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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22-06-14 来源:年旅网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制定。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第四条 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分类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如下6大类: (一)头部护具类; (二)呼吸护具类; (三)眼(面)护具类; (四)防护服类; (五)防护鞋类; (六)防坠落护具类。

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

第五条 作业现场人员应配发以下主要劳动防护用品: 一、安全帽; 二、安全带;

三、防电绝缘鞋; 四、防静电工作服; 五、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 六、防尘口罩; 七、工作服; 八、工作手套; 九、工作鞋;

十、其他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第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档案。

第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 公司采购部门应收集汇总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购置和发放。

第十条 材料员、安全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前验收,杜绝不

合格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进场后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并按工种和标准发放,有台帐和签字记录。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项目部应教育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员工做到“三会”:1、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2、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通过教育,达到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效果。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同时还要确定该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便用他物代替,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员应监督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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