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 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 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 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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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 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对有合理 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 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 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 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 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五)政府投资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 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 行监督管理。 (六)审计、水务、交通、园林、交警、消防、林业、海洋、安 监、国资、监察、督查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 批和监督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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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
面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其它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 策的主要依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资金来源、资金落实到位 情况,从项目实施库中提取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使用 单位直接拟定项目建设资金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投 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 批。 对于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急需建设项目(特事特办项目)可简化审批 程序。
第九条 项目前期代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国家 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和改革 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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