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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LED 灯泡灯具的 能效标签法规 874-2012 中文翻译

2020-02-11 来源:年旅网
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0/30/EU号指令 关于电灯关于电灯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电灯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指令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指令 欧洲委员会: 考虑到欧盟条约的运作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第2010/30/EU号指令, 该指令规定耗能产品应通过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来明示其能源及其他资源的消耗状况。特别是针对第10条的要求。 鉴于: (1)第2010/30/EU号指令授权该委员会制定出能够体现耗能产品明显的节能潜力、具有等效的功能,但能效水平差别明显的能效标签。 (2)关于一般照明用灯泡能效标签的条款是采用了欧洲理事会第98/11/EC号指令的规定。 (3)电灯的耗电量在家庭的用电总量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在已经取得的节能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电灯的能耗水平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 (4)为了激励制造商在加贴能效标签的过程中,采取更加主动的措施以进一步提高电灯的能效水平、加快向节能技术市场化转变的进程,将以本条例中的新条款代替第98/11/EC号指令的要求。 (5)灯具往往是由公司售卖给最终用户。本条例在不增加灯具制造商和零售商的行政负担及对提供给消费者的灯具能效信息不存在灯具之间的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确保消费者能清楚地了解到有关节能灯及灯具能效的信息。 (6)标签上所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具有可靠性、准确性及可重现性的测量程序获得。该程序采用了公认为目前最流行的测量方法,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采用第98/34/EC号指令中附录一列出的已经过欧洲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协 调标准。1998年6月22日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颁布的该指令的附录一是一个关于技术标准和实施规则的信息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法规要求的程序。 (7)本条例对电灯和照明设备标签的设计图案和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 (8)此外,本条例对电灯和照明设备的技术资料及电灯的微缩胶片的要求作出规定。 (9)此外,本条例也对提供家用制冷器具的任一形式的远程销售、广告和技术性推广资料的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0)考虑到技术进步的因素,应对该条例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宜性审查。 (11)为了促使从第98/11/EC号指令过渡到本条例,按照本条例要求加贴的一般照明用灯泡能效标签仍然认为其符合第98/11/EC号指令的要求。 (12)第98/11/EC号指令应被替代。 欧盟委员会已采纳下述条例: 第一条 第一条 主旨和范围 1. 本条例适用于白炽灯、荧光灯、高压气体放电灯和LED灯。 本条例还适用于与这些照明设备使用相关的其它产品。 2. 本条例不适用于: (1)那些光通量低于30流明的灯具; (2)那些主要为销售电池而使用到的灯具; (3)那些基本没在市场销售,可见光波长范围在380到780纳米的产品; (4)那些最终用户不需替换的固定的灯具。但是这些固定式灯具不排除在这个范围内,而且如果这些灯具标价出售、出租、分期付款销售或作为零件独立展示销售的则适用本条例。 (5)那些作为产品一部份,不用作照明用途的灯具。但如果这些灯具标价出售、出租、分期付款销售或作为零件独立展示则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定义 除了第2010/30/EU号指令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条例外,下列定义也适用: 1. “光源”是指一个表面或物体发出的由能量转换产生的可见光辐射。术语“可见光”指波长在380到780纳米之间的。 