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双方陈述与保证:
2.1.1任一方拥有合法权利,并以合法的主体资格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1.2任一方签署本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2.1.3任一方不得在本合同项下从事任何侵犯对方或他人财产权、知识产
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3.1乙方授权甲方经销品牌:乙方代理所有品牌等
乙方授权甲方经销产品的范围包括:甲方经销所有范围等。
双方同意,除小额订购(10台以下或人民币10000元以下,以金额较低者为准)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确认外,应就供货事宜签订如附件一所示的订购合同(口头和书面的订购合同均称“订单”)。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按第3.2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 3.2 产品要求:
3.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全新正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不得向甲方提供任何返修机。
3.2.2 乙方承诺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外观、包装、宣传等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定和生产厂商规定的标准,并自愿承担因前述问题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3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最终消费者或任何第三
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4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产品包装或产品宣传资料因侵犯他人的商标
权、专利权、着作权、肖像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前述权利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5乙方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国家、行业和厂商的有关标准,除可归责
于甲方的原因之外,乙方对毁损的包装负有给甲方免费更换的义务。
3.2.6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规定,并自愿承担由于宣传资料设计和发布不当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7因乙方产品说明、产地说明、检验检测证明和销售许可证明等存在
错误、遗漏,或与产品功能不符、虚假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8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时,无论产品(“送检
产品”)是否通过该质量检查,检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合法票据的前提下,在最近一次应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如果送检产品未通过质量检查,甲方有权就该等型号的全部产品向乙方退货,并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全部款项。
如果送检产品自送检之日起30日内(“送检期限”)未返还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就送检产品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等额款项,送检期限结束如送检产品通过质量检查返还甲方,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基于善意自行决定是否就该送检产品与乙方继续合作。 以上甲方从向乙方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款的前提是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有关质监管理部门签发的检验凭单或其他相关单据。
3.2.9因涉及乙方产品或因乙方产品而导致的任何投诉、纠纷、诉讼、仲
裁、行政或司法调查、处罚或强制措施,一旦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地与相关方进行磋商并协调解决,若导致甲方发生任何费用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和补偿,甲方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纠纷除外)。
3.3 供货价格、商业折扣:
3.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给甲方的产品价格将严格遵守甲方最
优惠待遇。
3.3.2乙方任何供货价格体系确定当日,必须将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价
格体系通知》提供给甲方,内容包括:供货价、指导零售价、最低零售限价、商业折扣政策、销售支持政策和其他奖励政策等。
3.3.3乙方根据市场变动,有权调整供货价格体系。乙方供货价格体系发
生变动,须在变动确定当日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3.4 乙方给予甲方的商业折扣形式包括: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商业折
扣)、季度商业折扣、年度商业折扣、规模商业折扣等。
3.3.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给予甲方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甲方
从乙方购进产品的全部价款减去已扣收的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后的余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商业折扣计算基数不得扣减任何其他款项。购进产品计算以甲方的入库单为准。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乙方向甲方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
3.3.6 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 帐扣 (支票、
电汇、账扣任选一种)。如未作选择,即按账扣方式支付。
3.3.7 月度商业折扣为 / %;
季度商业折扣为: / %; 年度商业折扣为: / %;
规模商业折扣为:乙方根据甲方月度提货量或提货额给予的销售奖励,该等销售奖励每月结算一次,于双方书面确认的次月以直接抵扣应付货款的方式支付。
3.3.8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凡是商业折扣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另行协
商签署补充协议。
3.3.9 在本合同期满后至续展协议签订之前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
(“特殊履行期间”),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原商业折扣”)。在续展协议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低于续展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折扣(“新商业折扣”)的,乙方应按新商业折扣向甲方补足特殊履行期间新旧商业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续展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高于新商业折扣的,双方仍按原商业折扣执行。
3.4 价格保护:
3.4.1 鉴于市场价格变动频繁,为保证甲方库存产品不因乙方调整供货价
格体系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给予甲方价格保护。
