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项目概况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第三条股权稀释 第四条分工 第五条表决
5.1 公司重大事项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6.2 盈亏分配 6.3 亏损承担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8.2 股权转让 8.3 股权分割 8.4 股权继承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第十条股东退出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第十二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第十三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第十四条拘束力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通知 第十八条生效及其他
股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箱: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箱: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箱:
A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箱: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 “股东”,合称“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运营 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 ,项目的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愿景:
项目是一个 ,致力于 发展成为 。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所有前期投资全部由长沙二马围吉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开业运营后,协议各方按所占股份优先将前期投资款项从协议各方的分红中按股份比例抵扣,直至抵扣全部应缴股本。
2.2预留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留出员工激励以及合理地根据合伙人贡献分配股权等,各方同意预留[8%]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已经被授予的预留股权,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利由被授予人员按相应比例享受; 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持有 %股权。 乙方:持有 %股权。 丙方:持有 %股权。 A B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盈亏分配
1、利润分配比例: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毎半年进行一次分红(开业之日算起);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半年剩余利润的 50 %
第四条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1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该项目任何权利。 4.1.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4.1.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4.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
4.1.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
5.1 限制转让
所有股东仅享有股权收益和分红权,股权转让和处分归长沙二马围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第六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七条股东退出
任一股东退出该项目时,该股东所持股权归长沙二马围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行使该股权权利。
第八条一致行动
8.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8.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8.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8.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8.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8.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8.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8.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8.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8.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九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9.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
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9.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长沙二马围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9.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0.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0.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0.3 本协议终止后:
10.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
10.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0.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继续经营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各方股东均需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违约需要赔偿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生效及其他
15.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5.2 修订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对某条款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字方才生效。
15.3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均各自独立,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15.4 效力优先
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本协议效力应被优先使用。
15.5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5.6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协议或部门备案的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5.7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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