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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31 来源:年旅网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治理的公公平,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连续快速进〔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方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进展资金中用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进展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要紧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进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进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打算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正在同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那么、集中原那么、放大原那么、后评估原那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治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依照深圳市社会、经济进展情形和科技进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研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治理费预算,并具体治理项目治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打算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打算,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技研发资金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七〕组织回收直截了当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治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治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托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截了当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打算,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治理和使用情形,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绩效评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形,向市打算主管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形,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 〔四〕同意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形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开支范畴、支持方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治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截了当费用和间接费用。一样包括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截了当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托付外单位或合作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治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治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打及项目治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公布信息、建设资金治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治理相关的费用,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依照科技进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样按6∶4的比例执行,具体可依照每年市科技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方法进行治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6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研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的85%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在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中,用于软件产业进展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

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我市科技进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进按照重点企业选择标准和条件,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要紧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方面的项目。

一样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1—2年。

第十七条 无息借款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托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截了当发放,但一样应有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一〕对企业规模较大、能够有效操纵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织有关人员联合对项目情形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共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直截了当借款;

〔二〕对企业规模偏小、存在一定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可采取托付借款的方式发放无息借款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无息借款。受托付单位能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运算息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结付,受托付单位不再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1 .受托付单位应当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托付治理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托付治由受托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通过受托付单位评估的托付治理项目占市科技行政主管政部门确定的托付治理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30% ;

2 .关于受托付单位评估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托付治理由受托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市科金可通过再担保资金给予受托付单位呆帐补助。具体的呆帐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评估后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应按许多于总额5%的比例提取再担保资金。

〔三〕对存在一定风险,且受托付机构不愿同意呆帐补助,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截了当发放并承担回收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密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项目进展情形,至少每半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项查评估,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共同认定,确属于难以回收或不能回收的借款,能够按照帐的处理方法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无息借款呆帐认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范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凡属由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可

资助。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分别采取小额资助、一样资助、重点资助等3种形式: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助;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属一样企业,成立时刻1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 它市政府资金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样拨款资助;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重点拨款资助。 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补助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资助资金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要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已付利息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一样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位属重点企业的,一样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我市财政奉献专门庞大等专门情形受此限制。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一样不低于资金总量 20% 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天使资金配套要紧用于与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专门是种子项目的创业投资的创投资金进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再担保资金要紧用于鼓舞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奉献奖励。依照重点企业实际纳税的地点分成金额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

第二十三条 对经举荐获得国家、省科技打算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放大支持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打算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暂行方〔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打算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请,并提供以下差不多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无息借款、无偿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重点扶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差不多情形,评审或招标的书面结果等资料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项目单位名单和金额

〔四〕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向社会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打算;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市财政主管部门与单位签定 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打算;

〔七〕市财政主管部门凭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托付借款采纳简化程序,由受托付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市科技行政主供的托付借款名单范畴内自主选定托付借款企业并办理借款手续。受托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借款企业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金额; 〔二〕拟贴息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使用治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和治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专用帐户、封闭治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帐户。属一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1∶1配套的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封闭治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畴使用资金,并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打算,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对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

转到〝资本公积 —— 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软件。所购设备和软购范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目验收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畴的实行报帐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治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形及项目完成情形的总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形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和使用进行检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治理,并逐步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关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之前先不予支持,待评估后再行决定。关于往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关于非重点扶持企业,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三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市科治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情形采取通报批判、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市科技研发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情形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

受托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

告,造成市科技研发资金缺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 治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 市科技研工作显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平,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市科技研发资金缺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觉赶忙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治理方法»〔深科〔1999〕6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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