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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2020-10-15 来源:年旅网
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第一篇: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一、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

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关于非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 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创业板:

(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

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3)非同一控制,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低于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不论业务是否相关,对发行人均无重组后运行期限的要求。三

同一控制下非相关业务或企业重组

无明确规定,但是:同一控制下,业务相关或类似才需要整合,否则将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问题;如果业务不相关,而强行整合进上市主体,则有捆绑上市之嫌,一般这类情况很少,如果出现了我认为也要参照非同一控制下业务不相关的情况来处理。 第二篇: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重组的运行时间要求 一、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

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

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二关于非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

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

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方可申请发行。

创业板:

(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才能申报;

(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

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3)非同一控制,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低于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不论业务是否相关,对发行人均无重组后运行期限的要求。

三同一控制下非相关业务或企业重组

无明确规定,但是:同一控制下,业务相关或类似才需要整合,否则将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问题;如果业务不相关,而强行整合进上市主体,则有捆绑上市之嫌,一般这类情况很少,如果出现了我认为也要参照非同一控制下业务不相关的情况来处理。 第三篇:浅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浅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摘要:本文通过赣粤高速收购赣粤工程的案例着手分析新准则下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关键点、产生的影响及思考。

关键词:同一控制;赣粤高速;会计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做大做强、资源整合、降低成本、减少同业竞争、投资等目的,往往通过企业收购和兼并的方式来实现。从当今市场的企业合并方式来看主要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类型,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

一、相关背景和案例介绍

为消除控股股东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控股)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粤工程)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粤高速)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减少关联交易,赣粤高速2007年12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受让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的议案》;2007年12月24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赣国资产权字[2007]409号文同意该股权转让事项;该股权转让价格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的该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款为1,925万元。并于2008年4月支付了该股权转让款。

二、案例分析

1.该企业合并是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从股权收购前后框架图可以看出,赣粤高速和赣粤工程在合并前后最终均受高速控股的控制,是集团内的企业合并,该股权收购完成后,赣粤高速持有赣粤工程股权的比例由36.28%增至51.28%,对其具有控制权,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购买日的确定

购买日也就是控制权转移时点,购买日的确定直接影响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准则对此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缺一不可。(1)企业合并合同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参与合并的各方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支付合并对价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有些上市公司为摘ST帽子或其他目的利用企业合并调剂利润,最让企业在实务难以操纵的是支付合并对价的大部分款项并且剩余款项必须列出详细的支付计划,这一限定条件就像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以上条件分析,赣粤高速15%股权收购事项已签订协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已经江西省国资委批准;已办理相关的股权交接手续,并且有关风险和报酬的发生了转移;2008年4月 30 日支付了全部收购款并且控制了赣粤工程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2007年12月31日、12月24日都不符合上述条件,只有2008年4月 30日才符合购买日确认的条件。

3.该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是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

(1)赣粤高速对赣粤工程由于追加投资导致股权比例由36.28%增至 51.28%,赣粤工程由联营企业转变为控股子公司,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2)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权益结合法。

赣粤高速对赣粤工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赣粤工程2008年4月31日的净资产x赣粤高速对赣粤工程所占的股权比例

实际支付的价款大于上述赣粤高速对赣粤工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成本的,冲减了资本公积。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只会影响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会对企业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集团内部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其交易价格完全受控制方的控制,有可能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能体现市场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双方以账面价值结合方式,比较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避免了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和盈余管理。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根据准则规定,赣粤高速收购赣粤工程的15%股权产生新的报告主体,赣粤高速应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并且模拟该新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前就一直存在,同时合并期间赣粤高速与赣粤工程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的是合并时还必需注意的问题,由于会计政策一致,所以赣粤工程的会计报表不需调整。

(1)合并期间及抵销内部交易。合并日将赣粤工程4月30日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而不能以评估价值并入报表,并且将赣粤工程与赣粤高速原合并范围内在合并日和合并日前的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也就是视同赣粤工程一直是赣粤高速的子公司,据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比较期间的合并数进行追溯调整,赣粤高速本期和比较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严格准则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2)追溯调整期间净资产增加的处理。因企业合并实际发生在当期,以前期间合并方(赣粤高速)报表账面上并不存在对被合并方(赣粤工程15%股权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赣粤工程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赣粤工程15%股权部分)按准则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准则此种规定也就是在合并日前的会计报表中虚增了净资产,合并日后由于支付了收购款再将此予以冲回。