3.4.2乙方供货价格体系发生变动,须在变动当日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并自行制作、填写《调价确认函》,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调价产品的型号、数量以及调整后的产品价格。甲方于收到《调价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被调价产品的库存量(“调价库存量”)。乙方于收到甲方调价库存量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出具《价差确认函》,该函(i)应注明被调价产品的型号、调价库存量、价差金额,并加盖乙方有效印章或由授权人员签字;价差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调价库存量乘以《调价确认函》中载明的产品单价调整金额(“计算方法”);(ii)应被视为乙方同意依据甲方
其他商业折扣约定: /
的调价库存量以及计算方法支付价差金额。
3.4.3除甲方未售出的所有库存产品,乙方给予甲方价格保护的产品还应
包括:在乙方出具《调价确认函》之前已售出,但在乙方出具《调价确认函》之后按照国家售后服务三包或其他相关规定退还甲方的产品。
3.4.4 乙方依据第3.4条款约定而向甲方支付价差款项的时间为双方最近
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 (支票、电汇、账扣任选一种)。如未作选择,即按账扣方式支付。
3.4.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因业务管理需要盘点其依据本合同向甲
方提供的产品的库存,乙方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提供信息系统导出数据,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后,视为盘库完成。如确需现场盘库的,经甲方同意后,并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业务经营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系统导出数据进行抽查式盘库。
3.5 价格体系:
3.5.1 乙方应及时以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书面文本向甲方提供当期有效
的商品价格体系文件,该文件应真实有效。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协议约定的市场价格体系。
3.5.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品牌产品,按品牌最低毛利空间为
最低毛利空间特指:指导零售价与乙方给甲方产品的供价有不低于 18.5 %空间,即(零售价-供价)/零售价≥ 18.5 %以上。 3.5.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全程价保商品时:乙方承诺从货物进入
甲方库房之日起全程(含节假日,即乙方调价日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实际库存)的价格保护期,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一切降价损失由乙方承担。具体适用的计算方式为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财务章的财务数据及截屏数据。由乙方按照甲方财务提供的对照数据给予保价。乙方同时保留对甲方进行仓库实盘抽查的权利。价保金额=(前期进货价-当期进货价)*受保数量。乙方在甲方按要求提供截屏数据后10个
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提供加盖财务章的确认函,甲方将在乙方确认后的最近一次付款时扣收。同时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相关折让及销售支持在付款时按批次进行计算并直接收取,乙方在开票时直接列明商业折扣。
3.6 产品交付与验收:
3.6.1 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费用。
3.6.2 甲方对产品进行初步验收后,进行交接签收。签收时如发现产品数
量与订单不符,甲方可以拒收订单外产品,并按订购数量进行签收;如发现产品质量或外观不合格,甲方可以拒收不合格产品,并按合格产品数量进行签收。甲方清点产品并接收后,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该送货单仅作为确认乙方已将货物送达给甲方的凭证,不作为任何结算凭证。
3.6.3 甲方工作人员在到货后24小时内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
产地、数量、外观、包装等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无误后向乙方开具入库单。自甲方开具入库单起,产品方视为通过甲方验收,该产品的所有权(铺货产品除外)及风险转移给甲方。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开具入库单并向乙方提出异议及相关处理方案。
3.6.4 乙方在接到异议后,应在2日内妥善处理,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
的异议及处理方案。
3.6.5 甲方开具的入库单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出现
单据丢失、毁损、涂改、字迹不清、送货单与入库单产品型号数量不符等现象,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3.7 库存管理:
3.7.1 为了有利于双方的销售工作,避免出现销售断货、产品滞销等现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最低库存量,最低库存量由甲方根据其正常销售情况和特殊时期(节假日)的销量制定,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7.2 甲方有权根据其实际销售情况及零售门店的增加随时要求增加最
低库存量,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甲方需求。
3.7.3 乙方须在新产品供货时与甲方就该新产品的首次最低库存量协商
一致。
3.7.4 对于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对甲方的供货,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
根据甲方要求补足最低库存量。
3.7.5对于乙方供应产品不能达到甲方最低库存量要求,又无正当理由的
情况,甲方有权停止该产品在甲方的销售。
3.8 销售支持:
3.8.1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配合甲方的销售活动,同时给予甲方相关销售支
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展示机摸、促销资料、促销礼品和其他促
销活动支持,甲方应对乙方组织的市场促销活动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各种培训资料及产品销售手册、技术及业
务培训;
(3)乙方向甲方零售门店派驻促销人员。
(4)乙方对其产品进行媒体广告、路演等合理形式的宣传和推广; (5)乙方向甲方提供演示真机:□ 否 □ 是,真机管理政策如下:
/
除上述3.8.1(1)-(5)所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销售支持以外,乙方还应提供如下销售支持:
3.8.2 为促进甲方销售乙方产品,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专项市场推广服
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8.3 销售支持和市场推广费用由乙方根据《销售支持和市场推广协议》
支付。若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则乙方同意甲方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在该等情况下,乙方必须向甲方按货款全额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货款中加扣17%的代缴税款。
3.8.4 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4. 货款结算
4.1 结算依据:以甲方验收货物后开具的入库单为双方结算凭证,该单
据须有甲方入库章和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字方视为生效。
4.2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货款:账期结算
□ 款到发货。 □ 货到付款。
/
■帐期结算 固定信用额度:人民币 , 天帐期。 □ 铺货结算 铺底额度:人民币 万元,铺货(结算)周期:□ 每季; □ 每月; □ 每周; □ 其他: / 。 □ 其他结算方式:_到账期结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时享有乙方给予的固定信用额度和铺底额度,乙方并同意在甲方销售增长和特殊时期(节假日)增加前述额度或给予甲方临时信用额度。
4.3 帐期结算:甲方从乙方购进产品在第4.2条款约定的信用额度以内
