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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9-12 来源:年旅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7.08.31

• 【字 号】抚政办发〔2017〕49号

• 【施行日期】2017.08.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

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政府出资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和相关县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由市财政安排49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应急转贷资金。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应急转贷资金临时不足时,可由抚顺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临时调剂解决。视

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市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等形式增加资金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由领导小组委托抚顺正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行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抚顺市范围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只用于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收费采取差别化方式,资金使用前3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5‰;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1‰。单个企业法人在1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1家合作银行单笔或累计使用转贷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均按日综合费率1‰的标准收费。应急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需报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申请流程和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一是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受托管理机构;二是直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审核。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应急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受托管理机构经对申请企业的诚信等情况评估核实后,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受托管理机构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受托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对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要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同时,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将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抚顺市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及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全部为财政资金时,收入和管理按财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当有其他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经与出资人协商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八章 解 散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土、住建、林业、工商等管理部门,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林权、股权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同时,对受托管理机构开设专用查询账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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