、在炎热地区,墙体外应抹灰刷白,或刷成浅色,以提高外墙的光反射能力,减少热的渗透。

4、每个门的层数应为两层,里层为栅栏门,外层为铁皮包覆的防火门。门一律向外开,以利库房人员的疏散。

5、库房采光窗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1/25~1/30的采光比例来进行确定。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房的防火防爆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管理。库房必须设专人进行看管;库房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不得贮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外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外应有以水为主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库房内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爆破器材,严禁用灯炮烘烤;库房整修时,必须将所有爆破材料移出库房至安全地点。

2、加强照明管理。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上空;库房内只准采用自然光或库房外探照灯照明;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中。

3、雷电预防。对于使用年限超过半年的爆破器材库,应设防雷装置:防直接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浸入措施三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布设。

三、堆放

第七条:库房内爆破器材的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箱(包括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8m,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不超过1.2m。

2、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m;若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m。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上的钉子钉头应埋深5mm,并用灰浆抹平。

3、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保持不小于0.5m间距,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3m。

4、为了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四、保管

第八条: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库手续,帐目要清楚。

1、爆破器材进库时,库房负责人必须清点验收,记帐入库,并分期分批堆放。

2、对新进入库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

爆破器材。

3、对已变质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销毁,严禁发放使用,以免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事故。

4、对同一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发放燃速不同的导火索,以免打乱 起爆顺序,甚至造成人员来不及撤离就响炮的伤亡事故。 5、对质量有怀疑的爆破器材应先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方可使用。

第二节运输 一、一般要求

第一条: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交通、公安等各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正确选择运输工具。可以进行爆破器材运输的工具有汽车、手推车、电机车、人工等。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第三条:运输和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不准携带任何具有发生火种的东西。所使用的工具不能发生振动、摩擦和冲击的现象。第四条:严禁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除了押运人员外不准任其他人员搭乘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

第五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设置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冲击、抛掷等现象。遇到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并且在装卸地点挂上明显警界标志。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同车运输一些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时,应通过有关领导的批准和同意方能进行。其数量炸药不得超过

1000kg,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导爆索不得超过2000m,导火索不得超过2000m。

第七条:运输爆破器材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梁上停留。

第八条:开、装爆破器材只能在库房的外面轻巧进行,不能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来开封。

二、运输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第九条: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运输时,车辆及其装置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出车前应对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时才能出车。

3、车箱内不准有裸露的能碰撞的金属物体存在。

4、汽车应由熟悉爆破器材基本性能的司机驾驶,行车速度以中速为宜,一般时速30km。在行驶途中,碰到扬尘、起雾,暴风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要放慢行车速度。

5、在行驶途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停车时,应将车停在远离建筑物、设施或住宅区的开阔地方。停车未熄火并用手制动前,司机不能离开驾驶室。

6、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不能装得过多,叠得过高,并要将爆破器材塞紧、稳妥、牢固。

第十条:爆破器材采用罐笼提升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斜井、竖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通知卷扬机工和信号工,应严格控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用竖井提升爆破器材时,严禁在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进行。

3、竖井运输爆破器材时,炸药应放在车厢内,炸药的高度不应超过车厢的边缘;运输雷管时,其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采用人工搬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小爆破的人工搬运:要严格用两种以上的不同袋子将起爆器材和炸药分开存放,在洞室或井下爆破时,应使用正确的照明,如矿灯、安全灯、绝缘手电筒等;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数量。

2、露天大中爆破的人工搬运:人工搬运时,应轻拿轻放,每人每次运送的的爆破器材数量,用背背时不得超过一箱一袋,用挑运的方法搬运,不准超过原包装的两箱和两袋;当需要人工互相传递时,应有安全照明,应防止摔打、碰撞等,保护炸药的完整性;爆破器材的

搬运应有懂爆破器材基本知识和爆破基本知识的人员指挥,防止现场哄拿、哄抢造成炸药的丢失、摔打现象。

3、洞室、井下大中爆破的人工搬运:搬运时,按指定的线路进行;除了应该遵守人工搬运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使用安全照明。第三节使用

第一条:导火索插入火雷管时,动作应轻缓,不得用力过猛,以免

发生事故。

第二条:加工起爆管时,不得有撞击、摩擦或火花行为。 第三条:导火索不得用脚踩、用力弯曲或用石块、铁锤之类的物体压紧或敲击,以免发生事故。

第四条:采用导火索起爆时,不得采用单个点火,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以免发生早爆现象。

第五条:导爆管禁止火烧和敲打,防止一切烟火、撞击发生。 第六条:导爆管在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第七条:同一工作面应使用同厂同批的导爆管,以免发生事故。第八条: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洞室中,不得应导爆管起爆。在大雷雨天不应进行操作。

第九条:导爆索不得用电工钳、剪刀切割,更不能用坚硬的铁器或石头敲砸,只能用快刀切割。接上雷管或药包的导爆索禁止切割。第十条:使用导爆索时,严禁烟火,防止燃烧转爆炸。

第十一条:运至工作面的爆破器材,应派专人看管,看守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应远离火源火种。

第四节检验与销毁

第一条:对爆破器材应进行包装、外观、性能等方面的检验,检验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不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第二条: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有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和化学法

四种,应根据爆破器材的性质进行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

第三条:销毁爆破器材的一般要求:

1、销毁爆破器材应在专门的场地进行。场地应开阔或有天然屏障,尽量不含石块、周围没有树林、杂草及其它可燃物。

2、用炸毁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用电力或非电起爆等远距离起爆方法,不得不用点火起爆时,要经过爆破领导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进行。

3、用炸毁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其安全距离及警界范围,应按正常爆破作出设计。

4、销毁爆破器材应在较好天气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雾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5、用烧毁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导火索和点火器可在铁桶内逐渐烧毁。炸药应铺成长条在下风方向用引火物点火销毁。禁止成箱成堆烧毁。

6、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没有取得当地环卫部门和保卫机关的同意,不应在河流、湖泊中淹没销毁。

7、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应该收集进行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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