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
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以维持权利的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单位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单位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
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要按照《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公开前发明创造内容的保密工作。专利申请公开前,未经发明创造单位许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公开记载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技术秘密。公开的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等。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将其纳入企业经营发展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单位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本单位专利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档案的管理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权、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作价投资及专利权质押;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信息分析与应用、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等; (八)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边境保护等; (九)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条 为防止专利资产流失,本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以专利资产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或者许可实施的;
(五)引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的;
(六)其他涉及国有专利资产需要评估的。
第十一条 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三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要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在申报科技项目、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抓好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十四条 对本单位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专利信息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
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销售、公开发表相关文章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专(兼)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专利申请表》报单位主管技术领导审批; (四)单位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申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的原创性发明,能给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单位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联络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组织本单位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五章 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末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相应中介机构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要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
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省级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九条 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日期 联系方式 □普通级 □重要级 □重大级 主要技术特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有益效果 申 请 专 利 的 主 要 内 容 部门 初审 意见 部门 领导 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 年 月 日 是否加快:□加快 □不加快 检索 审查 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领导 意见 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 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
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25厘米。
三、商标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本单位商标的信誉和价值,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以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商标的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商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异议、变更、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三)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四)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单位商标侵权纠纷;
(五)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
(六)负责本单位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七)向本单位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宣传与培训; (八)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九)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在新产品开发的同时,即应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等事项,并提前向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提出名称:产品设计人(项目组负责人)向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商标查询: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三)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
(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单位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四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单位员工有义务配合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五条 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单
位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等。
第七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在发生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将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八条 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商标承印单位的资质和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二章 商标的许可和受让使用
第九条 对拟使用本单位注册商标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报告、有关的统计资料、必要的财务资料等信息。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企业,报单位分管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与其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第十一条 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合同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
第十二条 单位每次授予被许可方一年的使用许可权。拟申请延用商标的企业,应在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向本单位提交新一轮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确认该企业在过去的一年里无任何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后,方予以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对于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其授予的使用许可期限。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有: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商标的标识和防伪标识; (二)是否使用在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三)是否擅自改动商标的文字、图形;
(四)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五)是否按合同缴纳商标使用费;
(六)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和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签署受让合同。
第三章 商标的宣传与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商标整体形象的策划和宣传,负责制订和推行VI(视觉识别系统)标准,并保证一定规模的品牌宣传投入。
第十六条 单位在商品包装物上标明商标及其标记,负责对上市产品的品牌宣传,并保证每年有必要的广告等宣传投入。
