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市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二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
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四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和任期内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教育局局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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