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鉴于:
因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在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阶段提供( 法律帮助 辩护 ) 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 在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阶段提供( 法律帮助 辩护 ) 。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阶段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六)乙方应以真诚、热情、专业的工作态度服务甲方。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乙方应当及时改正服务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否则,甲方可以二十四小时向乙方客户服务部进行投诉。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律师继续为其完成服务。 第四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辩护费及办案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双方约定:
(二)经协商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大写 )和办案费¥ 元(大写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完毕。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相关人员的有关咨询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接受委托后至本案终结止的全部费用,不论最终实际发生何种程序,均应全额交纳。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托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辩护费和办案费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辩护费或办案费的,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辩护费、办案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 终结)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二)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一)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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