因此,2008年赣粤高速的半年报中披露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及比较报表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其中,调增年初资本公积13,084,740.76元,调增年初盈余公积504,779.81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30,619,854.48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53,616,413.27元。

(3)合并抵销分录。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假设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前就一直存在于被合并方,那么在合并日之前的留存收益需在合并报表中反映,因此准则规定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需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足冲抵,不足部分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赣粤工程在2008年4月30日前(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15%的部分归属于赣粤高速,需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信息披露问题。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要求。特别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披露同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披露被合并方自合并本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赣粤高速按要求在2008年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都作了详尽披露。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带来的思考

第一,企业在合并方式选取时应仔细考虑合并方式利弊取舍。由于企业合并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也截然不同,它直接影响到合并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合并的目的。

第二,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的净利润也必需纳入合并方的净利润。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虽然使合并方的会计报表可靠性和可比性提高,但也造成利润失真现象,极大地提高了合并方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往往会被上市公司用来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特别是一些面临摘帽的ST上市公司,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企业合并进行监管,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促进上市公司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偶然的、一次性的,因此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需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进行融资时应考虑此因素的影响。

第四,如果赣粤高速再次收购赣粤工程的股权,此次股权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合并准则范畴。赣粤高速在已经控制的基础上再次收购股权并没有形成新的报告主体,只不过是股权比例增加而已。

参考文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赣粤高速(600269)《二00八年半报告》.[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四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

(一)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二)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

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三)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四)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第五篇: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

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注:登报要求省市级公开发行报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存续方变更登记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被合并方注销登记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2、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关于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确定

合并后注册资本为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

根据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经法定程序不能随公司资产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公司合并时,各股东原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不变,则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原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要大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或通过公司的公积金转增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小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要办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三)合并后股东的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额 合并必然发生股权的重新配置,股份如何分配,原各公司的股东可以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通过转让出资获得经济补偿不再保留股东身份,这都由合并各方根据合并协议自主决定。以下提出合并后公司中股权的两种配置方法:

1、合并后不调整原各股东的出资额,则各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合并前一致,股东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出资额÷合并后注册资本(即合并各方注册资本之和)。

2、在上述基础上,也可根据评估出的净资产折算原各股东在合并后公司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合并后股东出资额=股东在原公司的出资比例×原公司净资产×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总净资产(注: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各方注册资本之和)。算出的股东出资额与该股东原投入合并前公司的实际出资额间的差值可以通过股东间转让出资的方式予以调整。出资方式就是原来的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比例是根据净资产与实际出资折算的,因此能反映出股东的资产在合并后公司整体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这种算法对合并各方都比较公平,而且对工商登记来讲,出资方式符合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调整把净资产与股东的出资联系起来,可以推荐给企业。根据这种方法,在登记的材料中体现为合并后公司中股东通过相互之间转让出资来调整各自的股权,但是并不需要推出为什么这样转让,关于合并各方评估后净资产的情况可以反映在合并协议的有关条款中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相关项目。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二)会计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分别来进行介绍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24-1·计算题】A、B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A公司于20×7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

A公司发行了1 5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假定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及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如表24-1所示:

表24-1 单位:万元 A公司 项 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合计

金 额 9 000 2 500 2 000 5 000 18 500

B公司 项 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合计

金 额 1 500 500 1 000 2 000 5 000 A公司在合并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000 000

贷:股本000 000 资本公积

000 000(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于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视同该主体一直存在产生的经营成果等。

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

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

①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承前例: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B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3 000万元)应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本

例中A公司在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其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2 500万+3 500万),假定其中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为4 500万元。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000 000

贷:盈余公积 000 000

未分配利润000 000 ②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总结:

●合并利润表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所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为了帮助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构成,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合并方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下应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规定的编表原则,导致由于该项企业合并自被合并方在合并当期带入的损益情况。总结:

2.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1)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2)合并差额的处理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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