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学校) 乙方:(实习学生) 丙方:(实习单位)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外参加实践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全生产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实习开始之前对实习学生进行至少24小时安全教育。 2.甲方有权取消未接受实习安全教育或未签实习安全协议学生的实习资格。 第二条 乙方(学生)责任
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及企业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实习、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离开实习点期间发生的;
(三)在实习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实习点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各种情形的自杀伤亡者;
(五)学校、企业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
(七)学生应按企业指定地点食宿,在实习点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企业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在学校、企业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单位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六)自行驾驶机动车辆而伤亡者;
(七)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八)自行外出郊游而伤亡者;
(九)私自带、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引起的伤亡者; (十)不经请假离开实习点出走,下落不明或伤亡者; (十一)吸毒引起的伤亡者; (十二)学生假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饮酒、打架斗殴、偷盗、私自乱接电、外出游泳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学生自行负责,单位有权利辞退: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未按学校、企业的工作操作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事故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五、学生若在校期间亡故,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善后事宜,一般在事后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学校可酌情自行进行善后处理:
六、学生毕业离校后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学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进行协商调解。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签名:
第三条 丙方(实习单位)责任
一、学校根据单位(企业)的需要,同意推荐实习生,到单位(企业)参加定向实习工作。单位(企业)提供实习场地和选派技术骨干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实习期间单位(企业)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由单位(企业)根据实习生的个人情况及单位(企业)需要,统一安排实习岗位。
三、实习期满时,单位(企业)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并将学生实习情况如实反映给学校。
四、学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如严重违反单位(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单位(企业)有权提出更换人员或结束实习。
五、实习期间的福利待遇单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发放。 六、在实习期间单位(企业)保证学生的安全(包括人生安全、生物安全、意外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因公受伤所需医疗费用。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则按法律规定由过错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学校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及学校实习规章制度,并服从单位(企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如因学生个人不服从管理或安排造成协议不能按期执行或其他意外,单位(企业)有权通知学校,单位(企业)征得学校同意后,有权辞退学生。
八、如学生未经允许擅自离职,单位(企业)有权除名,学校将同时按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九、用人单位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学生在该单位校外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并负责购买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十一、 用人单位不得向学生提供机动车辆,以免学生受到伤害。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视情况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纠纷,经协商或调节不能解决的,甲、乙、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
第六条 补充条款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实习开始至实习期满。 第七条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校方、企业各一份。
甲方:(学校)
年
乙方:(学生) 年 月 日
月 日 丙方(实习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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