的部分,按约定帐期结算;应付货款和本期订单累计金额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甲方以 (货到付款、款到发货任选一种)方式结算。如未作选择,即按货到付款方式结算。
4.4 铺货结算:
4.4.1 甲方根据第4.2条款约定的结算周期,按已销售出的产品数量与乙
方进行货款结算。甲方未销售出的产品可无条件退货。在铺货期间,未销售产品的所有权归乙方,但甲方承担善良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4.4.2 本合同项下铺货由双方按照约定的供货价格结算货款。
4.4.3 在第4.2条款约定的铺底额度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补货。
甲方超过铺底额度提货时,应按 / (货到付款、款到发货任选一种)方式与乙方结算。如未作选择,即按货到付款方式结算。
4.5 结算票据:甲方根据第4.2条款约定结算时可用不超过 / 天
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甲方不承担贴现息等额外费用。
4.6 结算发票:
4.6.1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必
须事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甲方入库单的产品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暂缓结算货款。
4.6.2
乙方向甲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办理:
(1)甲方向乙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付款,乙方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不在价格中直接低开,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开具发票。
(2)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先向甲方支付商业
折扣,然后甲方向乙方办理折扣折让证明,并向乙方全额支付
应付货款。
无论本合同如何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整商业折扣的开票方式,乙方应予配合,否则甲方有权暂缓结算货款。
4.7 结算时间:双方结算日定于每月(或每季)的 / ,
其余时间双方不进行结算,仅进行对账和提供票据。法定节假日双方不进行结算,账期和铺货结算周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时间顺延至下一结算日。如甲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付款,双方应另行商定付款期限。
4.8 可扣除的结算金额:
4.8.1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商业折扣、价保补差、费用、奖励、补偿
等,如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则甲方可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4.8.2
双方如在对帐过程中产生争议,甲方按应付货款减争议部
分金额的两倍与乙方先行结算,争议部分金额由双方在10日内进一步对账和磋商解决。在此期间内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赔偿由于停止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9 退货结算:因产品质量问题、滞销问题等发生的退货,经双方协商
同意后,甲方将货物退还乙方,并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退货货款,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退货证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退货后 / 日内甲方未从乙方订购任何产品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退还甲方相应货款。
5. 售后服务
5.1 售后服务承诺:乙方承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向
甲方及最终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仍严格执行关于产品售后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5.2 售后与结算:乙方应在每次货款结算前妥善解决甲方提出的对应该
笔货款的产品售后问题,如相关售后问题尚未解决,甲方有权暂缓办理结算手续。
5.3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乙方针对其产品向甲方提供的一定数量
的金钱,作为乙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保证。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协商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尽管有前述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质量保证金(i)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 万元(“最低质量保证金”);且(ii)最晚应于本合同生
效日后 / 日内向甲方缴纳。
乙方产品如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未因售后服务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发生任何费用和损失,此质量保证金全额(不含利息)返还乙方。如乙方产品出现任何售后或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解决售后问题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若有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解决售后问题相关的证明文件。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解决售后问题扣除一定质量保证金导致质量保证金余额低于人民币 / 万元,则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一次性补足与最低质量保证金的差额。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丧失效力,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同样适用于双方签署的任何或全部续展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
5.4 残次品的处理: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乙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
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负责更换。乙方逾期10日不予更换的,视为乙方已同意甲方按照该残次产品供货价总额的2倍扣减应付货款。乙方逾期20日不予更换的,除按照该残次产品供货价总额的2倍扣减应付货款外,乙方并同意甲方自行降价处理或销毁该残次产品。甲方对产品作降价处理的将实际处理所得款项支付给乙方。
5.5 滞销机的处理:
5.5.1 本合同滞销机指乙方产品入库后甲方 60 日未销售完毕或入库
后甲方 45 日销售量未达到入库量50%的产品。甲方在销售乙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机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与甲方磋商采取下列方式妥善解决,否则甲方有权自行降价销售,并按实际售出价扣除一定利润后与乙方结算:
(1)促销:乙方给予甲方一定市场费用、促销礼品等,甲方在滞销
区域进行主力推动;
(2)降价:乙方同意甲方降价销售,并将降价差额补偿给甲方;或 (3)换货: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更换同等价位的非滞销产品;或 (4)买断:双方协商将滞销产品以甲方可接受的价格一次性买断;
或
(5)退货:甲方将库存产品退回乙方。
无论采取了何种措施,乙方产品自甲方入库后 60 日仍未销售完毕
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退货。
5.5.2 乙方每月至少两次派相关人员了解并解决甲方滞销产品的问题。 5.6 售后费用:解决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售后问题、残次品和滞销机问
