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的价值归宿
摘要:大数据技术为城市治理发展的改进提供了现实需求,立足中国当下城乡发展的基本国情,在马克思主义把自然科学与人文主义相结合的理论视角下,明确大数据时代下城市治理转型在价值观念上面临的全新挑战,从而初步探索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大数据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价值升华,最终让大数据技术内化融合到城市治理之中,使大数据技术可以真正在城市治理中为人自身的发展服务,达到智慧城市与人文城市建设的完美融合。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6.03.014
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了当下的大数据阶段,大数据在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中广受重视,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并开始融入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让大数据参与到当下“智慧城市”建设之中,推动城市治理更加科学化,这将成为城市治理未来发展的重要走向。同时,大数据深刻地改变着每个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又使得城市治理与人的未来发展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未来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城市治理价值取向方面的研究就有了全新的内容和取向。
一、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在价值观念上面临的全新挑战
当今社会,互联网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开发应用,正在密切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导致城市治理也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谋求转型。具有强大变革能力的大数据技术不单单只是引发表面上技术变革、经济变革,更引发了城市治理内涵和价值归宿上的变革,大数据治理应该成为促成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相互转型”的一个有效技术手段,但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必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数据与人”的矛盾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要创新城市治理,必须把握大数据对城市治理带来的冲击及其新的变革需求。大数据不仅引发了城市治理上的技术革命,而且也是一场观念革命,数据战略可以通过对海量、动态、高增长、多元化、多样化数据的高速处理,使得治理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忽略人自身价值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在经济乃至社会其他领域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越来越重视数据的作用,这就产生了忽略人本身也是数据的来源这一重要的前提,导致大数据发展出现逾越人类自身发展程度的问题。大数据时代下城市治理者在获得“数据红利”的同时,还将面临海量数据爆炸所带来的数据异化问题,即人在参与治理过程中被数据所奴役,而忽视自身的创造性,如何有效应对种种数据异化问题将是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中所面临的新挑战。[1]“数据与人”的矛盾问题就在于,到底是数据是治理的价值归宿,还是人本身是治理的价值归宿,二者的统一就在于数据开放与由此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城市治理能否真正聚焦民生,大数据时代的价值归宿到底是数据还是人自身的问题。
(二)“多元共治”的主体挑战
中央与地方政府,每个企业,每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乃至每个人,实际上都是城市治理的一份子,而大数据时代本身就是共享、共创、共赢的时代。单纯依靠政府管理和保护数据的做法,会使政府在面对大规模且复杂的数据时应接不暇、不堪重负。“数据主权”的提出也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发生转变,使国家治理结构逐步实现从国家独大的治理结构转向多元共治,从封闭性治理结构转向开放性结构,从政府配置资源模式转向市场配置资源模式,作为基础设施的大数据和作为基础性制度的大数据同时存在。这种“多元共治”必然带来主体多元的效应,而主体多元又会产生价值多元的挑战,这对于明确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如何激发治理主体的活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如何灵
活运用大数据重新构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努力追求构建更加科学的多元城市治理体系,最终都是以能够推动城市发展、能够增进居民福祉、能够尊重居民首创精神并着力推进人自身的现代化为根本目的。[2]
(三)“价值归宿”的取向挑战
“智慧城市”建设是当前城市治理的重要方式,大数据参与到“智慧城市”建设在技术本身上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智慧城市”建设本身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在于,到底技术本身是“智慧”的,还是人自身是“智慧”的?在城市治理的未来,大数据在参与城市治理中是否拥有了人文属性,自身就可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可以讨论大数据是否就可以替代人本身?当下,随着全球移动互联网与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数据资源逐渐成为城市治理的思维、决策、行动的重要参照,而在不同领域内对互联网、大数据进行研究的人文学者也开始意识到这样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资源并不是完全客观、脱离社会本身的,数据资源仍然具有对人的价值属性,这就使得城市治理的新模式也具有极其鲜明的特征:在当下无比丰富的大数据所构建的时代下,出于人文考虑的决定和选择性反而显得日益鲜明,越来越丰富的图式、途径实际上增强了人类选择的能力,增加了选择的理性,拓宽了选择的范围。大数据时代是愈加承受个体与群体选择的时代,如果仅从信息技术角度,强制性进行角色承担和社会选择,仍然是单维的发展之途,不利于“技术人文”范畴的丰富与拓展。[3]同时,大数据技术还可能促使城市、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拉大,从而造成人们价值选择的混乱。因此,在城市治理中必须寻找到拓展大数据技术未来发展的价值归宿,也就是寻找一种符合人类自身发展的人文技术,促使它不是取代人类的城市治理能力,而是人治理能力的一种拓展和延伸。
二、马克思科技观与大数据时代下城市治理的紧密结合
(一)大数据在城市治理中的角色转变