2. “灯具”是指由一束或多束性能可独立评估的光源组成的装置;它由用于起动、电源供应器或稳定这些器件运行的及用于分布、过滤或改造光辐射的必需的附加部件的整合体组成,而且该整合体不能拆卸,拆卸后就永久损坏的灯具。 3. “灯头”是指用以利用灯座或灯连接件与电源连接的灯部件,也是用于在灯座上安装灯具的部件。 4. “灯座”或“插座”是指通常由灯头插入其中用以支撑灯具的装置,在此情况下也是连接灯具与电源的工具。 5. “定向灯”是指80%以上的光输出集中在立体角为π球面度( sr)内(相当于锥形角为120°)的灯。 6. “非定向灯”是指不是定向灯的灯具。 7. “白炽灯” 指的是一种通过线性导体后加热产生光的灯。该灯可以包含或不包含影响加热过程的气体。 8. “白炽热灯”是指灯丝在真空或惰性气体环境下工作的白炽灯。 9. “(钨丝)卤素灯”是指由钨丝制成的灯丝在卤素或卤素化合物气体环境下工作的白炽灯;卤素灯配带或不配带集成电源。 10.“放电灯”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依靠电子放射通过气体、金属汽化物或多种气体和金属汽化物的混合物而产生光的灯。 11.“荧光灯” 是指利用低压汞汽化物放电产生的紫外线辐射激发灯管内壁的荧光粉而发射出光源的放电灯。荧光灯配带或不配带集成镇流器。 12.“不带集成镇流器荧光灯”是指不带集成镇流器的双端或单端的荧光灯。 13.“高压气体放电灯”是指在管壁温度作用下产生稳定的电弧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特的电子放电灯。 14.“发光二极管(LED)”是指由一组包括二极体固体器件组成的,通过电流的刺激发出光辐射的光源。、 15.“LED封装”是指一个或多个LED灯的组装,可能带有一个光学元件和热导体,机械电子接口。 16.“发光二极体模组”是指没有灯头及一个或多个在印刷电路板上的LED封装的组合的装配,这装配可有电子,光学,力学性能和热部件及控制器。 17.“LED灯”是指一个或多个LED模组合并的灯具,并配备有灯头。 18.“电灯控制器”是指在供电设备和一个或多个电灯之间的装置,提供与灯具操作相关的功能要求,如电源电压的转换,限制电灯电流至要求值,提供电压启动和预热电流,防止冷启动,校正功率因素,降低无线电干扰。该装置可以用来连接到其它电灯控制器来完成这些功能。它不包括控制装置。 19.“控制装置”是指电子或机械装置通过功率转换外的其它手段来监控灯光通量,如切相调光器,定时开关,感应器,光线感应器,日光调节。 20.“外部灯控制装置”是指安装在灯具外围或远离无永久破坏灯具的外围的非集成灯控制装置。 21.“镇流器”是指在供应和一个或多个借助电感、电流量及其结合体的放电灯之间插入的灯控制装置,主要用于限制灯具电流至要求值。 22.“卤素灯控制装置”是指为卤素灯转换电源电压至超低电压的灯具控制器。 23.“紧凑型荧光灯”是荧光灯的一种,包括所有启动和稳定运行所必需的组件。 24.“照明设备”指分布、过滤和转换从一个或多个灯具中透射出的光线的装置,装置包括所有友撑,固定和保护灯具的必需部分,并根据需要,与电路辅助一起将他们与电源设备连接的方法。 25.“销售终端”指用于产品展示或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场所。 26.“终端用户”指购买或准备购买灯具或照明设备的自然人。灯具不用于商贸、手工制作或专业教学。 27.“最终所有者”指个人或经济实体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使用阶段的拥者,或任何代表这样的个人或经济实体的任何人或经济实体。 第三条 第三条 供应商的责任 1. 灯具作为独立产品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应确保做到: (1)提供如附件二所列的产品微缩胶片; (2)应成员国管理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供如附件三所列的技术资料; (3)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有涉及能源或价格信息的,则应包含有该型号灯具相关的能效等级信息; (4)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其技术参数应包含该型号灯具的能效等级; (5)如果灯具是用于销售点销售的,其标签格式和内容应与附件一第一条所列一致并应粘贴或印刷或附加在产品的独立外包装上,且包装的外标签上应标示出灯的额定功率。 2.照明设备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供应商应确保做到: (1)应成员国管理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供附件三所列的技术资料; (2)根据附件一第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在标签中标明: A.在任何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涉及有某一特定型号产品的能源或价格相关信息的; B.