题而发生的退换货和物流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特价机和包销机与其他产品享有同等的售后服
务。
6.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约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经对方(“守约方”)
以书面形式催告后逾期30日仍不改正或虽采取改正措施但仍无法恢复或无法令守约方满意的,则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守约方的损失额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6.2 甲方的违约责任:在乙方满足本合同约定结算条件的前提下,甲方
应及时支付应付货款,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3 乙方的违约责任:
6.3.1 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每日应按未交货部分货款的万分之 1 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交货时间以订单约定为准。
6.3.2 乙方向甲方提供“水货”、“假货”等非正品手机或配件,并因此造
成最终消费者投诉或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按非正品手机或配件供货价格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3.3乙方违反甲方最优惠待遇的,应按供货价差总额的 1 倍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6.3.4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及补偿
甲方损失的金额,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违约行为后10日内足额支付(本合同对付款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7. 免责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予以相应免责。不可抗力系指相关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合理控制,并且在采取合理审慎措施后仍无法完全或部分避免从而直接或间接阻止本合同项下任何重大义务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洪水、风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的任何延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构成受影响方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双方仍有义务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以履行本合同。 8. 廉正事宜
8.1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索要贿赂和赠品,贿赂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钱、物、优惠券、餐饮、活动、旅游及其他利益等。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索要贿赂的,有权向甲方主管经理投诉,一经查实,甲方负责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以保证乙方正常业务的进行。
8.2 甲方工作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与乙方发生的任何经济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借款、借货),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贿赂和赠品,贿赂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钱、物、优惠券、餐饮、活动、旅游及其他利益等。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及产品生产厂商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提供贿赂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__壹拾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违约行为后10日内足额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如若情节严重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
9. 合同期限与终止
9.1 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于文首所述的签署
日生效,有效期1年。本合同的续展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续展期),否则甲方可暂停对乙方的结算。双方在续展期内的合作,仍遵循本合同的约定。
9.2 合同终止:
9.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负面影
响的;
(2)一方出现重大负面新闻导致可能对其造成经营风险的;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方的;
(4)一方丧失履行合约能力的;
(5)一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的;
(6)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催告30日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虽采取
补救措施但仍无法恢复或无法令对方满意的。
9.2.2 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合同的,乙方的售后服务义务不应被免
除。除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因其产品
质量问题给甲方、最终消费者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2.3 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合同的,应于停止合作后10日内进行
对账和结算。如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大于甲方对乙方的应收款,则甲方对应收应付进行抵消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小于甲方对乙方的应收款,则乙方于对账后3日内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双方应依法出具有关的税务发票和证明文件。对于甲方尚未销售的乙方产品,乙方同意按供货价办理退货。乙方未及时办理退货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应付货款不足抵扣的,乙方同意以现款方式赔偿甲方。
9.2.4 如乙方未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进行对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
方财务账目记录的应收应付金额和明细
甲方: 乙方: 盖章(公章): 盖章(公章): 法人: 法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地址: 地址: 附:附件一
订 购 合 同
甲方(需方) 单位名 编号:
乙方(供方) 单位名 称 需方地 称 供方地 址 址 联 系 联 系 人 电 人 电 话 传 话 传 真 手 真 手 机 E-mail 产品 机 E-mail 型号 数量 颜色 单价元(含税) 合计元 抵扣款(含税) 元 应付总额元 抵扣款 销售奖励 元,价保 元,预付款 元,其他 明 细 元 备注: 1、 本合同以传真方式签章,与原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约定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址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3、 甲方指定的送货地址为: 4、 甲方支付货款的方式:□ 天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电汇,□现金,□信用额度,□铺货。 5、 其他: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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