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籍 调 查 流 程
1、 地籍调查前提条件
资料收集后经国土局地籍测绘股审核达到登记发证的相关要求,并提交登记发证申请书。
2、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及设备
全站仪、三脚架、棱镜、地籍调查表、印泥、草稿纸、铅笔、中性笔、记号笔、测距仪。
3、地籍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界址调查、地籍测量。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3.1、权属调查
通知土地使用者及四邻按时到现场指认权属界线。
3.2、界址调查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
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1、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3、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采用全站仪并配合测距仪完成。有控制点的利用控制点架设全站仪测量。对于没有控制点的,如果已经有电子底图,可采集明显房角点进行校正;如果没有电子底图,则需要采集明显道路或建筑物,利用影像进行校正。
4、建筑物状况调查
建筑物状况调查包括:地块内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
4.1、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结构根据建筑物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主要分为破房、简易房、棚房、在建房屋、木房、砖房、铁房、钢房、砼房等。
4.2、建筑物层数
建筑物层数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从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且高度在2.2米以上的算层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假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不算层数。
5、地籍调查分类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6、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7、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8、宗地草图记录的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