“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4]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认为自然科学技术参与到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是要为“人类解放”做准备,但要经历一个从“使非人化充分发展”的角色转变,即由“自然科技”走向“人文科技”的转变过程。依照马克思科技观来看,当代大数据技术不能仅仅成为城市治理在使用工具层次上的简单进步,大数据时代的城市治理也不是单纯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治理的模式,大数据同样需要经历所有科技都要经过的角色转变。这就需要看到大数据技术参与到城市治理仍然是属于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对社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所产生的重大作用。而阐发马克思科技观的人文维度的价值在于,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解决城市治理乃至社会治理过程中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而大数据资源本身也是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发展到信息时代被日益重视起来的资源,它同人类利用的其他资源一样,需要合理配置才可以发挥其最大程度的效用。显然,大数据资源又具有不同于以前人类常用的其他资源的特点,只有真正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融合到城市治理之中,实现城市治理能力在价值层面上的改善,才能使人摆脱大数据带来的数据异化,推动大数据时代下城市发展新的转型。 (二)大数据在城市治理中的阶段发展
让大数据技术参与到人类社会生活与城市治理中是马克思科技观所认为的人在对“物”的依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而人类利用大数据技术同样具有三个层次。首先,是一开始的“原始阶段”。其次,是人们实际上仍然处在数据利用的初级应用阶段,这个阶段数据收集整理利用都还是辅助性的,为达成某一目的而进行的。再次,是初级应用阶段之后发展到的较高一层次,这时的人们开始把大数据技术作为自己达成经济、社会效益的工具,也就是这个时候,大数据技术就发展成为当下城市治理的主要工具,并导致在这个阶段产
生了许多城市问题,人们因而开始审视技术治理过程中带来的很多负面影响。比如,过分重视数据收集分析、数据崇拜与数据异化,居民自身发展过于分散化、脸谱化、单一化,因此造成的地区与城乡之间差距对比加大、城市地方特色趋于消失、城市人文关怀缺失等各种负面作用。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下的城市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人的解放”,像马克思提到的自然科学技术是为人类解放做好准备那样,大数据的真正归宿不是技术,而是人自身。换言之,人在城市中的生活,就是让大数据与每个人的切身生活真正融为一体,努力让“大数据民生”建设取得成功,使得大数据技术内化到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
(三)大数据在城市治理中的未来走向
马克思科技观的价值核心所向就是重视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大数据技术也不例外,最终的着眼点都是立足对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上。科学技术一开始的发展总是满足人类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大数据最初的产生本是经济利用需要,而后逐渐扩散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逐渐走向人们的社会生活。如今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再是城市中独立发展的产业,而是与其他产业开始相互融合,同样能够使其他领域内创造的价值增值,能够为人类社会创造财富。大数据资源也就能够作为一种资本,可以看作是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形成的一种全新资本形式。数据资源作为一种资本的作用,可以发展成为比马克思所在时代更为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即数据生产力,这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力要素,也是变革城市治理方式的重要推动力量。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推广、普及是信息化的最显著特征,其极大地产生并释放了信息资源,解放了信息生产力,增强了信息、知识等全新生产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同时也提升了生产资料、土地、资金等传统生产要素的使用效能,促进了现代城市化的发展。
而所谓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的价值归宿,就是城市治理主体不再单单是把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是让大数据时代真正成为人们未来生活的一部分,即每个人都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城市治理的主体,达到“共享共治”。
三、促进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在价值取向上的升华
(一)城市治理主体的共享共治
大数据技术表现出来的科技形态几乎是无形的,但在城市治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效果却是有形的。人类惊人的创造力再次通过发明大数据以及越来越廉价的接入设备为解决城市治理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的方案。大数据应用到城市治理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简单地让其成员知道自己的某些努力并不是孤立的,而且这种努力不是靠强制、义务、物质激励或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依靠共同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处在城市治理中的人们知道有些任务和成就只能通过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来完成,靠单个个体的力量无法完成。[5]
当下大数据在城市治理中存在着数据信息公开度低,互动性不强,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在监督中参与度低,主体作用得不到体现等诸多问题。[6]这些问题需要在大数据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中得到妥善解决,通过让更多治理主体真正参与到城市治理中,使得治理更加趋向合理化。大数据科技虽然能够使城市发展趋向数据化、整体化、程序化,但仍需更加注重促进实现价值的人文化,从而使各个城市治理主体通过大数据实现“共享共治”成为可能。在未来,大数据将对包括城市治理在内的大多数社会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自身创造性和自主性的潜力将得到极大的挖掘和发展,以自身智慧汇聚集体智慧,将用于任何有助于城市治理的各种项目。[7]个人自发的努力也可以汇聚成庞大的体系,最后形成“受启发的个人结成的集体网络”和“智