涉及某一特定型号灯具的任何技术推广资料; 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其它形式提供信息,如完整文本; (3)销售点销售的照明设备,供应商应给经销商免费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的内容和形式与附件一所列一致的标签。如果供应商选择的交货系统中标签的提供仅应经销商要求,则供应商应按要求迅速交付标签; (4)如果投放市场的照明设备的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中被消费者更换的灯具的包装,原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的包装中,或者包含在原包装的信息和本条例要求的及依据第2009/125/EC号指令关于灯具设计要求的条例以其它的形式存在于包装里或外的。 依照本条例提供产品信息的供应商作为销售商依照第2009/125/EC号指令 遵照欧委会法规灯具设计要求中关于产品信息要求的相关规定应履行相应的职 责。 第四条 第四条 经销商的职责 1. 灯具经销商应确保做到: (1)在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灯具的场所,若最终用户无法看到产品的实物展示,应提供市场推广使用的、由供应商按照附件四的规定编制的信息资料; (2)任一型号灯具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包含了能源或价格信息,则应包含该型号产品的能效等级信息; (3)涉及任一型号灯具的特定技术参数的技术推广资料中,应包含该产品的能效等级信息。 2. 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照明设备经销商应确保做到: (1)下列情形中提供按照附件一第二条规定制作的标签信息: A. 在任何某一特定型号照明设备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书中包含有能源或价格相关信息的; B. 在任何某一特定型号照明设备中包含特定技术参数的技术推广资料中; 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其它形式提供信息,如完整文本; (2)销售点销售的每个产品应随附根据附件一第二条编制的标签并且根据下列情形之一或全部来展示给消费者; A. 在展示的照明设备的附近,以便不用看标签上的商标名和型号也能明显可见并确认是对应产品的标签; B. 在销售点展示的照明设备应在明显位置附上直接可见的价格和技术信息; (3)如果投放市场的照明设备的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中被消费者更换的灯 具的包装,原包装包括在照明设备的包装中,或者包含在原包装的信息和本条例要求的及依据第2009/125/EC号指令关于灯具设计要求的条例以其它的形式存在于包装里或外的。 第五条 第五条 测试方法 根据第三和第四条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具有可靠性、准确性及可重复性的测试程序获得。该程序采用附件六规定的目前最先进的测试方法。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场监督审核程序 各成员国在针对产品的能效等级和能耗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应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 第七条 修订 欧盟委员会应依据技术进步,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审核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审核的重点应关注偏离附件五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第八条 废除 第98/11/EC号指令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委员会第98/11/EC号指令的参考资料作为本条例参考资料。第8/11/EC号指令附件四所列参考资料作为本条例附件六中所列参考资料。 第九条 第九条 过渡性条款 1.2014年3月1日前,第三条第(2)款和第四条第(2)款的要求不适用于照明设备; 2. 2014年3月1日前,第三条第(2)款第(c-d)项和第四条第一款第(a-c)项的要求不适用于广告的印刷和技术推广资料的出版; 3. 第98/11/EC号指令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及的灯具于2013年9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应符合该指令规定要求; 4. 2013年9月1日前,第98/11/EC号指令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及的灯具符合本条例生产的,已投放市场销售或准备进入市场销售、出租或分期付款销售的都被认为是符合第98/11/EC号指令的要求。 第十条 第十条 生效和申请 1.