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T.CW.08.01—2009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第三版
受控 非受控 编号 ●
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2009-07-30发布 2009-07-30实施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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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证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客观证据,对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及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产品,材料、半成品、成品、外购件及外包(外协)件的监视测量的控制,及其监视测量设备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分厂
a.负责对过程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周期检定的送检; b.负责编制产品检验规范。负责产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的实施; c.负责对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工艺规定进行监视和测量,以及质量控制记录的表样制订和实施;
d.负责产品的外购件、外包(外协)件、自制件及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e.压力容器分厂无损探伤室负责产品的材料及零部件、受压及承压焊缝的无损检测。 3.2质量检查部
a.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维护保养及周期检定的送检工作; b.负责产品理化性能的监视和测量;
c.焊接试验室负责产品焊接工艺评定的监视和测量; e.负责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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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和按规定核发产品合格证; g.负责检验印章的管理;
h.负责产品质量的考核及产品检验记录的确认; ※ i.负责编制产品检验规范。
3.3过程监视和测量的各种方法及执行部门见表: 序号 1 2 3 4 5 方法 过程程序执行情况检查 专项质量计划 工艺/工艺纪律检查 内部质量审核 数据分析 控制图的应用 执行部门 各归口单位/体系各有关单位 总师办/分厂技术部门 分厂技术部门 总师办 体系各有关单位 相关分厂 4.工作程序
4.1从事监视和测量的计量检定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经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并取得技术资格证,方能从事与其项目一致的测量工作。
4.2从事产品其它项目检验人员,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和资格鉴定,取得上岗证,并在质量检查部备案,领取检验印章,方可进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4.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4.3.1质量检查部计量室,应建立和保持公司的监视测量设备台账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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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的检定记录。
4.3.2各生产分厂应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发放和送检工作,并保持记录。 4.4计量器具检定 4.4.1入库检定
a.凡外购计量器具,采购部门应及时送计量室检定,凭检定证书或测 试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并保持相关记录。
b.各生产分厂的自制检具,依据技术文件进行检定,凭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并保持相关记录。 4.4.2周期检定
a.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及计量保证装置周检计划由计量室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编写,计量室主任审核,质量检查部负责人批准;
b.计量器具、计量标准装置、检验、试验设备的周检检定按已批准的周检计划执行。 4.4.3修理后检定
经修理的检验、试验、测量设备/器具,须重新检定其准确度和精确度。 4.4.4使用前检定
新购进的监视和测量及封存、库存设备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定,并纳入周检计划。
4.4.5生产和检验共用的工艺装备或调试设备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验证,并按规定的周期复检。并保持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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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在周检有效期内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在使用时发生偏离校准 状态时,责任单位应对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已放行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满足要求,并将失准的 检验、测量、试验设备重新申请检定或校准。 4.4.7校准和检定(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保持。 4.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标识及管理
4.5.1计量器具经检定后,按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彩色标志标识其状态。彩色标志使用范围及说明如下表:
名称 计量 标准 封存 禁用 停用 合格证 降级 报废 紫 颜色 形状 使用说明 紫红 长方 用于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及辅助配套设施,标明其在有效合格期内 长方 用于暂时不用的器具、设备 深红 长方 用于已淘汰不再使用作报废处理的器具、设备 蓝 绿 红 长方 用于暂时无法修复待处理的器具、设备 长方 用于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设备 长方 用于经检定确认降级的计量器具 深红 长方 用于经检定确认报废的计量器具 4.6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4.6.1管理者代表组织各部门识别和控制质量管理体系需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实现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其它辅助过程,特别是生产和服务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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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过程,并采用内审、专项质量计划实施情况抽查和过程策划和工艺纪 律检查等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4.6.2生产分厂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本部门识别和控制本部门质量体系需 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实现过程,使用方法同4.6.1条一致或高于其要求。 4.7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4.7.1编制产品检验规范/大纲依据
a.产品图样、产品质量特性分级、试车规范,产品验收技术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
b.产品制造工艺文件;
c.产品质量计划(要求或适用); d.合同/协议相关要求; e.产品合格放行条件。 4.7.2产品检验规范的编制范围:
a.首次开发设计的新产品; b.出口产品; c.军工产品; d.API会标产品; e.燃油锅炉。
4.7.3产品检验规范的主要内容:
a.产品质量特性分级中涉及的零部件、整机检验控制项目;
b.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检验对象,部位和质量特性值,检验方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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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
