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的委托,出席天马微电子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独董指导意见》”)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查验,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天马微电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10年8月1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31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城64栋东8层8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蔡展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17850045股,占天马微电子有表决权总股本57423.75万股的55.35%。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有
1
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天马微电子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章成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报告》 同意317850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马微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独董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高 树
曾铁山
2010年8月31日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