慧型的共同体”,为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的“共享共治”提供基础。
(二)城市治理个体的数据赋权
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城市治理规则,健全大数据治理体制,必须依据市场调节的客观规律来对大数据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大数据时代条件下的城市治理可以对居民进行数据赋权,使居民真正成为自己掌握数据的“中心”。[8]人可以不再受大数据技术本身所束缚,而是能够掌握其中,在不同的分工中发挥人主观能动性的作用。
正如之前所进行的每一次科技革命一样,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正在受到伴随新的大数据革命而产生的新型分散合作式治理模式的挑战。[9]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思维方式的渗透将变得无孔无入,将大数据技术完全融入人的治理思想之中,与科学的人道主义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成为马克思所论述的“人文科技”,在城市治理的转型中发挥最大程度的积极作用。到那时候每个个体都将成为城市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人都是知识劳动者,人人都是社会某个领域的专家或自媒体,这种数据赋权,使得治理下的每个个体的劳动与生活更加灵活和柔性化,最终达到城市治理过程中的自我驱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提升的理想状态。[10]
(三)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平保障
城市治理与发展并不是孤立的,大数据时代下城市治理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更加突出这个特点,即城乡治理的协调发展。中国正处在当下世界最大的城镇化浪潮之中,城市治理必须考虑这个最大的国情之一,小城镇和农村不应该成为大数据时代发展的缺席者。城镇化应该成为大数据发展的有力推动力量,如果忽略城镇化的发展,让大数据技术推动城市
治理的发展只是仅仅局限在大城市的发展中,那么大数据时代下的城镇化发展就处于比较孤立的地位,也失去了大数据参与城市治理真正的价值所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联系就会大大减弱,城市治理本身也将会失去现实性。 因此,不论是对于大城市还是小城镇的治理,都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必要考量。一方面,对于城镇化发展的初期、中期、后期阶段其实都需要传统乡镇产业的支持,而城乡数据资源如果可以得到合理配置,将促使城乡产业、居民生活之间能够更加有效沟通互动,进一步加快与提高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速度与集聚效益。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下的城市治理也不仅仅是包括城市居民,城镇化浪潮中的农村居民逐渐变为城镇居民,并且与城市发生必要经济联系的农村居民都是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中坚力量,应该让大数据技术加强这部分力量,而不是减弱这部分力量。政府、企业与城市各个治理机构之间应该建立起大数据建设的协作机制,在城市涉农部门与农村之间探索和建立长久的数据资源合作机制,充分增强合作机制的经济活力,加强城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鼓励更多的社会机构和广大城乡居民参与进来,让大数据在城市治理中得到最为广泛的利用。
(四)数据治理向度的以人为本
大数据时代城市治理的重要标志之一――“智慧城市”建设更应该强调的是我国城镇化建设不能重走一些历史上发达国家和当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走过的老路,即只注重片面发展大城市,让各种资源向大城市聚集,从而使城乡在各方面差距均呈现两极分化。最重要的应该是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应用,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引导城镇信息产业协调发展来统筹城乡经济,走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发展道路,让“智慧城市”与“人文城市”建设合二为一,趋向完美融合的理想境界。
发达的大中城市在智慧城市与人文城市建设中应该起到带头作用,注重应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来解决自身的
“大城市病”等问题,同时对于中小城镇以及其带动的乡村来说,应该利用好大城市的数据资源管理优势来发展与民生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与服务等。“智慧城市”建设应该根据当前城乡大数据资源配置的现状,通过合理优化大数据在城乡的分配,促进数据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真正做到让大数据为全体居民服务,形成城乡居民可以共享大数据时代发展成果的美好局面,这也是人文城市建设的核心要求。大数据时代下创新城市治理体系,就是可以为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在实现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城市治理中的管理短板,保证广大居民平等参与到大数据时代下的城市治理中。
(五)城市治理最终实现人的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存在并不能否定任何人的个性。只有正确利用科技,让任何人都没有自己所谓特殊的活动范围,通过使每一个人即是集体来“共享共治”劳动成果,人才能真正摆脱“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大数据技术不仅要让人类城市治理能力获得普遍的发展,也要使人类自身能力得到极大的拓展。这种能力就是人类摆脱治理过程中“种属”上的局限和狭隘,即人不再热衷以某类群体自居,代表某类群体利益,而是重新回归到治理主体本身,拓展了“个人”的视野,使“个人”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体现。
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了当下的大数据阶段,未来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科学技术始终不是一个充斥着运算法则和机器的冰冷世界,其中仍需要人类扮演重要角色,“更大的数据源于人本身”,要铭记人性之本。[11]因此,大数据时代的城市治理,其终极价值就在于要让大数据时代的城市治理的每个方面都凸显着人类自身的价值,都渗透着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明显、更加广泛的人文关怀,使得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在城市治理层面上的真正融入。大数据时代下的城市应该使生活更美好,从而最终使人类的未来发展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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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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