c.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备; d.合同/协议中的质量要求;
e.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范规定的要求。 4.7.4产品检验大纲的编制和审批
产品检验规范的编制由分厂质量管理人员编制,负责人批准。军工产品检验规范的编制由质量检查部检验管理人员编制,负责人批准。
当合同/协议有要求时,可向顾客、第三方或其代表提供。 4.7.5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的确认
a.公司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所涉及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整机,为可追溯性产品,包括专用汽车二类底盘;
b.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由承制分厂技术质量部门按本程序4.7.1条款要求编制;
c.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的更改批准、发放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d.批准生效的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应及时向产品检查员传递,并向质量检查部备案一份。 4.7.6产品进货检验
4.7.6.1原材料及外购件的检验
a.承制分厂检验员依据产品“采购规范/计划”、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验记录所列项目和内容,对采购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进行符合性、 Q/LT.CW.08.01—2009 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并做好记录;
b.用于产品主要承载件的原材料,供方应提供产品质量文件,包括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
c.公司规定有追溯性要求的材料不允许紧急放行。 4.7.6.2外包(外协)件的检验
承制分厂检查员,依据技术协议/合同及产品图样、工艺或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符合性、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并做好记录。 4.7.7下料检验
a.检查员按产品图样、工艺要求,核查实物材质、数量、下料尺寸的符合性、一致性后,在工作票上签章确认;
b.有追溯要求的大额产品材料,还需核查材检号一致性,并填写追溯 标识。
4.7.8机械加工件检验
a.机械加工件在第一件加工工序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后,检查员须在工作票注明“首件合格”标识字样,并有可追溯的产品编号标识;
b.检查员进行现场巡回检查,了解操作工按标准的操作情况,指导操作工按图样、工艺、标准加工产品,并做好现场检查工作日志;
c.对已完工的零件及时做好检验/试验状态标识; d.本公司规定对有追溯要求的零部件不允许例外转序。 4.7.9停止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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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键产品特定质量计划要求,检查员对停止点作业工序过程检验/ 监督,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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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合同/技术协议有要求,顾客/第三方检验时,承制分厂技术质量部门应及时通知其代表到现场监检确认,并做好记录。 4.7.10理化检验和无损检测
当产品有要求时,检查员及时填写委托单(有追溯要求的应注明标识),交理化室/探伤室进行检验,并出具有关报告。 4.7.11关键/特殊工序检验
a.公司规定热处理、焊接、锻造、铸造、油漆工序为关键/特殊工序; b.检验员对关键/特殊工序制造零部件按“制造工艺卡”要求,对其全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做好记录。 4.7.12产品的最终检验
最终产品的检验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技术文件规定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各项检验结果均已满足要求;
b.相关技术、质量问题已经评审处置,手续完善; c.有完整齐全的各类记录;
d.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施均符合要求。
4.7.12.1质量检查部和生产分厂检查员按产品质量计划/检验大纲、试车规范、产品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对最终产品质量特性 予产品要求(包括顾客要求、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符合性、一致性检查。
4.7.12.2最终产品经监视和测量后符合要求,在有关数据文件齐备后,方可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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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产品包装检验
a.检验员根据产品包装图样、工艺文件、装箱单及相关标准,对产品包 装进行检验;
b.经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室,检验员在装箱单签章确认。
4.7.14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7.15监视和测量记录
a.监视和测量记录的管理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b.监视和测量记录的内容包括:原材料及外购件检验/验证记录、外包(外协)件检验/验证记录、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理化、计量、无损探伤等检验/试验报告;
c.记录应标明经授权负责放行产品的检验员签章标识。 4.7.16产品标牌及合格证发放:
a.承制分厂产品检验员在产品检验/试验合格后,按产品标识规定在产品标识标牌(铭牌)/标签规定位置打印出厂编号、日期,使用专用标记的产品,还需按有关规定打印专用标记;
b.最终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相应的质量记录齐全,由分厂技术部门和质量检查部确认,报请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签发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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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军工产品最终检验/试验合格,还需经军代表确认,在相关记录齐全后,方可签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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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种设备锅炉最终检验/试验,还需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监检确认后,方可签发合格证;
e.当合同/技术协议有要求时,产品的合格放行还需得到顾客同意; f.产品合格证的发放执行《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4.7.17产品质量记录的保管标识等按《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的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Q/LT.CW.04.02-2009《文件控制程序》 Q/LT.CW.04.03-2009《记录控制程序》
Q/LT.CW.08.03-2009《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Q/LT.CW.08.05-2009《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Q/LT.CW.08.06-2009《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6.记录
外购件进厂检查记录 外包(外协)件进厂检查记录
原材料进厂检查记录 产品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
零、部件质量特性分级检查记录 试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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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探伤报告 理化试验报告
计量检测、检定报告记录 检验员印章发放记录 合格证发放记录
提出单位:总师办 起草单位:质检部 修改单位:总师办 起 草 人:金胜钰 修 改 人:彭 河 审 核 人:金胜钰 批 准:王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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