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联系电话: 公司公章: 乙 方: 签字日期:
乙方作为中国电信400电话及呼叫中心授权代理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向甲方提供中国电信企业400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400企业直线号码,乙方保证该号码是通过中国电信PSTN网(实电路)向甲方转接话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
二、 概要
2.1 双方权益
2.1.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电信400企业直线号码;
2.1.2 乙方向甲方提供400企业直线号码,并向甲方收取通信费。 2.1.3 在协议期内且不欠费的状况下,甲方对所购买的号码具有所有权。其他状况下,乙方有权收回号码。
2.1.4 甲方具体使用号码由甲方根据需求向乙方申请。
2.1.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4006企业直线号码,在未开通前,甲方不得向外发布宣传,否则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1.6 甲方在协议期内,应依据资费标准,按时向甲方付费,如逾期未缴纳,则每延迟一天,均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1.7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中国联通要求,如实填写400企业直线服务受理单。
三、 资费标准
3.1 乙方400服务按照标准0.30元/分钟销售。
3.2 4006企业直线号码中,C类号码开通均免除开户费、月租费。 3.4 呼叫阻截功能、密码接入功能、呼叫4006业务次数限制功能,每项功能收取100元/项/月,其它功能费用请咨询销售经理。 3.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号码为:
3.6 资费:长话: 元/分钟;市话: 元/分钟 3.7 预存款 元, 年(月)用完。 3.8 最低消费: 元/月(年)
四、 话费结算
4.1 经协商决定,甲方以预付费的方式直接向乙方进行话费结算。预付费金额为所选套餐规定预付金额。双方签字盖章后3日内,甲方将预付款汇到乙方帐号,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开通号码(D类号码依据中国联通号码申请程序开通,约7个工作日,以中国联通审批程序为准)。 4.2 付款条款
4.2.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付款、号码开通等条款。 4.2.2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付款,否则乙方保留向辖区人民法院上诉权利。且甲方须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额的二倍。
4.3 帐期、对帐和结算
4.3.1 在协议期内,如乙方发现甲方预存话费趋零,在对甲方进行书面提醒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甲方补足部分的通信费,乙方可以中断对甲方的服务。
4.3.2 如乙方计费周期发生变化时,乙方在官网统一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4.3.3 甲方在接到乙方预存话费为零的通知后3天内仍未续费,则乙方停止该号码服务,且有权收回该号码。
4.3.4 如遇乙方账期调整,则相应结算时间调整。 五、技术及质量保证
5.1乙方应保证网络服务质量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标准。
5.2 甲方保证不将乙方所提供的4006电话号码用于非法业务,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利用4006电话号码用于非法业务,乙方有权立即中断对甲方的服务,保留向相关执法机关举报,起诉等权利,并有权向甲方索赔。
六、协议期限
6.1本协议有效期 1年,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双方均可正常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亦可续签合同,合同条款双方协商决定。
6.2因甲方原因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中止本协议,乙方所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七、网络安全
7.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的4006号码正常运行;但如甲方所提供的目的码(转接电话号码)故障导致无法接通,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7.2甲方保证必须遵守与国家电信、大众传播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文等,保证原协议中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协议中开展的业务”本身,以及logo、赞助商信息、广告等)中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色情、反动、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禁止的内容。
7.3甲方应保证接入乙方网络的业务的合法性。如应甲方业务违法、侵权引起的纠纷、诉讼,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4甲方修改、更新接入业务内容的,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7.5甲方提供的业务内容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保密
甲乙双方对双方之间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因泄密造成损失,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十、争议的解决
10.1协商:
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0.2仲裁:
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所在辖区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3诉讼
如双方争议通过仲裁仍未达成一致,则双方均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之权利。
10.4持续的权利和义务:
10.4.1无论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已开通的号码使用期未足一年的,双方应继续行使其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0.4.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一、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其他
12.1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或义务,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2.2若有未尽事宜, 或因情况变化导致本合同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12.3 甲乙双方经营主体更名、股东变动等,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但变更方须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
12.4本协议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 壹 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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