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财库〔2009〕8号)《关于全面推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在编、在册职工的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
二、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范围为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业务误餐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账规定。
第二章 公务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等;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七条 我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八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所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我所设定3万(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并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0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十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18日(免息还款日前7天;如遇休息日,财务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
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人事部门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财务部门和
所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财务部门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科室、分所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科室、分所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二、督促本科室、分所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在本科室、分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纪检、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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