自刊登本条例的欧盟官方刊物出版后第20日起,本条例生效。 2.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但第九条所列情形除外。 在欧盟区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本条例的所有要求即日起产生约束力。 订于布鲁塞尔 该委员会主席 附件一 附件一 标签 1.灯具标签 (1)不印在包装上的标签应按下列说明制作: I II III IV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2)标签应包含下列信息: A.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 供应商型号标识,意义代码,通常是字母数字代码,并能有效与同一供应商的其他产品进行区分; C. 能效等级必须符合附件六的规定;箭头指向与其对应的能效等级位置要在同一水平高度上; D. 以每千小时的kWh表示产品的耗电量,依照附件七的要求,将数值计算到最接近计数值的整数; (3)如果标签印在包装上,也包括印制在包装上任何其它地方、内容如第二点第A款,第B款和第D款所规定的情况,则该信息可从标签上略去。那么标签应从下列说明中选择制作: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黑白标签仅用于当包装上所有的文字和图象资料都是同一颜色的情况下。 (4)标签的设计应如下所示: 其中: A. 上图及在第(d)点提到的标签的尺寸规格为36毫米宽,80毫米高。如果标签印制的格式不同,也必须与上述规格成比例。 第二点指定的标签版式必须至少有36毫米宽和80毫米高,且第三点指定的版式必须分别达到36毫米宽和73毫米高及至少36毫米宽和67毫米高。如果产品的包装无法满足标签尺寸及边框的要求,或者标签将覆盖产品包装面积最大的一面的50%,那么可以缩减标签和边框。然而,任何情况下,标签的缩减都不宜小于标准尺寸的40%(按长度计)。如果包装太小不能粘贴缩减的标签,那么标签必须附在灯具或包装中。 B.标签的背景色应是白色的。如果要使用黑白色标签,则印刷品和背景色不能导致标签的可见性降低。 C.用于标签印刷的颜色应是四分色(青,品红,黄,黑)并采用比例为:00-70-X-00;0%的青,70%的品红,100%的黄,0%的黑。 D.标签应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编号指的是上图中的;颜色规格仅适用于标签所用颜色): ① 边框线:2pt----颜色:青,100%-圆角:1毫米 ② 欧盟标志----颜色:X-80-00-00及00—00-X-00 ③ 能效标志:颜色:X-00-00-00. 图型描述:欧盟标志和能效标志 (组合):宽:30毫米,高:9毫米。 ④ 子边框线:1pt----颜色:青100%----长:30毫米 ⑤ A++-E 标度 ----箭头:高:5毫米,间隙:0.8毫米----颜色: 最高等级:X-00-X-00, 第二等级:70-00-X-00, 第三等级:30-00-X-00, 第四等级:00-00-X-00, 第五等级:00-30-X-00, 第六等级:00-70-X-00, 最低等级:00-X-X-00. ----字体:宋体加粗,15pt,大写字母,白色;“+”符号:宋体加粗,15pt,上标,白色,单行对齐。 ⑥ 能效等级: ----箭头:长:11.2毫米,高:7毫米,100%黑色; ----字体:宋体加粗20pt,大写字母,白色;“+”符号:宋体加粗,20pt,上标,白色,单行对齐。 ⑦ 能耗计量: 数值:宋体加粗16pt,100%黑色;及宋体常规9pt,100%黑色。 ⑧ 法规编号:宋体加粗10pt,100%黑色。 ⑨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⑩ 供应商标识符 供应商名称、商标或标识符应置于30×7毫米的空间内。 不能放置或印刷或附加其它任何东西在上面,否则将遮掩标签或降低其 能见度。 例外情形:如果某一商品样本已经获得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No 66/2010号指令规定的欧盟生态标签,则该生态标签可以附加上去。 2. 销售网点销售的照明设备: (1)标签应使用相关的语言版本,且合符下列说明,或符合第(2)和(3) 点情况的变化。 I II III IV V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2)标签应包含下列信息: A.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B.供应商型号标识,意义代码,通常是字母数字代码,能有效与同一 供应商的其它产品进行区别; C.文字说明该照明设备是否带有最终用户可替换的灯具,是否带有用 户不能替换的LED集成模组,是否两者都带有。这些文字也可作为第四条所列的与用户可替换的灯具兼容的照明设备的能效等级的介绍。也可用更精确的术语代替“照明设备”来描述特定型号或与产品集成一体的照明设备,只要该术语清楚地显示出其描述的待售产品是通过光源运行的。 D.依照附件第一部分规定的能效等级范围,附有下列元素也是适用的: (a)“大拇指向上”的图形表明依据兼容性的最先进技术要求能与用户可替换的灯具兼容的照明设备的能效等级。 (b)依据兼容性的最高技术要求,与灯具的能效等级跨度不兼容的照明设备; (c)如果该照明设备含有最终用户不能替换的LED集成模组,则字母“LED”与等级标识A至A++垂直排列。如果该照明设备不含有供用户置换灯具的插座,则从B至E的能效等级用叉覆盖。 E.文字说明(如适用): (a)如果照明设备带有用户可替换的灯具运行,则该灯具的能效等级包括在该照明设备的包装内.必要时,说明文字可参考一个或几个灯具作出调整,同时可列出几个能效等级; (b)如果照明设备仅包含用户不可替换的LED集成模块,则应有警示语标明照明设备中的灯具是不可替换的. 如果运行所带的灯具是用户可替换的,而且没有包括在该照明设备 中,则文字说明可略去。 (3)除了在第一点提到的例子外,典型照明设备标签的制作样式如下,没有 显示所有可能的组合。 (a)带有用户可替换灯具的与所有能效等级的灯具兼容(包括没有带灯具)的照明设备,: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b)照明设备中只包含不可替换的LED模块的: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c)包含不可替换LED模块和供用户替换灯具的插头的照明设备(包括灯具): 包括灯具)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d)包含不可替换LED模块和供用户替换灯具的插头的照明设备(模块和供用户替换灯具的插头的照明设备(不包括灯具): ):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4)标签的设计应如下图所示。标签的设计应如下图所示。 [*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在官方刊物上刊登条例编号之前,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该编号应印制在标签上] (a)标签尺寸至少50毫米宽和100毫米高。 (b)标签背景色为白色。如使用在(e)文段中所指定的黑白色标签,则印刷和背景色不能导致标签的可见性降低。 (c)用于标签印刷的颜色应是四分色(青,品红,黄,黑)并采用比例为:00-70-X-00;0%的青,70%的品红,100%的黄,0%的黑。 (d)标签应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编号指的是上图中的;颜色规格仅适用于标签所用颜色): ① 边框线:2pt----颜色:青,100%-圆角:1毫米, ② 子边框线:1pt----颜色:青100% 长:43毫米 ③ 灯泡标志:描线:1pt,颜色:100%青,尺寸:13毫米×13毫米 圆角:1毫米 图形如描绘的 ④ 字体:宋体常规9号或大点,100%黑色 ⑤ A++-E 标度 ----箭头:高:5毫米,间隙:0.8毫米----颜色: 最高等级:X-00-X-00, 第二等级:70-00-X-00, 第三等级:30-00-X-00, 第四等级:00-00-X-00, 第五等级:00-30-X-00, 第六等级:00-70-X-00, 最低等级:00-X-X-00. ----字体:宋体加粗,14pt,大写字母,白色;“+”符号:宋体加粗,14pt,上标,白色,单行对齐。 ⑥ LED字体:常规字体,15号,100%黑色 ⑦ 交叉:颜色:13-X-X-04, 描线:3号 ⑧ 大拇指标志:如图所示 ⑨ 字体;宋体常规10号或大点,100%黑色 ⑩ 条例编号:宋体加粗10号,100%黑色 ⑾ 欧盟标志:颜色;X-80-00-00和00-00-X-00 ⑿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⒀ 供应商型号标识: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及型号标识应放置在43×10毫米的空间内。 (e)如果标签贴于价格或以黑白色设计的照明设备的技术参数旁边,则可用黑白色制作标签,转换的颜色与上述第(3)(c)条所转标签一致。 附件二 电灯产品卡片信息 1. 产品卡片信息应以下列顺序提供,并应包括在随附在产品中的小册子或其它资料中: (a)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 能有效区别于同一供应商的其他产品的型号标识,代码(通常是指字母数字代码); (c) 符合附件六的能效等级标识; (d) 如果该产品已授予符合第(EC) No 66/2010号指令的欧盟生态标签,则可包含此信息; (e) 用每千小时千瓦时计量能耗,计算到最接近的计算值的整数位;描述为“能耗‘X’kWh每千小时”; 2. 一个信息卡可包含同一供应商提供的若干型号产品。 3. 卡片里包含的信息格式应于标签一致,不管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第一点所列的信息没有在标签或包装中列出,在信息卡上也应提供。 附件三 技术资料 第三条第一款(b)和第二款(a)提及的技术资料应包括: (a) 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b) 关于型号的通用说明,足够清晰,易于辨认产品型号; (c) 适用的协调标准的参考资料; (d) 其它适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e) 所有文件必须由供应商指定的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名; (f) 决定电灯能耗和照明设备与灯具兼容性的技术参数,至少一个与实物结合的对产品测试的设置和条件的具体说明; (g) 电灯的计算结果参照附件七执行。 