第十八条 单位通过生产优质的产品和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第十九条 本单位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并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单位员工负有对商标档案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市场管理部(或销售部、或法务部、或维权部等)负责处理市场出现的商标侵权事宜,对无法解决的应及时移交本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必要时设立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领导小组,下设“打假办公室”,全权负责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科技发展,促进技术进步,使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等等。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单位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心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八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单位书面授权,本单位其它盖章一律无效。
第九条 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单位;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十七)其他应该明确的条款。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人工费;
(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四)设备折旧费; (五)公共条件费;
(六)管理费; (七)技术使用费; (八)税费; (九)其他。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五章 技术入股
第十五条 凡我单位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单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单位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单位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单位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实施,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职务发明知识产权。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
第四条 单位职工获得的知识产权及实施效益情况将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单位因职务发明取得知识产权后,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单位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后,应当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金200元。
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权后,应根据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次性奖金500元。
第七条 单位实施职务发明,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知识产权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提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知识产权,可提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八条 单位将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九条 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条 单位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各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推荐评奖知识产权的《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专家根据《 “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知识产权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如一件知识产权有多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其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十二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获得奖励:
1.为知识产权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和其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维护本单位权益,挽回单位因侵权或知识产权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3.在引进、实施转化知识产权过程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4.为创造、实施转化知识产权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1月1日前将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单位产权管理部门,参与“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的评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获奖限额为1—2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发明创造奖和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奖金由本单位统一支付,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失效知识产权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知识产权权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发明创造奖评分表
评奖知识产权名称: 评审专家签名:
年增利税、节约成本总额200万元以上,或提高劳动生产率3倍以上,或极大的提高产品质量 年增利税、节约成本总额100—200万元,或提高劳动生产率2倍以上,经济明显提高产品质量 效益 年增利税、节约成本总额50—100万元,或提高、劳动生产率1倍以上,或较大提高产品质量 年增利税、节约成本总额50万元以下,或提高劳动生产率50%倍以上,或提高产品质量 实 用 性 市场市场前景较广阔,产品具有竞争力 前景 应用范围较窄,但有一定前景 市场前景模糊,可能有一定市场 极大的改善劳动条件,环保、节能效果显著 其他较大的改善劳动条件,环保、节能效果明显 效益 能改善劳动条件,具有一定环保、节能效果 对改善劳动条件或环保、节能效果不大 基础性发明创造,开创了全新的产品或工艺、方法 开创性 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但改进和提高部分明显 一般改造,小的革新 前景广阔、市场容量大 构思巧妙,新颖独特,或跨技术领域构思新颖,普通技术人 创 造 性 开发难度 构思 员不易得到 公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借鉴,构思容易形成 技术实现难度大技术复杂,实现难度较大 技术工艺 技术不复杂,有一定难度 技术不复杂、难度一般 规模或 规模和工作量大 工作量 规模和工作量较大 规模和工作量一般 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技术水平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一般水平 知识基础性知识产权,保护覆盖范围宽 产权保护改进型知识产权,但保护范围较宽 范围 改进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窄 对市 场的 贡献 同行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前未见行业其他厂家使用本技术 业情况 同类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前行业其他厂家已经使用本技术 当前没有可替代本技术 技术能垄断市场有可替代技术但很少,或技术有所差异 情况 能垄断部分市场同类技术多,不能形成市场垄断 七、“发明创造奖”申请表
知识产权名称: 专利号(其它号) 申报单位 联系方式 实施状况 技术 状况 何时实施 申请日 发明设计人 本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内容、与本发明前技术相比主要优点,发明创造高度的评价,技术研发的点,技术何时何地获得其他奖励 科研开发投资 有关指标 产值 新增销售额 新增利润 经济效益情况 节约成本 新增利润和节约成本单台产品节约时间 万元 累 计 小时 提高劳动生产率(%) 年 均 经济效益情况的说明:(知识产权应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经济效益的计算方式和依据,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情况) 市场前景预测 社会效益情况 领导意见 (根据当前实施状况,结合技术和产品的发展趋势,对未来市场容量作出估计和推测,本知识产权对开发市场作用进行说明。) (对促进科学进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消除污染、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详细说明,如能采取定量的方法说明的需有具体数字。)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知识产权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填写。
二、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合理计算,并给出计算方法。一经发现虚报即取消资格。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核实审查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八、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
1.本方法量化计算的对象是本单位科研或技术人员;
2.本单位人员参加外单位科研或技术工作所取得的工作业绩,在该工作是以本单位名义进合作的情况下,才可按本人在工作业绩中的实际排名进行计算。
学术成果署名或知识产权发明人排名系数(m)
署名的总人数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五人 六人 七人 八人 九人 项目组成员排名次序 第一 1/1 2/3 3/6 5/11 7/18 10/26 12/36 14/47 17/59 第二 1/3 2/6 3/11 5/18 6/26 8/36 9/47 10/59 第三 1/6 2/11 3/18 4/26 6/36 7/47 8/59 第四 1/11 2/18 3/26 4/36 6/47 7/59 第五 1/18 2/26 3/36 5/47 6/59 第六 1/26 2/36 3/47 5/59 第七 1/36 2/47 3/59 第八 1/47 2/59 第九 1/59
论文权重系数(K1)
权重系数 权威 3.0 国际刊物 一般 2.0 国内刊物 核心或统计源 1.2 一般 0.6 说明 发表于NATURE、SCIENCE上的论文追加80分 被SCI收录的论文追加25分 被EI收录的论文追加18分 被ISTP收录的论文追加12分
知识产权权重系数(K2)
申请国外知识产权 申请(登记)国内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 2 实用新型专利 1 权重系数 4 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后的分数追加原则
获得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计算机软件登记 20分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0分 追加分数
获奖成果(包括教材、教学、科研成果)权重系数(K3)
权重系数 国家级 一等、二等、三等 5 4 3 省部级 一等、二等、三等 3 2 1 厅局级 一等、二等、三等 1 0.8 0.5
鉴定成果权重系数(K4)
权重系数 国家级 4 省部级 2 厅局级 1
专著与译著权重系数(K5)
权重系数 主编(不包括编写) 2.0 编写 1.0 译著 0.6
(以上系数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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