包含在这些技术资料中的信息可与符合第2009/125/EC号指令相关措施的技 术资料结合制定。 附件四 最终用户不能看到实物展示时所应提供的信息资料 1. 第四条第一款(a)中提及的信息应按下列顺序提供: (a) 附件六定义的能效等级; (b) 如需要,按附件一要求,能耗计量是千瓦时,计算值以最接近的整数计,与附件七第二点一致。 2. 当其它信息也包含在提供的信息卡中,其格式和顺序与附件二指定的来制作。 3. 所有在附件中提及的信息的印刷和显示的尺寸和字体都应清晰易看的。 附件五 市场监督审查程序 市场监督审查机构应提供测试结果给其它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 成员国管理机构应采用可靠性、准确性和可重复性的测试程序,该程序是被公认为最先进的,包括欧盟官方刊物已公布了文献编号的那些与能效测量相关的参考文献中提出的各种方法来进行能效的测量。 1. 作为单个产品销售的电灯和LED模块的审查程序 为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第四条的要求,欧盟成员国的管理机构应对来自同一厂家相同型号的至少20个一批的样品进行测试,如果可能,样品的获得可进行四次随机等量抽取。 如果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超过限定值、临界值或申报值范围的10%,则被认为是符合本条例第三第四条的规定。 否则,则是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所指的变化公差数范围仅与成员国管理机构得出的检验测量参数相关,供应商不应作为被允许的公差值来采用以便达到一个更高的能效等级。 申报值不应比技术资料中报告的数值对供应商更有利。 2. 准备进入市场或已在销的照明产品的审查程序 如果附有要求的产品信息,而且被认为适用于最先进的方法和标准包括欧盟官方刊物已公布了文献编号的那些与能效测量相关的参考文献中提出的各种方法进行兼容性评估,其符合符件一第2.2.IV(a)和(b)的要求的照明设备,则应认为符合本条例第三第四条规定。 附件六 能效等级 灯具的能效等级应以他们的能效指标为基础来决定,如表一所列。 所定的能效指标与附件七一致。 表一:表一:灯具能效等级 能效指标(能效指标(EEI) 能效等级 能效指标(EEI) 定向灯 非定向灯 A++ (最高效的) EEI ≤ 0.11 EEI ≤ 0.15 0.15 < EEI ≤ 0.20 A+ 0.11 < EEI ≤ 0.20 0.20 < EEI ≤ 0.24 A 0.20 < EEI ≤ 0.50 0.50 < EEI ≤ 0.95 B 0.24 < EEI ≤ 0.60 0.60 < EEI ≤ 0.80 C 0.95 < EEI ≤ 1.20 1.20 < EEI ≤ 1.75 D 0.80 < EEI ≤ 0.95 EEI >0.95 E (最低效的) EEI > 1.75 附件七 能效指标和能耗计算方法 1.能效指标计算方法 某一型号产品能效指标的计算,为修正控制器损耗的功率与参照功率相比。参照功率来自于有效的光通量,是指非定向灯的光通量总和,而且这光通量是在一般定向的照明灯具在90°或120°锥角产生的。 能效指标计算公式如下(保留两位小数点位数): EEI = Pcor / Pref 其中: Pcor是指无外部控制器产品的额定功率和带外部控制器产品与表2修正一致的额定功率。额定功率是在产品的标定电压下测量的。 表2:带有外部控制器产品的功率校正 校正范围 依靠外部控制器运行的卤素灯 控制器损耗 (Pcor)功率校正 Prated x 1.06 Prated x 1.10 依靠外部控制器运行的LED灯 依靠外部控制器运行的直径16毫米(T5)和Prated x 1.10 4脚单头的荧光灯 其它依靠外部控制器运行的荧光灯 Prated x 0.24Φuse +0.0103Φuse 0.15Φuse +0.0097Φuse 依靠外部控制器运行的高气压放电灯 依靠外部控制器运行的低压钠光灯 Prated x 1.10 Prated x 1.15 Pref是指自使用产品的有效光通量,通过下列公式获得的: 小于1300流明的 : Pref = 0.88Φuse+0.049use 1300流明的 : Pref = 0.07341use 有效光通量与表3定义一致。 表3:有效光通量的定义 产品类型 非定向灯 有效光通量 (Φuse) 总额定光通量 () 定向灯,除了包装上有文字或图解的警示语标明不适用于局部照明的波束角90°白炽灯 120°锥角的额定光通量(120°) 其它定向灯 2.能耗的计算 能耗以kWh/1000h为计算单位,计算公式如下,保留两位小数点位数: 90° 锥角的额定光通量(90°) Ec = P⋅ 1000hcor 1000 其中Pcor是指符合上述第一部分的任何控制器损耗的功率校正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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